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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善涛:中国共产党“两个区分”方针的历史实践与现实启示
发布时间: 2017-12-19    作者:石善涛    来源:第十六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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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两个区分”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制定对日政策的一条重要的指导方针,中日学术界又称之为“区分论”或“两分法”。[1]所谓“两个区分”,一般是指“将日本人民与日本军国主义者区分开来,将军国主义政府中决定政策的人和一般官员区别开来”[2],简言之,中心思想是区分日本少数军国主义分子和大多数日本人民,根本目的是为争取中日两国人民和平共处、世代友好。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中日关系史上,“两个区分”的思想,对发展和改善中日关系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留下诸多经验与思考。本文以邦交正常化之前的中日关系史为研究重点,通过重新梳理“两个区分”的提出和实践过程,客观分析与评价“两个区分”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以期对处理当下的中日关系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一、“两个区分”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共产党人最早提出“两个区分”是在抗战全面爆发之际。中国共产党人认为,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是世界法西斯战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日两国人民都是战争的受害者,日本帝国主义是中日两国人民的真正敌人,因此应该联合起来形成统一战线,共同打倒日本帝国主义。1938年2月,毛泽东在《在延安反侵略大会上的演说》一文中指出:“现在有三个反侵略的统一战线:中国的统一战线,世界的统一战线,还有一个是日本的统一战线,在日本有广大人民群众不赞成他们政府侵略中国,正在组织反侵略的统一战线。这三个统一战线的目标是一样的,就是一致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战争。”[3]如何去说服和团结日本人民建立统一战线呢?首先要对日本军国主义政府与日本人民进行“区分”:“我们第一不可忘记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区别,第二不可忘记资本主义国家之政府与资本国家之人民的区别。”[4]“日本的战争是阻碍进步的非正义的战争,全世界人民包括日本人民在内,都应该反对,也正在反对。”[5]根据这一思想,日本中下层官兵多来自于普通工农群众,都是侵略战争的受害者,不同于发动战争的法西斯分子,为此,中国共产党专门制定了关于优待日军俘虏的政策、措施等。例如,早在1937年9月发布的《中国红军告日本士兵书》中就已经宣传八路军宽待俘虏政策,号召日本士兵倒转枪口向着日本军阀,为日本工农的解放、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为打倒日本帝国主义,与八路军携手奋斗。[6]1938年6月八路军总政治部发出的《总政治部关于对日军俘虏政策的决定》和1939年7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也对俘虏政策以及反战的日本军民作了专门阐述与规定,其目的是通过优待俘虏、保护和奖励反战军民等措施去感化、联合日本军民共同抗战。在纪念抗日战争胜利20周年的时候,《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肯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采取的战俘政策:“我们的军队还有正确的争取敌军官兵和宽待俘虏的政策。在抗日战争中……把不少深受法西斯思想毒害的日军俘虏教育过来。他们在提高觉悟以后,组织了日本人解放联盟、在华日本人反战同盟、觉醒联盟等组织,配合我们进行瓦解日军的工作,同我们一起反对日本军国主义。”[7] 

  中国共产党坚持“两个区分”的方针制定对日政策,在抗战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但成百上千的日本士兵因为受到教育感化后幡然悔悟,投身反战运动,而且还吸引了日本国内进步人士的目光。1940年,深受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国革命影响的日本共产党领导人野坂参三亲赴延安参加反战工作,从资料、数据提供到成立、领导在华日本人反战同盟,有力地支援了中国的抗战,在日中两国都产生重大影响。中共对此十分重视,高度评价了以野坂参三为代表的日本人民在中国和日本国内持续进行的反战运动,认为这是统一战线和“两个区分”方针在实践中取得的重要成果。抗战胜利后,不少日本人由于受到感召而自愿留在中国,参加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建设事业,这不仅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坚持“两个区分”方针制定对日政策的正确,也坚定了中共继续坚持这一方针的信心。 

  战后,为了实现控制和单独占领日本的目的,美国扶植了亲美反华的吉田茂政府。吉田政府对内镇压日本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民主化运动,对外追随美国实行疯狂的反共仇华政策。对于日本的国内形势和政治趋向,中国共产党认为,美帝国主义和它支持的日本反动政府依然是日本人民的最大敌人,为实现中日两国人民和平友好,必须坚持把日本人民同日本反动政府、少数日本军国主义者区分开来,同情和支持日本人民争取民主化的斗争。在1949年1月日本举行国会选举期间,新华社发表题为《日本的选举与中国》的社论,指出:“中国人民愿意与日本人民建立真正的亲密的友谊”,号召“一切真诚希望日本人民和中日友谊有光明前途的人们……在选举中选举更多的真正民主分子到议会中来”[8],这实际上是把实现中日两国人民友好的希望寄托在爱好和平的日本人民身上。 

  中国共产党采取的“两个区分”的方针和对日本人民的友好态度得到了日本人民的积极回应。日本各界的有识之士迅速行动起来,为实现中日友好而奔走呼号,短短几年内相继成立了多个以中日友好为主旨的民间组织。日本人民的努力,中国共产党看在眼里。为继续加强中日民间的友好交往,1953年2月,廖承志在一次会谈中明确提出了“两个区分”的方针:“我们把一切爱好和平的日本人民看做是自己的朋友,把他们和吉田政府区别开来”[9]。其指向性十分明确,即争取日本人民,反对日本反动政府。 

  1954年6月,周恩来在应邀访问缅甸、印度期间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确认它适用于同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同年10月,中苏就对日政策发表联合声明,表示“两国政府愿意采取步骤,使它们自己同日本的关系正常化”,[10]标志着中国对日政策发生重大改变。1954年底,力主“自主外交”的鸠山一郎接任日本首相后,释放出意欲同中国恢复邦交的信号,这引起中国方面的关注。12月21日,周恩来在政协二届一次会议上指出:“我国是愿意同日本建立正常关系的,如果日本政府也能抱有同样的愿望,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中国政府将准备采取步骤,来使中国同日本的关系正常化。”[11]1955年3月,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对日政策和对日活动的方针和计划》(以下简称《方针和计划》),确定了对日政策的基本原则:“争取日本人民,建立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对日本人民的处境表示同情”,“间接地影响和支持日本人民反美和要求日本独立、和平、民主的运动等”。[12]《方针和计划》的核心内容是为改善中日关系创造有利条件,总体上继续贯彻了“两个区分”的方针,但与之前相比,日本政府不再是反对和打倒的对象,只要能够支持中日友好就要努力去争取和团结。毛泽东在1956年4月会见拉美一些国家党的代表时说:“对日本我们也尽量争取,不管对它过去侵略中国的仇恨有多么大,我们对日本的资本家、日本的前高级军官也争取。”[13]这表明,随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并成为中国处理包括对日关系在内的对外关系的基本依据,在制定对日政策、处理对日关系时,扩大了争取的对象,缩小了“区分”的范围。 

  在随后几年时间里,根据《方针和计划》的精神,中国共产党通过以加强经济、文化交流为主要方式的民间交流推动中日关系的发展。1957年3月,岸信介继任日本首相后,其反华言行导致中日间的政府接触全面中断。中国共产党再次采用严格区分日本反动的政府与日本人民的“两个区分”方针,对岸信介政府采取“断绝来往、以打为主”的方针,而对日本人民和进步力量采取“断而不绝”的政策,继续强化与日本人民的团结,支持日本人民反对岸信介政权的斗争。比如,中国政府获知严重依赖中国原材料的日本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时,着眼于日本人民的根本利益,提出了“照顾政策”,即:仅取消与反华的日本政府之间的贸易往来,但是如果日本中小企业确实因贸易中断而发生困难的可以适当或特别照顾。1960年,主张改善日中关系的池田勇人内阁上台,中国政府提出了以中日友好为目的的贸易三原则,即“政府协定、民间合同、个别照顾”。[14]1964年佐藤荣作内阁上台执政后,追随美国亲台反华的言行。中国政府对佐藤政府的做法进行了猛烈批评,但对于广大日本人民,则采取了争取和联合的态度,因此,中日民间贸易得以继续并不断深入,为日后的中日邦交正常化作了准备。 

  二、“两个区分”方针的广泛运用 

  从新中国成立到中日邦交正常化期间,“两个区分”方针被广泛运用在对日关系各个方面,指导着新中国的对日关系实践。 

  (一)协助日侨回国。1950年10月,日本红十字会利用参加国际红十字大会的机会向中国红十字会提出请求,希望中方能够协助其了解在华日侨的情况。中央对此十分重视,本着“两个区分”的方针和人道主义精神,决定积极协助在华日侨归国。1952年7月,中央批准成立中国日侨事务委员会,专门负责日侨归国事务的准备和组织工作。11月,周恩来签署了《政务院关于处理日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随后,中国红十字会邀请日本红十字会等团体派代表团访华进行协商。1953年1月,日本代表团抵达北京,与中国红十字会举行多次会谈,于3月7日发表了《关于商洽协助日侨回国问题的公报》,就日侨回国问题的登船地点、时间、船只安排等具体细节达成一致。值得一提的是,中方在公报中还承诺“负担自离开居住地之日起至登船时止每人的饮食、住宿、旅费;允许回国日侨申请兑换一定数量的外币携带回国;允许日侨携带私人物品等”。[15]上述举动充分彰显了“两个区分”方针中蕴含的人道主义精神。1953年3月23日,首批日侨3968名顺利抵达日本舞鹤港。截止到当年10月,共有26026名日侨分7批返回日本。至1958年,共有近4万名日侨被遣送回日本。[16] 

  (二)宽大处理日本战犯。中国政府从1951年开始就着手解决关押的1000多名日本战犯问题,并由最高人民检察署负责进行犯罪证据搜集等前期调查工作。但由于朝鲜战争爆发,战犯问题一度被搁置。1953年末,调查工作重启。经过两年多的细致调查,相关机构最终认定了战犯的犯罪事实并向中央提出量刑建议。中央在反复征询意见和讨论后,于1955年12月作出决定:宽大处理日本战犯,不判死刑和无期徒刑,极少数判有期徒刑。[17]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以法律形式确定“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予起诉”[18]。依据这一决定,经多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日本战犯进行了从宽判处或免予起诉等处理。到1964年,所有在押战犯除关押或服刑期间死亡外,其余都返回日本。 

  (三)放弃战争赔偿。早在1955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讨论和制定对日政策和方针时就已经初步确定免除日本的战争赔偿。但是,为避免引起国际社会猜测而陷于被动,当时并没有公开宣布这一决定,只是在中国高层领导人与访华的日本民间团体会谈时表达了这一立场。1957年10月,周恩来在会见日本日中友协第一任会长松本治一郎时明确表示:“日本人民是无罪的,中国丝毫无意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19]1964年6月,陈毅外长在回答东京广播报道局记者就赔偿问题的提问时表示:“中国人民有权要求赔偿”;“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待中日关系,从来是向前看,而不是向后看”;“当两国邦交恢复时,其他具体问题是容易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的”。[20]言外之意,赔偿问题不会成为中日邦交正常化的障碍。邦交正常化前夕,周恩来会见日中备忘录贸易事务所负责人代表冈崎嘉平太时解释了放弃赔偿的原因:“在日本好象有人担心中国是不是也要求赔偿呢?但我国不要求赔偿。因为日本人民也和我国人民一样,是日本军阀的受害者,如果现在日本有军阀,那就要求赔偿,但今天日本没有军阀,所以如果要求赔偿,那就等于让同是受害者的日本人民来支付,这从我国的思想体系来说也是不可能的。”[21]1972年7月,日本公民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来华与中国政府沟通邦交正常化事宜。周恩来在会谈中表示,为了不使负担落在日本人民身上,决定放弃战争赔偿。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22] 

  (四)引导中国人民正确看待历史问题。自甲午中日战争以来,日本发动的两次大规模侵华战争给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造成深重灾难,家仇国恨交织在一起,使得普通的中国民众对整个日本民族有深恶痛绝之感。尽管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两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实施了诸如宽释战犯、放弃赔偿、发展中日贸易等旨在争取日本人民、促进中日邦交正常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惨痛的历史记忆让中国民众对这些举措心理上一时无法接受。中国共产党深知,民众的民族情感是朴素的,不能苛责民众的思想觉悟,更不能靠回避和压制去解决问题,如果没有民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中日邦交正常化将难以实现。面对这一难题,中国共产党根据“两个区分”方针,从划分战争责任入手,以多种宣传形式对民众进行深入的说服教育工作,正面引导民众理解并接受对日政策,以尽量减少历史问题对中日关系的负面影响。 

  (五)指导对日民间交流。1952年《日台和平条约》的签订,事实上断绝了新中国同日本政府的官方联系,民间交流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外交方式逐步登上中日关系的舞台。在官方联系隔断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按照“两个区分”方针,通过推动开展中日民间交流,争取和团结日本人民,促进两国人民的友谊。最终事实也证明,“两个区分”方针指导下的中日民间交流增进了中日两国人民的相互理解,起到以民促官、增进友好的效果,为之后中日邦交正常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两个区分”方针 

  近些年来,随着国际格局的变动、日本国内右倾化加剧以及日本领导人的一意孤行,横亘在中日两国之间的敏感问题愈加突出,导致中日关系严重受损,陷入困难局面。与此同时,中日两国民众相互的“反感”甚至“敌对”情绪也有所抬头。这样的局面的出现,是不是说明“两个区分”方针已经过时?在这样的背景下,是否还有必要继续采取“两个区分”方针来处理中日关系? 

  笔者认为,“两个区分”方针并没有过时,仍然是我们今天处理对日关系、制定对日政策应该坚持的一条重要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中日关系问题时多次指出:“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的灾难是日本军国主义造成的。中国政府和人民从来没有把那场战争的罪责归咎于日本人民。我们要求日本政府和一些政治人物对那场给人类社会带来深重灾难的侵略战争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和负责的态度。”[23]“我们不应因一个民族中有少数军国主义分子发起侵略战争就仇视这个民族,战争的罪责在少数军国主义分子而不在人民,但人们任何时候都不应忘记侵略者所犯下的严重罪行。”[24]这些论述实际上是对“两个区分”方针的继承和发展,也为我们处理对日关系提供了基本遵循。在对日关系问题上,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到,中日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中日关系的发展进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必然会充满斗争,更要认识到中日和平、友好、合作,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因此,应该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在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基础上推进睦邻合作,特别是要切实践行“两个区分”方针,把对日工作的重心放在团结大多数日本人民、争取民主进步力量、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信任和相互尊重上,要大力“支持民间交流,鼓励两国各界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踊跃投身中日友好事业”,“只要中日两国人民真诚友好、以德为邻,就一定能实现世代友好。”[25]。 

  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两个区分”方针,需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肯定“两个区分”方针在处理对日关系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两个区分”方针对中日关系的促进作用已无须赘言,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在此仅举一个具体例子:很多日本战俘释放回国以后,因感恩于中国政府的宽大政策,不但对战争罪行表示深刻忏悔,而且积极投身于日中友好事业,或加入日中友协,或组织“中国归还者联络会”,用自己的亲身经历以书写证言或出版图书的方式来揭露和批判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国犯下的滔天罪行,帮助日本人民认清日本军国主义的本质和危害。为纠正日本民众对中国的负面印象,他们还以各种方式向日本民众宣传中国人民的优秀品质、赞美中国政府的人道主义。可以说,如果没有“两个区分”方针产生的强大感召力,就无法争取到大多数日本人民,没有了渐进积累的民意基础,民间交流、中日友好自然无从谈起,中日邦交正常化固然有国际格局变动的原因,但人民的主观意愿和努力推动也是功不可没的。 

  (二)加强和引导对“两个区分”方针的正面宣传。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民间舆论难免会对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产生不小的压力和影响。因此,要以适当的方式向两国民众,尤其是日本民众宣传和解释“两个区分”方针的必要性、内涵、实践过程和积极作用,让两国民众真正明白中国政府提出“两个区分”方针不是妥协或者威胁,也不是权宜之计或者战略战术,而是着眼于中日关系的长远发展和中日两国人民的世代友好而将长期坚持的正确方针。要通过正面宣传,争取两国民众和国际社会对“两个区分”方针的充分理解;要善于引导民间舆论理性对待中日关系的波折,避免情绪化传播方式,谨防极端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绑架外交政策,损害中日关系发展的大局。 

  (三)坚持“两个区分”方针的核心思想。“团结和争取大多数”,这是“两个区分”原则的核心思想。要牢牢把握住这一核心思想,尽量扩大“大多数”的外延,缩小“一小撮”的范围。不管中日关系如何变动,“争取大多数”的目标不能变。当然,“争取大多数”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原则和斗争,要让两国民众明白,在固守底线的前提下,斗争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争取大多数”。 

  (四)“两个区分”方针要与时俱进。任何方针政策的提出,总是与当时的客观历史条件相适应的,随着客观历史条件的发展变化,方针政策也应该作出适当的调整和发展。当今中日两国关系面临的客观历史情况与以前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我们在继承和坚持“两个区分”方针的同时,还应该结合今天的具体历史条件作出调整和完善,结合历史实践的经验去丰富和发展它,增强其时代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 

  [1]大致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学术界在研究中日关系史,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对日外交思想时提炼和总结出“两个区分”的提法。2000年以后,这一提法逐步被国内学术界普遍采用。 

  [2]参看裴坚章主编:《研究周恩来——外交思想与实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第227页。 

  [3]《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 

  [4]《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 

  [5]《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76页。 

  [6]《朱德年谱(1886—1976)》(新编本)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75页。 

  [7]《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11页。 

  [8]《日本问题文件汇编》,世界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34—35页。 

  [9]《日本问题文件汇编》,世界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99页。 

  [10]《日本问题文件汇编》,世界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26页。 

  [11]《日本问题文件汇编》,世界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143页。 

  [12]参看张香山:《通往中日邦交正常化之路》,《日本学刊》1997年第5期。 

  [13]《毛泽东文集》第7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 

  [14]其主要内容为:一切协定今后必须由双方政府缔结;在政府协定未能订立而条件成熟时,可以签订民间合同;日本中小企业有特殊困难,今后还可以继续照顾,并且根据需要,数量也可以增加一些。 

  [15]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6页。 

  [16]孙平化:《中日关系随想录》,世界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 

  [17]《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531页。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人民日报》1956年6月22日。 

  [19]李德安等译:《周恩来与日本朋友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3页。 

  [20]《日本问题文件汇编》第5辑,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年版,第10页。 

  [21]李德安等译:《周恩来与日本朋友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40页。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人民日报》1956年9月30日。 

  [23]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9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4日。 

  [24]习近平:《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3日。 

  [25]习近平:《在中日友好交流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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