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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志与编史交流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发布时间: 2011-10-20    作者:朱晓京    来源: 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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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全国第一轮大规模编修新志书风起云涌。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21世纪以来第二轮修志工作蓬勃兴起。当代地方史的研究与编纂同样蓬勃开展,方兴未艾。地方志和地方史编修有交流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从志书与史书的异同看修志与编史交流合作的可行性

  地方史和地方志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差异。多数专家认为史与志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方志起源于史,依史而存,只有了解国情、地情,征集方志史料才有明确的方向,才能正确地分析、判断和处理史料,准确地反映史实,科学地阐述事物。而研究历史,同样需要掌握地方志有关资料,以方志史料作为研究依据。史与志同源异流,有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修志与编史存在交流合作的可行性。

  (一)志书与史书叙述、记录的是同一对象

  从定义看:地方志简称“方志”。综合记录地方自然和社会有关历史与现状的书称志书。《地方志工作条例》对志书的定义是: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方志记述的对象是“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时间范围是“历史和现状”;性质是“资料性文献”。

  “历史”在广义上,指过去发生的一切事件;狭义上,历史以文字记录为基础,即以文字记述过去发生的事件,记录历史的书籍称为史书;历史的另一含义,即对过去事件的记录和研究,又称为“历史学”,或“史学”。“历史”的词源,据许慎《说文解字》:“史,记事者也;从又持中,中,正也。”“史”的本意即记事者,即“史官”,由此引申为由史官记录的事,即由文字记录的过去事情。《中国地方志》1989年第4期。

  (二)地方志和地方史同是“官修”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全国的地方志基本由政府所属的地方志部门编修。2006年5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形式颁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地方志工作要由地方政府规划实施: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作规划由政府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由政府有关机构负责组织编纂(“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工作条例》界定了地方志的“官修”性质。《条例》还对确保地方志编纂质量作了制度设计:一是明确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二是对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人员做出要求;三是确立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四是确立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批准制度。

  正史通常由官方主持编修。在“二十四史”中,最后九部正史都在随后的朝代内编修。通常由官方委派史家完成,在皇帝主持下编修,唯有《新五代史》由欧阳修个人著作。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对“官书”的解释是:旧时由官方修订或刊行的书;指文书、公文。可见,相对于“民书”而言,“官书”一是由官方编修,二是由官方刊行,三是为官方所用。

  (三)志书和史书都要以观点统领材料

  志书的特点是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史书的特点是以述带论。但不管是“述”还是“论”,都要由观点统领。

  从编修要求看,志书强调篇目设置的重要性。志书篇目结构是内容展开的体系框架,对内容起表达作用,同时还体现内容的基本精神、实质、原则和方法,对内容具有限定和规范作用。设计好志书的篇目结构,对于促进内容的科学合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篇目又是搜集资料的标引、整理资料的提纲、分工编写的根据、总纂合成的纲领。篇目在修志过程中,起着宏观控制、调节和指导作用。志书选用材料首先要求有科学的篇目设置,要围绕篇目设置选择组织材料。志书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观点是通过篇目设置与材料选择体现的。志书选择什么样的材料是由观点决定的。

  唐代著名史学家刘知几所撰、中国第一部对史学理论和方法进行系统总结、阐述史书编纂体裁体例的专著——《史通》,总结了唐初以前编年体史书和纪传体史书在编纂上的特点和得失。对纪传体史书的各部分体例作了全面详尽的分析,对编写史书的方法和技巧也多有论述。《史通》提出了史学家必须具备史才、史学、史识的论点。史学是历史知识;史识是历史见解;史才是研究能力和表述技巧。“三长”中史识是最重要的。史识的核心是忠于历史事实,秉笔直书。而刘知几所说的“史识”即对历史的认识,也就是历史观。史书通过叙述历史事件、历史过程表现作者对历史的认识。可见,志书和史书都要以观点统领材料。

    1. 开创方志事业自当上下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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