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改革根本标准的探索历程
邓小平奠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根本标准探索的历史性基础。1986年,邓小平在会见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主席团主席弗拉伊科维奇时说:“我们的改革,我们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社会主义的任务就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使人民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然后为将来进入共产主义准备基础。” 这是邓小平对“三个有利于”思想最早的集中阐述。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时对这一思想作了更加明确的表述,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1994年,邹家华在《求是》杂志上撰文指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从实际出发,鼓励和支持试点企业大胆探索”。 1995年,吴邦国在《求是》杂志上撰文指出:“还是要按照邓小平同志讲的‘三个有利于’……来衡量企业改革的成败与否。所以,国有企业改革不能仅在产权上作文章,而且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规划,把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有机结合起来。” 1995年5月和6月,江泽民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改革和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我们一定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的道路。” 如何用“三个有利于”标准把握和判断国有企业改革的是非得失呢?江泽民进一步提出把“三个有利于”标准具体化为“四个是否”作为判断国有企业改革是非得失的具体标准:一看是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真正把国有企业建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二看是否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三看是否调动了企业职工和管理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四看是否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活力,促进了国有经济的发展。
1996年,吴邦国再次在《求是》杂志上撰文指出:“判断小企业改革是非得失的标准,只能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只有坚持‘三个有利于’,改革才有正确方向,也才能使改革不断深化。” 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不断开拓我们事业的新局面,就必须坚持“一切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 1998年,李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时指出,要“按‘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探索和发展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1999年8月12日,江泽民在东北和华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把“三个有利于”上升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标准的高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在于企业,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我们一定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把“三个有利于”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标准写入党中央的正式文件——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标准,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在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上迈出新步伐。” 由此,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标准问题,以党的正式文件的方式得到了澄清。
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必须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这是我国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环节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的最根本的经验,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当代中国新发展的重要理论结晶。
二、国有企业改革根本标准的科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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