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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经验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张金才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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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1997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以来,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以此为标志,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新发展阶段。

  从中共十五大到十六大的五年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推进。在立法方面,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为此,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了立法步伐,五年中共审议通过113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150件。 其中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于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行政执法方面,1997年以来,全国各地政府陆续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制及推行工作。到2002年6月,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发布规章、文件等形式,制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 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在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方面,中共中央继续举办了7次法制讲座。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8年以来,也先后举办过30次法制讲座。 在普法方面,“三五普法”顺利结束,“四五普法”正式实施。所有这些都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实现了中央领导集体的新老交替。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继续推向前进。12月26日,新一届中央政治局的第一次集体学习就是学习宪法,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2003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为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立法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列入规划的立法项目共76件,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主要方面。这一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了12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0件。 特别是审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同年,国务院制定公布行政法规28件。

  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中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提出了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修改,实现了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鲜明特色。这一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了33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25件。 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制定了32件行政法规, 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2005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该法充分体现了我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二、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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