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了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或指示,历次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都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出部署。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协调、政策研究和督促指导,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安排,结合实际,狠抓任务落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 严肃查办案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有力遏制 查办重点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是深入推进专项治理的重要环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围绕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物资采购、资源开发与经销,以及金融等重点领域和方面,突出查办利用审批权、监管权、执法权、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 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拓宽举报渠道,创新办案机制,强化办案手段,依法查处了一大批商业贿赂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商业贿赂案件审判,成功指导地方法院审理了一批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治理商业贿赂与各项检察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推进,实行重要线索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跟踪督办,有效突破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大案要案。公安部依法打击非国家工作人员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突出查办社会热点案件和窝案、串案。工商总局结合市场监管,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作用,协调各地工商机关严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稳妥审慎地处置了一些跨国(境)商业贿赂问题。 据统计,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共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8.1万余件,涉案金额222亿余元,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1.3万余件1.5万余人。坚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产生了明显的震慑和遏制作用,一些问题多发领域的商业贿赂发案率有所下降。 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全国有260多万个企业事业单位、49个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系统组织开展了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重点查找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低价协议出让、虚假评估,违法违规场外交易、低估漏估国有资产,违规颁发许可证、减免出让金,以及内幕交易等问题。通过采取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查找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共收缴不当所得15.8亿元。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回头看”,对整改效果不够好的及时进行“补课”。 近年来,浙江、江西、广东等地把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结合起来,在医药购销领域又开展了专项整治,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河北、福建等地针对中介机构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清理和规范,完善监管体制,加强教育引导,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化管理。 通过自查自纠,行业管理者和经营者普遍受到反商业贿赂教育,扭转了一些错误观念和看法,党员干部增强了法治理念、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的观念逐步树立,靠送礼行贿获得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的“潜规则”在一些地方和行业正在得到纠正。 多种措施并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把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深化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2008年印发了《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导开展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从建立市场诚信记录信息库、构建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营造市场诚信道德文化环境等方面,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有关部门借助“金财”、“金融征信”、“金关”、“金税”、“金信”、“金质”等管理系统,融入治理商业贿赂元素,提升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效率。北京、天津、吉林、山西、江西、青海等地依托政务信息网,开发并完善了省级市场诚信记录信息系统,扩大了相关信用数据的归集与利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通过共同编制信用建设规划和建设“信用长三角”网站,初步实现了信用监管、服务联动以及区域内200多万企业有关信用信息指标项的共享。 工信、财政、建设、电监等部门以及一批中央企业,不断健全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推行企业信用评价,对具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公示、降级或撤销信用等级等处罚,在招投标等方面实行准入资格限制。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山东、湖南、广西、四川、甘肃等地通过评选诚信示范企业,正面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针对规范中资企业境外经营行为问题,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境外中资企业严格遵守我国和驻在国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诚信经营,有效防范海外经营风险,维护国家和企业形象。 不断建章立制,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加强防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建设是巩固治理成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惩处商业贿赂犯罪的相关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新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修改完善了关于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2011年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为打击跨国(境)商业贿赂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的突出问题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查办新形势下的商业贿赂案件作出规定。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把防治商业贿赂的要求,融入制度建设之中,共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近400件,各省(区、市)也结合实际修订完善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提供智力支持,调查研究工作成果丰硕 在深入推进专项治理的同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围绕治理商业贿赂理论与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着力抓好治理商业贿赂的理论与政策研究。 早在2006年,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就专门成立了专家咨询组,围绕治理商业贿赂理论与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课题研究规划,组织开展调研。几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专家咨询组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方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新经验新做法,努力把握治理商业贿赂的特点和规律,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 各级各有关方面共成立8900多个课题组、1900多个专家咨询组,撰写各类研究文章近2万篇,就治理商业贿赂基础问题、政策问题、法规制度问题和文化问题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和对策,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也丰富了反腐倡廉理论。 2010年,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了治理商业贿赂研究成果交流会,全面总结交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经验和做法,并就进一步加强和做好治理商业贿赂理论政策研究工作作出安排。2011年,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开展了“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调研工作,协调11个中央部门、12个省(市)和部分专家咨询组成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广泛宣传教育,防治商业贿赂社会氛围逐渐形成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反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注意改进宣传教育手段,拓宽宣传教育范围,强化宣传教育效果,使反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 结合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把反商业贿赂教育与廉政教育、诚信教育和法纪教育结合起来,举办培训班、制作专题片、组织专题讲座、开展典型案例剖析等,加强对广大公务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反商业贿赂教育。 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新闻报道、发表文章、编撰书籍,促进专项治理的宣传。通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网络和平面媒体设立专栏、播放反商业贿赂广告、播放警示教育片、发表评论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介绍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和成果,努力营造诚信守法、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参加与经合组织(OECD)代表团、世界银行代表团、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专家组,以及英国严重欺诈调查署代表团会谈等国际交流活动,介绍我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促进了对外交流与合作。 今年4月,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了第九次会议。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在会上强调,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毫不松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目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再接再厉,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