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贸易政策审议和过渡性审议机制
根据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有关规定,加入WTO后,与中国贸易份额相似的国家一样,中国每4年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
与此同时,由于在加入谈判中中国和WTO成员作出的承诺主要在中国加入后10年内实施,因此,在议定书中作出了过渡性审议机制的规定,即我国加入后8年内,WTO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和WTO其他成员履行WTO义务,实施中国加入WTO谈判所作的承诺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议,然后在第十年终止。中方有权就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质疑,要求削减。
6.2 政府采购
中央和地方各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从事其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即:如一项采购向外国供应商开放,则将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加该项采购的平等机会(例如,通过招标程序)。此类实体的采购将只受已公布,且公众可获得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行政决定以及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的约束。
在加入后成为《政府采购协定》的观察员,跟踪有关活动。一旦条件具备,尽快开始加入谈判。
6.3 特殊贸易安排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取消或修改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与《WTO协定》不符的特殊贸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