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在藏区和彝区的推行
在四川的藏族、彝族地区和甘肃、青海的藏族地区,建国之初尚处于封建农奴制和奴隶制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这些地区的民主改革,“坚持以和缓的方式,通过和平协商,实行民主改革”。一方面充分发动群众,提高群众的阶级觉悟,使其自己起来解放自己,另一方面与那些与人民群众有联系的爱国的、接受党和政府政策的上层人士进行充分协商,帮助他们认清形势,争取他们的同意后再去进行。对农奴主、奴隶主多余的浮财、耕畜、农具、粮食、房屋不予征收,实行和平赎买,由政府购买后,分配给农奴和奴隶。对农奴主和奴隶主,只要他们愿意放弃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接受改革,政府就采取适当办法使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水平在改革后不致降低。对于守法、爱国的上层人士政治上给予适当的照顾。对于藏区寺庙采取更为慎重的政策,如寺庙的耕地不动,群众对寺庙的劳役负担政府不予干预,但寺庙也不能强迫群众去做。
(四)云南省划分“三类地区”的发明创造
在实施民主改革的过程中,云南省委根据省内少数民族众多,各民族社会发育程度参差不齐,少数民族地处边疆,民族问题事关边防巩固等特点,创造性将省内少数民族地区划分为“缓冲区”、“和平协商区”和“直接过渡区”三种类型。每一类型进行民主改革的方法也各不相同。
缓冲区处于内地与边疆的交界处,在社会发展程度上与汉族地区大致相同,此类地区民主改革的成功与否,对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将起到直接的示范作用。省委制定此类地区土改的方针是:“必须肯定执行一套比较温和的政策(完全约束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更利于取得广泛的社会同情的斗争方式(完全约束在严格执行说理说法斗争,严厉禁绝非刑吊打)。”在具体的做法上,土改时只没收地主的土地、房屋、耕畜、农具以及多余粮食,不分浮财,不追底财。逃亡地主回家认真悔过,遵守政府法令,服从群众监督,老实从事生产者,除与农民同样分得一份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外,对其过去违法行为免于治罪,等等。
对于还处于封建领主制的傣族、哈尼族地区,云南省委将它们划分为“和平协商区”。同“缓冲区”不同,这类地区的改革采取的是更为和缓的办法,即“和平协商,民主改革”,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劝说当地少数民族上层放弃对劳动人民的剥削和压迫,在他们放弃剥削后,不改变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在具体措施上,“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和废除高利贷剥削;不分其它财产,并先留与农民同样一份土地。”
云南还有处于原始公社制末期,已经出现私有化、但民族内部的阶级分化还不明显的少数民族地区。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的共同特点是没有进入阶级社会,还保留着相当浓厚的原始公社残余。中共云南省委将这些少数民族分布的地区划分为“直接过渡区”。在这些地区,主要矛盾不是阶级矛盾而是贫困落后。因此,云南省委指出:这些地区“不必再把土地改革当作一个革命运动来进行,应当是团结一切劳动人民,团结和改造与群众有联系的公众领袖人物,在国家大力帮助下,通过互助合作,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
从1951年开始到1961年,经过10年的努力,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完成了以变革生产资料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改革,少数民族地区消灭了封建地主制度、封建农奴制度、奴隶制度,彻底获得了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解放,处于原始社会末期阶段的少数民族也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进入了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完成,为随之而来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
社会主义改造,即变个体经济为共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同全国汉族地区一样,处于农业区的少数民族地区,也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组织了互助组,建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6年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值得一提的是,在此过程中,各地充分照顾到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措施,例如在贵州、广西的布依族、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地区,有所谓“姑娘田”的习俗,即女儿婚前,父母分给一块田地,用来种麻或蓝靛以置备嫁妆。为了尊重此民族风俗习惯,在入社时,对这种“姑娘田”予以保留,不入社。
在牧区,牧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实行牲畜入股,由牧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社员自留畜,一般占集体牲畜的15%。对牧主经济的改造采取了与汉族地区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赎买政策相似的措施,大都举办了公私合营牧场或加入国营牧场。到1958年7月,内蒙古牧业区入社的牧户已达85%,基本上实现了牧业区的社会主义改造。 新疆牧业区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于1956年,青海各自治州到1958年夏才改造完毕;西藏的社会主义改造由于特殊原因,从1965年开始进行,到1975年“基本上完成了农牧区的社会主义改造”。 牧区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出现了一些急躁冒进的现象,例如青海部分牧区和西藏在民主改革之后并没有给予一个必要的稳定发展阶段,而是急于在农牧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造成了某些混乱现象,相当一部分群众思想不安,有的宰杀牲畜,开始挫伤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妨碍了生产的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对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基本与汉族地区相同,同时注意了少数民族的特点,注意贯彻民族政策,保证了社会主义改造顺利完成。但在少数民族私营工商业的改造中,存在着较多问题,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经济本来就不发达,一些刚刚处于资本主义萌芽阶段的个体工商户,也被当成了资本家实行公私合营,阻碍或延缓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四、结论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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