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政府改区公所与街政府的撤销
正当北平市初步建立起区、街政府之时,中共中央于1949年3月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要求全党“必须用极大的努力去学会管理城市和建设城市。” 1949年4月3日,刘少奇在北平市党员干部会议上作报告时指出:“城市工作的特点是集中,应该由市级机关解决的问题,譬如青年工作、妇女工作、工人工作等问题,都不要分散到各区去,应该统由青委、妇委、工委去做,区委只是帮助。” 随后,刘少奇受中共中央委托,就贯彻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到天津视察和指导工作。5月19日,刘少奇结合对天津的考察情况,再次在北平市干部会议上讲了城市管理的工作方式和组织方式等问题。
根据刘少奇的指示精神,北平市军管会于1949年6月30日作出《关于改革区街政权组织及公安局派出所的决定》,并于7月14日发布实施。 《决定》认为,在城市中,街一级的政权和群众组织根本就不应设立。区应设区公所,但也不应成为一级政权。一切工作应尽量集中于市一级来进行。《决定》规定,首先,取消街政权,取消警察分驻所,改造和加强派出所。街政府取消后,其原各街政府的工作,如地方税收、组织生产、发放贷款、社会教育等,均分别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其次,区政府改为区公所。各区政府一律改为区公所(称为北平市人民政府第×区公所),并紧缩编制。区公所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向市政府负责,除执行市政府交办的工作和办理一部分民政事务外,应经常负责向市政府反映情况、发现问题、提供意见,作为市政府决定和推行政策的依据。为此,市政府各部门应健全已有的并增设一些必要的机构,以便集中管理过去由各区街分散进行而在改革区街政权组织后应由市政府负责进行的各项工作。7月初,北平市改区政府为区公所,成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设区长1人,下设秘书、民政、调解、文教等1室3科,干部18人。
北京市基层由区、街政府改为区公所,一方面,适应了城市的一般特点,便于市政府对城市工作集中领导,但它同时要求市政府健全和增设必要的管理机构。另一方面,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又处于首都的地位,基层社会管理复杂,工作涉及面广,其基层组织的设置应根据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况且,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到来,城市管理和建设的任务必将是越来越繁重,对基层组织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这种以区公所为主的区街管理体制能否适应北京市新旧社会的变革和各方面工作的发展要求,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
三、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创设与区政权组织机构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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