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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后人民政府对农村私人借贷政策演变的考察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苏少之 常明明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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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批判自由借贷,取代私人借贷

  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酝酿和提出,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农业集体化的工作部署。实现集体化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变农民个体经济为农村集体经济,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走上共同富裕道路。这样,也就铲除了生产利贷剥削的土壤。由此,毛泽东开始对“四个自由”(租佃自由、雇工自由、借贷自由、贸易自由)作为互助合作的对立面进行严厉的批判,认为实行“四个自由”,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结果就是发展少数富农,走资本主义的路” 。

  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邓子恢于1954年3月5日在全国农村信用合作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把当前对农村私人借贷的政策概括为“允许私人借贷”。鉴于当时完成农业集体化的时间表是三个五年计划即15年,他还指出:“私人借贷在十年内还不会作法令禁止。过早不利,不仅影响富裕中农,还会影响中农。”关于如何限制高利贷,邓子恢还是坚持以经济的办法为主。他强调:“关于划杠子区分高利贷与自由借贷的界限和限制高利贷就过去的经验来说,是很难收效的。苏维埃时期,就是明文规定利率,结果还是禁止不了高利贷,明的没有了却暗中活动。抗战时期华中曾规定过利息一分五,实际是三分五,东北划了杠子曾规定了利息不得超过三分,结果也未能行得通,问题在于经济基础,农民贫困,需款人多,放款人少。因此光靠行政命令来限制利息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用经济斗争的方式来解决。放好农贷,结合群众信用合作,吸收游资,才能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私人借贷还是不能禁止的。……根本解决的办法还是靠银行把农贷放好,积极组织信用合作,开展经济斗争。” 中共中央批准了这次会议的报告,报告对私人借贷的政策的提法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借贷关系只要利息不过高,允许其存在,但重点是强调私人借贷必然自发地向资本主义和高利贷方面发展,“限制与逐步消灭高利贷的斗争是必须加强的。”

  随着形势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1954年11月召开反高利贷座谈会,进一步提出了“代替私人借贷”的方针。会议认为,在农村开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农村私人借贷关系不应该再予一般提倡,而应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信用合作社,配合国家农贷工作,去代替私人借贷。对于国家和信用社贷款还不能满足农民资金要求的地区,暂时利用一下和允许私人借贷存在也还是可以的,但必须注意积极做好农贷和信用社工作,把高利贷活动排挤出去。会议一致认为,今后应以信用合作社利息作为社会借贷利息的合法标准,使私人借贷跟着社会主义借贷走,限制其向资本主义高利贷剥削方面发展。

  代替私人借贷工作的重点是取代农村中高于政府规定利息标准的借贷关系。各地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办法:(1)对放债户进行说服教育,使其放弃剥削,向信用社存款;对已借债的,则给予贷款,让其归还和摆脱高利贷。(2)主动贷款扶持贫困户,堵塞高利贷去路。(3)用“转帐”的办法,把高利贷转为放债户的存款和借款户的贷款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基层干部鼓励借债者对高息债务拒绝偿付。当时在总结工作经验时,认为第一种办法具有滞后性,第三种做法容易发生强迫命令,也容易被高利贷者钻空子把呆帐转给合作社,特别是对借债户扶植上实际作用不大。推广第二种做法,因为它既避免了高利贷的发生,又使困难农民得到了实际的好处。

  随着国家农贷的加强和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到农业集体化高潮前,农村私人借贷关系有所下降。据山西省20个乡的调查,农村私人借贷率由1952年的4.52%下降到1954年的1.39% ;又据湖北省12个乡的调查,同期农村私人借贷率由26.69%下降到25.89% ;再如据江西省9个乡调查,1952年农村借贷率为19.74%,1954年为23.47%,1955年下降为17.46% 。但就湖北、江西的情况看,由于农民个体经济还在农村占主体地位,因此,虽然国家已经把替代私人借贷作为政治任务,农贷和信用社的业务开始部分替代了私人借贷,但不可能完全替代,私人借贷还有一定的活动空间。

  实际上,农村私人借贷关系大大减少,是在实现农村集体化后。但此时私人借贷关系的减少,不是由现代金融组织如银行、信用社的业务所取代,而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了生产资料统一支配,收入分配大体平均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分配方式,致使借贷资金的供给与借贷需求都相应减少。当然,即使是在农业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集体经济也不可能把农民的生活问题都包下来,在此期间,农民群众之间的相互借贷甚至高息借贷仍然存在。

  三、结语——历史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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