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志书编纂机构体制
自古以来省级志书都属于官修。民国以前,省级志书的编纂单位都叫××通志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历经三次修志,第一次修志在20世纪50年代末,因所谓“三年自然灾害”导致经济困难而中断;第二次修志,湖南省率先起于1979年,其他各省起于1981年后,这次修志基本完成,被称为首轮修志;第三次修志起于21世纪初,即正在进行的被称为第二轮修志。三次修志各省编纂机构体制不同。
(一)机构名称不同
1编纂委员会。1979年8月24日,湖南省发出《关于恢复编纂〈湖南省志〉工作的通知》,成立了以省委第二书记万达为主任委员的新一届湖南省志编纂委员会,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内恢复省志办公室,配事业编制7名。这是全国首轮修志最早的一家省级修志机构。1980年5月,山西省启动修志;12月,湖北省、贵州省决定修志;1981年,相继又有四川、河南、山东、黑龙江、安徽等5省开展修志工作。1985年,《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出台,各省都成立了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委会的组成一般是省委、省政府负责人,有关部委厅局负责人,少有学术界人士参与,即以行政官员为主组成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编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承担省级志书编纂,同时履行市县志书编纂业务指导工作。
编委会也存在不同级别不同职能的差别,如吉林、福建、四川、湖南、新疆等省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是独立的办事机构,职责与其他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相同。这些省实设编委会承担修志工作,办公室只是负责编委会的行政人秘工作。
2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广东、辽宁均设立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广东为正厅级建置独立机构,辽宁为副厅级机构设在政府办公厅内。设立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增强地方志机构的行政职能,有利于组织协调社会修志,符合省政府直属单位性质。
3沿袭传统恢复通志馆。广西恢复修志工作之初,沿袭民国时期的“广西方志馆”。由于与全国的修志机构不配套,加之厅级行政级别高于“馆”级的“博物馆”、“图书馆”等,第二轮修志改建编纂委员会。这种格局是虚设编纂委员会,实设通志馆承担修志工作。
(二)管理体制不同
1政府管理。各省地方志办公室基本被划归政府系列,属于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少数行政级别低的地方志机构归属政府办公厅。归属政府管理符合“党委领导、政府修志”的修志体制。
2党委管理。20世纪60年代以来,中共中央宣传部先后于1963年、1983年、1984年、1989年四次转发地方志编纂与出版方面的文件,故有的省将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办公室归属省委系列。上海地方志办公室长期属于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管理的事业单位。
3社科院管理。这个体制应该说是上行下效,因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故有云南、浙江、山西等省,修志机构设在省社科院,山西的地方志机构名称原为“山西史志研究院”,直至2010年3月才从社科院分离出来,明确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是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编制51名,内设10个处室。
(三)行政级别不同
大部分省级志办是政府一级直属单位,行政级别多半是正厅级;挂靠单位有的低半档,副厅级;有的只有处级,这与承担一个省方志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的任务极不相称。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为此呼吁,指出省级修志机构与市级修志级别一样,上下一样粗不利于工作。2009年以来,云南、浙江等省基本解决了副厅级行政级别建制,也理顺了管理体制等方方面面的关系。
实行公务员制度改革之后,政府直属修志单位多半改为参照公务员单位管理,少数依然是事业单位,不同性质的单位给不同层面的人士带来不同的利弊,不评定职称,不需要论文,方志理论研究被淡化,单位工作作风边缘化,既不像行政单位,大量工作要编研方志;又不像学术机构,没人深入研究编纂理论。个别坚持研究者,也属于上级地方志机构开展研讨活动,特邀遵命为之,完全是工作使然。鉴于此情,人们呼吁:“建立方志馆是方志事业发展的方向,生存的形象。方志馆的建立不仅为地方志工作创造了必要的工作条件,而且为理顺方志系统各方面关系提供了客观依据,因为方志馆与地方志办公室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实质上是行使行政管理、组织人事职能由地方志办公室承担,各项专业工作由方志馆承担,这种职能划分类似各地的档案馆与档案局一样。工作关系明确了,进而可以理顺工资关系,地方志办公室工作人员按公务员系列执行,方志馆工作人员按事业单位职称系列执行,这就轻而易举地实现了方志界普遍要求的工资双轨制。”王晖:《生存的形象,发展的方向——全国方志馆建立情况调查》,《黑龙江史志》1998年第2期。让修志者不拥挤一条道,善于管理者提拔走公务员道路,善于研究业务者走职称道路,使大家的工作积极性都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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