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慎重稳进”方针的提出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的革命斗争过程中,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民族工作经验。这集中体现在《共同纲领》有关民族问题的若干论述,以及在内蒙古地区成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等实践中。正是这些,为新中国民族工作的正确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50年5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举行政务会议,听取中央民委副主任委员乌兰夫所作的关于民族工作问题的报告,讨论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乌兰夫在报告中指出:“由于各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极不平衡,我们的一切工作必须采取慎重缓进的方针,稳步前进,一切性急的做法,必会犯严重的错误甚至造成严重的损失,这在新解放的地区,尤须特别注意。”会议通过了乌兰夫的报告和慎重缓进的民族工作方针。后来,周恩来把“慎重缓进”改为“慎重稳进”。此后,“慎重稳进”的方针成为建国后相当一段时间我国民族工作的指南。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正是这一方针指导下的取得了扎实稳步的发展。
“慎重稳进”的方针,还充分体现在同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慎重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中。《指示》专门针对当时少数民族地区出现的诸多问题指出:最近由于若干下级党委和干部处理民族问题不慎重,不将所要处理的问题向上级报告和请示,因而发生了不少事件,甚至引起了少数民族发生暴动和仇杀事件,妨害了党的民族政策的正确实施。为了在今后更加谨慎地处理有关少数民族问题,中央认为对于少数民族问题必须遇事向各中央局、分局和中央报告与请示,不许下级擅自处理。以后各级党委如有不经报告和请示,擅自处理有关少数民族问题,因而引起事变者,应认为是严重的违犯纪律的事件并应受到应有的处分,以后各地有关少数民族问题,应集中由各中央局处理,重要的问题则报告中央处理。如遇紧急情况发生,各地除立即向上级报告和请示外,应只作防御和退却的处理,不得采取进攻的步骤。关于各地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土地制度、租息制度、婚姻制度的改革等,必须从缓提出,不经各中央局和中央批准,各地党委不得在少数民族人民中提出这些改革和发布有关这些改革的决议和口号,并不得在报纸上进行有关这些改革的宣传煽动。必须严格禁止以命令主义的方式在少数民族中去推行汉人地区所实行的各种政策。
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自从建国之初就清楚地意识到,不能简单地套用汉族地区的工作模式和方法来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问题。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谈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土改时强调指出: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除东北朝鲜族地区和蒙古族地区已实行土地改革,以及其他若干地区少数民族中已有多数群众要求实行土改得予进行外,其余约2000万左右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何时改革,要看少数民族内部的工作情况与群众的觉悟程度如何,才能决定,决不可性急 。
同年11月15日,邓小平向中央作综合报告,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土地改革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他说:在彝族中是否进行土改,首先必须着眼于十分重视民族问题,谨慎地决定政策,严防“左”的倾向。在有彝族的杂居区域原则上应该实行土改,但必须在下列两个条件下才能实行:第一,在那里认真地实行了区域自治或联合政府;第二,必须是少数民族人民(特别是彝族人民)大多数赞成,自己举手通过的。在步骤上应坚持先汉后彝,以促成彝族人民的觉悟。如果少数民族不赞成在那一些地区甚至不赞成在那一家实行时,应坚决不实行。这一看法得到了毛泽东的赞同,他在该报告上批示:“各项意见都是正确的,请即按此施行。”
直到1956年,在全国已经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情况下,面对还没有进行民主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国共产党依然强调“慎重稳进”的方针,防止过急过火的行为出现。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提出:“今后,在尚待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地区,我们仍然必须采取我们所一贯采取的慎重方针,这就是说,一切改革必须由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和公众领袖从容考虑,协商处理,按照各民族自己的意愿办事。在改革中应当坚持和平的方式,而不要采取强力斗争的方式。对于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在他们放弃对于劳动人民的剥削和压迫以后,国家要采取适当的办法,使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水平不致降低,并且说服人民群众同他们长期合作。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问题,我们必须长期坚定地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决不可以在社会改革中加以干涉,对于宗教职业者的生活困难,应当帮助他们得到适当的解决。”
乌兰夫在八大发言中也特别强调了这一方针:“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充分根据各民族的不同特点和特殊情况去进行,以为各民族既然都要实现社会主义,或者正在实现社会主义,因而一切工作都可以在和汉族或者在别的民族中同样地毫无区别地去进行,没有必要再去注意民族间的差别、各民族人民的意愿和觉悟水平、民族间历史上残留的民族隔阂等这些重要因素对工作的影响,可以不采取适合于各民族具体情况的工作步骤、工作方式和具体政策,对工作只有害处没有好处” 。
可见,建国之初,中共中央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这个重大问题上,意见是相当明确和一致的,即在“慎重稳进”方针的指引下,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取得少数民族的理解和支持下,逐步开展进行。
三、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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