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牧业区“三不两利”和“稳、宽、长”政策的实施
“三不两利”和“稳、宽、长”政策是我国老一辈民族工作者乌兰夫等在内蒙古牧区进行民主改革时的一大创举。牧区的情况与农业区不同,牧场和牲畜是牧区主要的生产资料,牲畜的动产性质决定了不能采取与对待土地那样的不动产的改革措施。在民主改革初期,内蒙古不少地区曾搬用农业区土改的做法,错误地提出了“牧者有其畜”和“彻底消灭封建,打垮地主与牧主,平分土地与牲畜” 等口号。察哈尔、昭乌达、锡林郭勒等盟的一些地区还开展了划阶级、斗牧主、平分牲畜的活动。这些做法给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如昭乌达盟翁牛特旗将人均10头牛以上的牧户定为牧主,5—10头牛的定为富牧,4—5头牛的定为中牧,不足4头牛的定为贫牧,无牛户定为赤贫户,并把牲畜平均分配。结果大量牲畜被宰杀和卖掉,部分畜群无人放牧,丢失和死亡现象严重。 这些过激的做法严重挫伤了牧民特别是占绝对多数的中等富裕牧民的革命和生产积极性,稳定的牧区社会秩序一度呈现出混乱局面,牧区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在政治上也给民主改革运动带来了消极影响。许多中、上等牧户对党的政策产生怀疑,不敢接近党的干部,贫苦牧民得不到其他阶层群众的支持而孤军奋战,使民主改革运动遇到很大阻力。针对不利的局面,自治区党委及时调整政策,提出了“三不两利”和“稳、宽、长”的政策,即在牧区改革中实行“不划阶级、不没收财产、不搞面对面斗争”,“牧主、牧工两利”的和平政策,对牧主财产实行和平赎买;在改革过程中强调“步子更稳些、政策更宽些、时间更长些”。
实践证明,“三不两利”和“稳、宽、长”的政策十分有效,牧区社会秩序开始逐步稳定下来,经济开始持续增长,而原有的封建压迫和占有关系也逐步被废除,民主改革的目的基本达成。1953年6月,中央民委将内蒙古地区民主改革的成功经验向全国各少数民族牧业区推广。于是,“三不两利”的政策开始在甘肃、青海、新疆、四川、西藏等少数民族牧区实行,各地还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补充规定,使得这一政策更加切合实际 。
当然,民主改革是一场摧毁不平等的封建剥削和压迫的阶级斗争,统治阶级肯定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和野蛮剥削。1956年春天,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少数反动上层就发动了大规模的武装叛乱。1958年夏天和1959年春天,青海和西藏的部分地区也相继发生武装叛乱。反动分子打着“为民族、为宗教”的旗号,蒙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参加叛乱。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当地政府采取了“边平叛、边改革”,“平息一块、改革一块、巩固一块”的方针,逐步平息了叛乱。到1961年,全国牧业区民主改革基本完成。牧区的改革废除了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摧毁了封建农奴制的经济基础,确立了牧民的个体所有制。这一胜利为随后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
(三)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在藏区和彝区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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