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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中国处理中英旧条约之初探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张勉励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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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中国对中英旧条约遗留问题的解决

  中英旧条约仍遗留下一些问题须要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一、西藏问题(涉及1890年《中英藏印条约》、1893年《中英藏印续约》、1906年《中英新订藏印条约》);二、疆界问题(涉及1890年《中英藏印条约》 、1894年《中英续议滇缅界务条款》、1897年《中英缅甸条款附款》、1941年中英滇缅南段界务换文);三、不动产和债券问题(涉及中英债务协定和肃清帝国主义特权时发生的不动产问题);四、香港问题(涉及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1898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前两个问题由于原英属殖民地印度和缅甸的相继独立,交涉主体发生改变,且内容较多,本文不予详述。但可以说明的是,除关于藏哲边界问题,由于锡金并入印度,至今尚未解决外,其他问题均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友好和平协商和谈判获得圆满解决。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谈判西藏问题时,周恩来总理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得到了印方的赞同,写入了1954年4月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国际条约上出现。

  关于不动产和债券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英国政府正式向中国政府提出索赔原在华私人资产的要求。对此,中国政府的基本原则是:1、对中国旧政府的外债应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加以解决。对中国历届反动政府为维护其反动统治,损害国家主权所借的外债,中国政府和人民概不承认,也不承担偿还义务。2、前外国租界公产和在旧政府任职的外国人利用特权取得的财产,已经通过“没收”、“接管”等方式处理的,不予补偿。外国教会及其附属事业财产,大部为教徒捐献而来,有的已转归中国教会所有,附属事业已接办,不考虑偿还问题。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不存在偿还问题。3、解放初期,中国政府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经济势力,采取各种方式,对外国原在华私人房产、企业进行了处理,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今后这些被处理了的房产、企业仍不能发还。但考虑到在我处理的外国原在华私人房产、企业中,有一部分是我单方面以行政命令方式处理的,其产权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根据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对此类资产均应给予适当补偿。

  由于所涉旧外债和在华原资产年限已久,问题复杂,且政策性强,涉及许多部门,所以具体处理起来十分困难。与英国的谈判前后历时约六年,最后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1987年6月5日,中英双方在北京签订了《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根据协定,英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支付380万美元,中国政府承允既不为其本身也不代表本国自然人和法人就1980年1月1日以前的任何资产要求向对方政府进行追究,亦不支持任何此类资产要求,特别是下述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或从事商业活动的英国国民,于1980年1月1日以前所欠中国政府或欠中国任何地方当局的债务的索赔要求;对前“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的资产要求;对前善后事业保管委员会五艘渔船的索赔要求;对“永灏”油轮被征用和关于“南茵摩勒”号轮船载橡胶所产生的财政损失的索赔要求。中国政府向英国政府支付23468008英镑,英国政府亦作出同样承诺,特别是针对下述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对1949年10月1日以前中国历届旧政府所举借的包括它们所发行或担保的债券在内的旧外债的索偿要求;对在中国境内原属联合王国国民所有,但在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下失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资产以及对在1986年两国政府商谈中提及的英国公民的某些银行存款的索赔要求;对在中国境内被征用的英国前领事馆舍和修复被损坏的英国外交馆舍所支出费用的索偿要求;对1949年10月1日以前受旧中国政府或在其管辖下的任何市政当局雇佣的联合王国国民的养老金和退休金的索偿要求。中、英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负责解决本国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要求,并负责向本国自然人和法人分配根据本协定所得到的款项,而不对对方政府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这样,中英两国之间在1980年1月1日以前历史遗留的所有相互资产要求获得最终和全面的解决,从而消除了可能影响两国关系发展的一个障碍,也有利于当时中国对外开放形势的发展,对提高中国国际声誉和引进外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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