三、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
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走全球性与本土性交融互动的道路,既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开拓传统政治文明资源中的精华部分,又要以开放、求实的态度吸纳西方政治文明资源中的合理因素和优秀成果。
(一)扩大不同政治文明之间的交流
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思想方式。一种新的制度的建立往往会遇到思维惯性的困难,或者叫路径依赖。这是指人们对于一种新的制度很陌生、不习惯。譬如,中国在旧的封建制度中形成的一套规则,称为“民间法”,这在正式的法律中可能找不到,在推翻了帝制以后,突然宣布把所有的封建法律都废除了,但是,民间法却保留下来了,老百姓的习惯还是以前的习惯,这样,新制度建立起来后遇到的第一个敌人就是习惯,就是从思维定势到行为模式的路径依赖。在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同样存在着这个问题。要使政府和老百姓从现在的处世原则转移到一个民主社会应有的处世原则,同样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学习和讨论。经济改革已经进行了20年了,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人们接受市场规则仍有很大的困难。同样地,要使从来没有经历过民主的十几亿中国人接受新的政治观点,恐怕比接受市场规则加倍地困难。所以,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以为民主社会可以一蹴而就。要注意传统习惯和现实制度之间的鸿沟不能太深,通常我们说的风气最为重要。传统习惯和现实的制度和政策太近了,社会发展慢;两者太远了,鸿沟太深,则容易发生冲突。单凭人们的主观判断,这个合理的距离是无法确定的;只有扩大开放,造成文明交流的氛围,才能自然地确定这个距离。
(二)推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起点。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提高执政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中国的发展不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但是中国的发展本身又对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成功地应对执政党所面临的一系列挑战,中国共产党必须要有一个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很强的领导水平,而这又主要取决于党内的民主制度能否建立和完善。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党内的民主化和制度化,这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正如江泽民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的,要“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第一,党内的民主化和制度化是社会民主的前提。由于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决定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先导性。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执政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是与对党内民主生活的认识密切相关的。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往往是以党内民主生活的习惯和经验为基础的。党内民主化的程度对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程度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
第二,党内民主化和制度化是社会民主的保障。社会民主的发展有赖于党内民主的发展。没有党内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民主,我们党执政的历史,苏联东欧共产党执政地位丧失的沉痛教训,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内民主受到严重破坏,同时也造成了国家民主和法制的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提出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的任务,致力于党内民主建设,我们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进展。
第三,党内民主化和制度化是社会民主的榜样。这个问题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首先,民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就历史与世界的民主制度建立的情况看,任何急功近利的民主制度建设,最后的结果都是拨苗助长,造成的不过是民主是形式,专制是实质的政治制度。中国的民主化从中国共产党开始,是正常的。只要中国共产党民主化了,中国的民主化也就不远了。而且,先期在党内实行民主,也符合“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的原则。其次,中国共产党有6600多万名党员,50多万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从民主运行的一些具体指标来看,在党内实行民主,即使放在世界范围来看,其深度和广度都可说是屈指可数。加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成员无论从政治素质、政治意识还是政治觉悟等各方面,都应该属于社会的优秀分子,相比之下,更加具备实行民主的素质。再次,跟第二点相联系,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民主习惯,无疑会对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重大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三)对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积极因素的继承
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理论原则之一。在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一定要继承传统儒家政治文明中的积极因素,尤其是其中的德治精神所蕴涵的合理因素,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从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来看,德治对于法治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道德直接作用于法律的运行。在“依法治国”已写进宪法的今天,法律,作为明确的行为规则,体现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但是,如果人们的道德还是老的一套,人们在行为上就会自觉不自觉的抵制法律和规避法律,使法律运行成本升高甚至失效,或者相反,如果法律并不能很好代表人民利益或者法律落后于社会的需求了,先进的道德会促进法律的变迁,促进社会进步。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们已经制定了很多法律,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有法不依的现象,可以说,没有道德的配合,法治就很难确立;有了相应的道德,法治运行就会顺畅。
第二,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制是有限的。法律只能或者主要是规范和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而行为是由思想支配的。在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上,道德比法律更有内在的约束,当我们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如公平,正义,互助,仁爱等等约束力降低的时候,社会就会在假货横行,在浮华享乐现象前表现出不该有的冷漠,就会在客观上纵容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好多时候你不做坏事并不是因为害怕惩罚,而是因为你心理上不能接受这种行为。所以思想道德的教育更是根本的。法律只是社会秩序的最低保障线,它强调的是外在制度的强制性而非制度内含的人性基础,法治追求的是抽象的齐一平等而忽略了人的现实性差异。法治与德治相统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类的冲突问题,更能达至社会的和谐。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已经初步形成了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约这些法律发挥作用的就是传统的习惯。正如列宁所说,千百万人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如果单纯靠自然的演进来改变习惯势力,时间将是很长的,所以一定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动员和发动群众是党领导的政治优势。只有通过大规模的法治教育,加上组织的强制,才能加快法治建设的进程。具体来说,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坚持思想灌输和组织强制相结合,发挥两者的优势。比如集中通过运动式的宣传,组织层层落实。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讲,法治的运作需要大量遵纪守法的道德楷模,对这些道德楷模的大力宣传和制度化奖励会推动整个社会的道德和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