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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中国处理中英旧条约之初探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张勉励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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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中国对中英旧条约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标志着中华民族百余年来争取民族独立斗争的胜利。为彻底实现来之不易的革命成果,新中国外交面临一系列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处理旧政府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对此,新中国一方面坚持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正义立场和权利;另一方面在对中外旧条约的具体处理上,采取审慎的态度和灵活的策略,按其内容加以审查后才决定其效力,再分别进行处理。

  对中外旧条约的审查事实上是一项极其繁琐复杂、耗时费力的工程。按照外交任务的轻重缓急,对旧中外条约的全面审查工作是从1951年才开始启动的。条委会制定了“审查中外旧条约的五年计划”,明确了审查的范围、步骤、方法和时间安排等项,依循近代中外关系的发展脉络,计划从1952年到1956年内分别审查完毕中英、中法、中美、中国与其他各国旧条约以及旧中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 。为此,条委会集中了外交部顾问周鲠生、梅汝璈、涂允檀以及条委会秘书主任董希白、专门委员刘泽荣、叶景莘和陆毅栋负责审查旧约。这七位均曾留学国外,且多攻读法律,不独在国际法领域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还具有从事外交工作的丰富阅历和经验。

  审查中英旧约的工作从1952年1月开始,历时一年完成。在开展工作前,首先确定了审查的具体范围。审查小组认为:《共同纲领》虽然单提国民党政府所订的条约,这并不意味着之前的便不要审查处理,并且中英间条约,也和中外间其他条约一样,前后多是相关联的,在处理的时候,不能按时期割断,而必须作全部的清算,方能解决问题。经过仔细的资料搜集,最后确定的审查范围为,从1842年《江宁条约》(即南京条约)起至1948年《中港金融协定》止,共214个条约、协定、合同等 。

  按照效力,中英旧约被分为两类:即全部满期失效的、或执行完毕的、或为后来条约所代替或声明作废的、或经通知废止的、或以任何理由事实上成为无效的、或已无意义的133个条约、协定等,被归入“中英间毋须处理的条约”,这些只是构成历史材料,不再发生国际义务问题,所以不再予以审查;其余81个被归入“中英间尚待处理的条约”,须逐一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承认,提出解决旧案的方法,并对以后中英间订立新约提出建设性意见。按照内容,中英旧约被分为六类:即友好通商条约及相关条约、关于边疆的条约、关于领土(租借地及租界)的条约、关于邮政的条约、关于电信的条约和关于路矿及杂项的条约。此外,债务协定虽与前列各类多少不免有重复之处,但因审查目标不同,各有侧重,所以自成一类,特别审查。

  至于审查原则,根据新中国的立场和《共同纲领》规定的内外政策,审查小组主张新中国所能承认之条约必须是平等互利、相互尊重领土主权、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之现况下可以适用的。遂拟出具体标准,规定凡有以下五个条件之一的,均不予承认,而应废止或修正。即:1、条约以直接援助反动政权为目的;2、条约包含帝国主义的特权或其残余;3、条约与新民主主义的文教、社会、经济政策冲突;4、条约在其他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立场不相容;5、条约在情势变迁的情况下已不适用。

  中英间尚待处理的债务协定有49件,包含债务43款,大致分为政治借款、经济借款和业务借款三类,对其处理也定出了五项原则:1、凡帝国主义以攫取特权为目的而强迫中国签订的对外债务协定,以及由该协定而来的所有债款,概不承认;2、凡援助过去压迫人民或助长内战的对外债务协定,以及由该协定而来的所有债款,概不承认;3、凡在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具有共同抗日作用的他国对于中国的借款,概不偿还;4、凡积欠外债,不论属何性质,如其本金虽未还清,而已还付的本息已超过实欠本金原数,余欠本息不再还付;5、凡不属于上列四项原则而尚待处理者,应另订严格条件,加以整理。

  最后,审查的总体意见是:中英间的条约和协定,除掉某些界务条款当另行处理,某些业务性的协定(如电信协定)事实上现有需要,以及债务协定下的少数债款尚须整理偿还外,可以说没有一个条约或协定可以全部承认或值得加以修正而适用的,中英间条约,将来恐怕只有出于全部废止另订新约之一途。 条委会的审查报告也显示:由于新中国政府是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法令和规章,中英旧条约中的大部分已根本不再适用。在处理这些旧约时,新中国政府实际上采取了任其随着情势变迁而自然终止的做法。

  英国政府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它不仅要承受国内战后重建的巨大压力,还需面对不断高涨的民族解放运动和随之而来的英属殖民体系的崩溃。从“紫石英”号事件中,它也深刻领教了中国人民捍卫主权的决心和力量。毕竟今非昔比,英国政府意识到不可能依据旧条约发展与新中国的关系。为了保持对华贸易关系,特别是为了避免触动香港问题,十分清楚新中国废约立场的英国政府,在承认新中国的问题上没有追随美国,没有以履行所谓“国际义务”作为承认条件,而是以新中国政府有效控制中国领土极大部分的事实,在1950年1月成为最早承认新中国的西方国家之一。现有资料证明,无论是在中英建交谈判中,或是在其后时间里,除在20世纪80年代后正式提出香港问题和索赔原在华私人资产的要求外,英国没有就其他中英旧条约提出交涉。

  按照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条约缔结后,如果一方对该约长期不予适用,他方也不提出抗议或要求赔偿损害,从而在客观上可以认为当事各方已形成不适用该约的习惯时,该约即因长期不适用而终止。 事过境迁,随着中英两国关系的发展,双方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签订一系列新的条约、协定,中英旧约最终成为历史名词而已。

  三、新中国对中英旧条约遗留问题的解决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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