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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研究——以1954年宪法为例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刘国新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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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创了人类制宪史上的一个壮举
   依据宪法学的规范,传统宪法分为“成文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和“不成文宪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另一种分类称为“刚性宪法”(Rigid Constitution)和“柔性宪法”(Flexible Constitution)。“成文宪法”指的是一个国家用一种书面法律文书形式写成的宪法,比如美国,日本等国。也有的国家成文宪法是由多种书面法律文书形式组成的,比如西班牙,其现行宪法就包括劳工宪章、议会组织法、人民宪章、元首继承法等法律文书。“不成文宪法”指的是由若干单行的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规、宪法习惯以及法院判例组成的,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形式的宪法,通常认为英国宪法属于这类宪法的典型代表。
   英国宪法的形成取决于英国革命的特点。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有一部分封建主已经资产阶级化,他们和资产阶级结成联盟反对英国专制制度。这个特点造成了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的胜利是资产阶级和封建主两个阶级分享政权的局面。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不再满足现状,开始对封建主步步进逼。封建主和资产阶级在政权中的力量此消彼长,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完全统治权。资产阶级为了巩固胜利成果,在每一次重大的进逼和封建主的退让中便产生一个宪法性的文件,经过多年的积累便有了若干宪法性的文件,形成英国的不成文法。
   美国宪法的产生是通过制宪会议,属成文法。1787年5月,北美13个州中的12个州选派55名代表在费城开议制宪。16个星期后的1787年9月17日形成宪法草案。9月28日,联邦国会上通过了这个宪法草案,提交各州批准。1789年宪法经12个州批准生效。从这个过程看,宪法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讨论,但仍是由少数人制定并审议通过的。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各州的代表和议员是选举产生,但它所代表的是间接民主。
   苏联宪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代表,也属成文宪法。苏联从1917年十月革命到1991年解体共有4部宪法。在独立国家阶段,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过1918年宪法;在组成加盟共和国时期,苏联颁布了1925年宪法、1936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1936年宪法是在苏联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苏联工业水平由世界第五位和欧洲第四位跃升为世界第二位和欧洲第一位以后制订的,它反映了苏联建成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事实,因此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的影响是巨大的。为制订这部宪法,1936年2月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成立了以斯大林为首的由31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下设12个分委员会。5月底,起草工作完成。6月12日公布宪法草案,用大约本年时间在全民讨论。企业劳动者大会到苏维埃代表大会(地方)各层次都参加了讨论,人数约占成年居民一半以上。宪法起草委员会共收到154万个建议、意见,吸纳了47个修改意见。1936年12月5日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一致通过这部宪法C·T·卡拉-穆尔扎:《苏维埃文明史》第1卷。此材料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栾景和副研究员提供。。“占成年居民一半以上”是多少?尚未查到确切报道,只能推算。据载,苏联1939年人口19000万,其中城市为6040万,农村为13000万陈之骅主编:《苏联历史词典》,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642页,“苏联人口数字简表(1931—1985)”。。这个数字大概比1936年有所增加,但不会差太多。如果按成年人占总人口3/5的比例计算,约为11000多人。不考虑城乡差别,一半以上就是5500多万人,是一个可观的数字。
   中国制订1954年宪法汲取了苏联的成功经验,并有所发展和前进。
   参与宪法起草工作的不仅仅是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包括两层专门机构的三级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小组、中央政治局。宪法起草委员会可谓是豪华阵容,其中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毛泽东,6个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秘书长林伯渠;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副总理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邓小平、邓子恢,秘书长李维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彭德怀、程潜(另几个副主席为: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以及后来增补的林彪、高岗,这些人基本上都在名单内);全国政协副主席陈叔通(另几个副主席为: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均在名单内),可以说包括了国家最高机关的全部首脑,此外还有各方面负责人何香凝、乌兰夫、马寅初、马叙伦、薄一波、林枫、习仲勋、赛福鼎、饶漱石等。这样高规格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在世界上绝无仅有,它保证了宪法起草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此后不久,又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小组,成员有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都是当时党内屈指可数的理论家。
   工作程序是宪法起草小组负责拿出宪法草案文本,并经由中央政治局讨论,形成初稿,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审议修改。
   1954年2月下旬完成了草案初稿的一读稿、二读稿、三读稿,边读边改,每一稿同时送中央政治局讨论。3月1日,中央政治局通过三读稿后,一面由邓小平、李维汉、罗瑞卿将政治局各项意见送交起草小组,一面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根据政治局讨论意见对三读稿研究修改,并聘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3月8日,起草小组提出四读稿,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三次扩大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由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田家英8人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初稿的最后修改。四读稿还提交全国政协常委会讨论。修改后的四读稿正式成为宪法草案初稿。3月23日,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将宪法草案初稿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从3月23日至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了7次会议,对草案初稿的全部条文逐行逐句的修改,中间还穿插有多次搜集和交换意见的非正式会议。下边就是组织全民讨论,征求意见了。
   讨论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参加讨论的范围和对象是不一样的。
   第一个阶段从4月上旬至5月底,与起草委员会大体上同步进行。参加讨论的包括政协全国委员会、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讨论的对象是宪法草案初稿。为了组织好讨论,专门成立了以李维汉为秘书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党委认真组织讨论,设立有各方面人士参加的机构,配备得力人员,及时将讨论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在每次会后的一天内报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这次总计有8000多人参加的大讨论,共提出5900多条意见,对宪法草案初稿的修改起了集思广益的作用。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63-464页;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500页。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将其公布,组织和发动人民群众对宪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这就是进入到第二个阶段了。
   第二阶段讨论的范围扩大到全国人民中间,讨论的对象是宪法草案。全国各地方直至县一级都成立了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据对29个省市的统计,许多地方听报告和参加讨论的人数达到当地成年人口的70%以上,有些城市和个别地区达到90%以上。全国各地报纸、杂志都以极大的篇幅登载阐明宪法草案的通俗文章,广播电台连续举办宪法草案讲座,各出版机关一共出版了1184万册宪法草案单行本和大量有关宪法知识的书籍。民族出版社将宪法草案译成了蒙、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等民族文字。《人民日报》,1954年9月11—17日。在近3个月的时间里,全国有15亿人参加讨论,提出了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几乎涉及到宪法草案的每一个条款。宪法起草委员会对所提的问题作了解释,对正确的建议予以采纳。比如,修改意见建议将草案序言最后一段中的“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宪法完全接受了这个建议,最终的表述是“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又比如,修改意见提出在第三条第三款中“各民族都有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应补上“也有使用的自由”,宪法将其改定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再比如,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一个月以前,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修改意见认为一个月的时间太仓促,建议把时间改的长些,宪法遂将其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二个月以前”。对同款中“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为止”,建议改为“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在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因为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在未举行第一次会议之前,实际上还不能行使权力。宪法吸纳这个意见,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六款原规定“撤销国务院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修改意见认为“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从乡道省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范围太广,应作具体规定,即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同样,第六十条第四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下级”、第六十六条中的“上级”也相应地改为“下一级”和“上一级”。宪法针对这个意见分别做了修改,将“撤销国务院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单独列出一款:“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将第六十条第四款改为:“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改为:“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直到9月14日,记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幕的前一天,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还召开临时会议,对宪法草案又做了两处修改,其中之一是有人提出将“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毛泽东认为有道理,应该改。毛泽东解释说,这些是属于文字性的,但不改不行。过去中国的宪法有8个(草案不在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我国的第一个宪法不妥”,说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名副其实。另一处修改是第三条第三款,将“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和宗教信仰的自由”改为“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毛泽东说,问题出在“和宗教信仰”5个字上。改革“宗教”可以,改革“信仰”则不妥。并且第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既然有了这一条,再讲“改革宗教信仰自由”就重复了。这是西藏代表提出的意见,说这样写法不好,似乎是不要宗教了。我看这一条意见是有道理的,把“和宗教信仰”5个字删掉好。
   9个月的时间,一二十个修改稿,上亿人讨论,“字斟句酌”(黄炎培语),“审慎周详,集思广益”(周鲠生语),“反复研究,不厌其详”(毛泽东语)。唯其如此,我们才会说这是人类制宪史上的一个壮举。
   二、第一部宪法的世界性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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