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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内容历次变动的思路、重点、特点及其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李正华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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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特点
   1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由降低变为不断提高
   我国宪法关于所有制的规定,大体上经历了一个从消灭私有制、建立纯粹的公有制,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过程。1954年宪法明确提出了“消灭私有制”,尽管宪法也规定了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对非公制经济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为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客观上促进了国民经济与过渡时期非有制经济的发展,但它的目的是要消灭私有制。到1956年我国完成了三大改造后,实际上基本否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的必要性,追求纯粹的公有制形式。经过“文革”,我国的私营经济几近绝迹,个体经济所剩无几,1978年全国城镇私营工商业从业人员仅18万人,个体劳动者15万人。因此,1975年宪法只承认两种公有制形式,虽允许极少量的个体生产劳动的存在,但没有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写进宪法,排除了1954年宪法中承认的其他所有制即非公有制形式,实际上取消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1978年宪法对这个规定没有改变。
   改革开放后,由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经济的出现和发展,1982年宪法重新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给予了个体经济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1988年修宪,又将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修改的宪法,确认包括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地位。非公有制经济从“消灭”“补充”变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地位不断提高。
   2公有制由社会经济主体变为全部又变为主体
   1954年宪法规定公有制是我国社会经济的主体,1975年、1978年宪法追求纯粹的公有制,1982年宪法又承认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来,围绕着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在修改修正中每有突破和创新,但 “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0页。一直是我国宪法创新的前提。如1999年宪法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写入了宪法第六条。这里应予注意的是:增加的这些规定中,对国家经济中的主体和非主体规定得十分明确;增加的规定是作为第六条第二款列入的,而宪法第六条第一款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我国宪法确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属公有制性质;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石,对整个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虽然从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的角度看,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竞争关系,它们之间不应有高低亲疏之分。但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不同所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基础。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核心,它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关系的性质。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不能是无限度的,它的限度,就是决不能危及和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对此,江泽民同志曾深刻指出:在现阶段,“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主体必须是公有制,这要坚定不移。同时,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必须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这也要坚定不移。如果不把这两个坚定不移统一起来,只讲一面,就会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就建不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日报》,1998年10月16日。
   3对社会主义原则的坚持始终如一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尚未完全确立的情况下,1954年宪法确定了要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宪法中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在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来修改修正的宪法确定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的特征就更加明显。社会主义是一个处在发展中的全新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含以及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也是一个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经过多年的艰苦探索,到20世纪80年代,我们才开始逐渐觉悟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由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能够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始终受到国家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因此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不会冲击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动摇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而且还会在与公有制经济的联系、竞争和合作中,有益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些认识在宪法的最近两次修正中都被清楚地反映了出来。
   4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断加强
   “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障。”《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上册(国史研究学习资料清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1997年印,第275页。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有专章,1954、1975、1978年宪法都是将它放在第三章,1982年宪法将它提到第二章,内容由19条、4条、16条增到24条。从形式上看,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宪法的制订和完善中是在不断加强的。1975年、1978年宪法这方面的条文虽有减少,但在宪法总的条文中占的比重并不小。
   在内容上,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有明确的规定,且内涵不断扩大。以财产权为例,我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规定了基本的原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宪法,不承认公民个人拥有生产资料,城市居民和工人一般没有生产资料,农民虽拥有小型农具,但并不视为生产资料。当时的宪法只对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提出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仅限于生活资料,还包括所拥有的生产资料;既包括对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对公民个人合法取得的公共财产,如土地等的使用权。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就提了出来。因此,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999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就意味着私有财产获得了宪法层次的保护。在这里,对宪法中“其他合法财产”的理解应与宪法关于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联系起来考虑,应该理解为既包括公民合法所有的属于生活资料的私有财产,也包括属于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财产权不仅包括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包括公民对合法取得的财产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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