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慎重制定土改政策,忠实代表和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政策是革命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一个革命政党的任何行动都是实行政策。不是实行正确的政策,就是实行错误的政策;不是自觉地,就是盲目地实行某种政策。” 新区土改运动中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无论从制定的过程,规定的内容,还是实施的结果,都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愿,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
1.新区土改政策制定的过程,贯穿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第一,认真总结和借鉴历史经验教训。建国前,我们党就领导过多次土地改革和减租减息斗争,为新区土改运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948年以来,党中央针对老区土改工作的经验教训,要求新区土改“不要性急,应依环境、群众觉悟程度和领导干部强弱决定土地改革工作进行的速度。”“新区土地改革应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打击地主,中立富农。……第二阶段,平分土地”。 要求各级领导注意克服和纠正工作中右的、特别是“左”的偏向,正确处理好国内各阶级、各政党、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不要四面出击”,“要把人民中间不滿意我们的人变成拥护我们的人” 。党中央和毛泽东的这些思想,为制定新区土改的方针政策,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第二,结合实际,在实践中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前,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训练干部和指导面上工作,决定先在解放较早、条件较成熟的华北城近郊区及河南部分新区进行土改试点。这些地区在党中央和各地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区土改的政策、方法和步骤。如华北根据土改地区有三类不同情况的实际,确定在新区以土改为中心,结合发展生产;在恢复区,以生产为中心,结合土改;在重灾区,集中力量,生产救灾,不搞土改。华北、河南试点区总结出很多好的经验,如:及时调整土地政策;充分发挥各种代表会议的作用;对地主分子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土地改革必须结合生产进行等,对制定新区土改政策和做好土改工作都有重要借鉴和示范作用。
第三,重点难点问题充分酝酿,广泛征询意见。从1949年11月到1950年6月,毛泽东和党中央就针对土改政策和策略上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如对待富农问题、划分阶级的问题、借贷问题,对南方的渔塘、桑田、竹园、茶山处理等问题,都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多次征询各中央局和各地的意见。各地接到中央通知后,都非常重视,马上深入实际调研,组织讨论,向中央反映意见,为中央决策提供了全面真实的情况。如对待富农问题,各地都普遍同意暂不动富农土地,认为动了得不偿失。而中南区邓子恢等在明知毛泽东和各地同志都认为“不动为好”的情况下,仍多次提出,江南各省土地分散,“如不征收富农出租土地,势必减少提供分配之土地” 。中央也认真听取和尊重他们的意见,后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在是否征收富农出租土地的条文中,专门加上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的内容。
第四,政策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如对小城镇地主多余房屋的处理;划分农村阶级成分有关规定;以及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土地、城市郊区土地、侨乡土地、宗教土地、盐区渔区土地和山林等规定都是在运动中不断修订和逐步完善的。
2.新区土改政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忠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核心的新区土改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了人民的意愿,代表和维护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总则中明确提出,这次土改的基本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有关文件还规定,土地改革必须“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还在“土地的没收和征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等章节中,对保护工商业,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对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革命军人、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农村中宗教人士(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等的土地利益做出明确规定,维护了农村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同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也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防止机械搬用汉族地区的工作经验和口号,严格禁止命令主义的方式。
由于新区土改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进行的,与老区相比情况有很大变化。一方面,我党取得了全国政权,处于执政地位,但新生政权还不够稳定巩固;另一方面,这次土改的直接任务是从过去支持革命战争转变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一些政策做了较大调整,如将过去“没收地主在农村中的一切财产”,改为“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和财产”,改为“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 ;将过去“彻底平分土地”,改为“中间不动(完全不动中农土地)两头平”等。同时,进一步重申了保护工商业政策,提高了小土地出租者的标准。这样做,既维护了广大贫雇农的利益,又“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更加有政治上的主动权”,有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 ,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
围绕土地改革运动,党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政组织,还制定了若干配套法规,使土改各项工作都力求做到既有法可依,又易于操作。如《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决定》、《中央对划分中农与富农成分的指示》、《中央对如何划分小土地出租者的指示》等,以及关于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土地、城市郊区土地、侨乡土地、宗教土地、盐区渔区土地、山林等问题的政策和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具体实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为保证土改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重视土改准备工作,为加强农村政权建设、民主政治建设、阶级队伍建设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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