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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兆松:从决策演进史探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意图
发布时间: 2017-12-18    作者:冷兆松    来源:第十五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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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和决策,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形成的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战略决策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如果忽视三十多年来一脉相承的历史的、内在的演进逻辑,就不可能正确领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意图。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四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理论与政策的提出和发展 

  1.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二大: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战略决策的提出和发展 

  1979年,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1]1980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情况下,对于个体经济应予以支持和保护。[2]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十年“文革”期间对个体经济实行“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左”的做法和政策方向。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提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3]1982年,十二大报告提出了“两个决不允许”的政策主张,即:“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决不允许破坏”;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决不允许任何方面对它们排挤和打击”。[4]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三个决不”的理论和政策主张:“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决不是退回到建国初期那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尚未在城乡占绝对优势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决不会动摇而只会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对于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决不应以限制和排斥其他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发展为条件。”[5]这就从理论和政策两个方面否定了“一大二公三纯”的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和管理体制。 

  在这个时期,我们党提出和不断完善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战略决策,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但是,具体的政策措施,主要局限于允许、鼓励、扶持个体经济发展,很少涉及私营经济。 

  2.十三大: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战略方针的提出和发展 

  1987年,十三大报告第一次从理论和政策上解决了发展私营经济问题。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长远意义的指导方针”。[6] 

  1989年,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提出了“一个鼓励、一个限制”的政策待遇——“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发挥它们在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和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 

  方面。”[7] 

  3.十四大:提出不同经济成分可以实行多种形式联合经营的新政策与“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的新概念 

  1992年,十四大报告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8]十四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不同经济成分之间可以实行多种形式联合经营的政策主张,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传统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是对我们党传统所有制结构调整政策的重大突破,为打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所有制界限,跨所有制联营、并购、重组,破除了理论禁锢,扫清了政策障碍。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的概念。[9]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十四大一系列理论与政策突破,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与政策提出奠定了基础。 

  二、十五大至十七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与政策的提出与发展 

  1.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和决策的提出 

  1997年,十五大报告第一次使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10]这时候只是提出了一个理念,没有形成界定清晰、定义完备的概念,没有作出政策决策,没有配套政策措施。 

  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初步阐发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和决策。“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1] 

  2.第一次认定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和功能定位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给予明确界定,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12]简单地说,就是用“三个参股”来定义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个初步界定的概念,此后沿用了十年时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取向就是既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又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一点总体上说是从来没有动摇过的。但是,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格局框架下,尝试厘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及其功能定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则是始于十五大。所以,习近平说:“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3] 

  3.第二次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新格局中认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功能和政策待遇 

  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经济36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功能定位,提升到“两个重要” 

  “三个有利于”这样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14] 

  “非公经济36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待遇提升到“四个进一步”的新高度,并且具体化为36条全面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15] 

  4.第三次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新格局中认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功能和政策待遇 

  2007年,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把“两个毫不动摇”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联系起来,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调整上的战略目标——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16] 

  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新36条”)。“新36条”以“四个重要力量”、“四个有利于”,大大提升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功能定位,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17] 

  在政策待遇上,“新36条”规定,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出台36条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18]  

  三、十八大以来: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完善与突破创新 

  1.完善和创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给予明确界定,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三个参股”简单定义混合所有制经济(简称“2003年版定义”)。 

  此后,经过10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三个方面完善和创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作出如下定义:“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19](简称“2013年版定义”) 

  这个定义,与2003年版定义有一个共同点,即“混合”的对象是相同的,都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的混合。不同之处是,与2003年版定义相比较,2013版定义实现了“一个完善”和“两个创新”,使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发展得比较完备。 

  第一,2013年版定义以“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替代2003年版定义的“参股”,更加完善更加丰富地表达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相互之间“混合”的幅度、深度和力度,弥补了2003年版定义比较笼统的不足。 

  第二,2013年版定义实现的第一个重大创新是,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从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到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和决策创新。 

  第三,2013年版定义实现的第二个重大创新是,以“两个有利于”厘清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功能和作用。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的功能作出明确定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的新发展。 

  2.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功能定位的重大历史性突破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两个都是、两个重要”,实现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功能定位的重大历史性突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20] 

  这就突破了以往我们党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功能定位的认识传统,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赋予一视同仁的功能定位,突破了几十年来厚公(公有制经济)薄非(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传统。 

  3.第一次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功能定位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两个有利于”的重要功能。 

  《决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21]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的功能作出明确定位。此前几十年中,我们都只是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相互关系及其各自功能进行探索并作出认定,从来没有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的功能作出一个明确认定。 

  4.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待遇的重大完善与突破创新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待遇方面提出“三个允许”“三个鼓励”[22],“三个平等、两个废除、一个制定”[23],在多个方面有了新的重大突破。 

  “三个允许”“三个鼓励”,为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企业深度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开辟了广阔的政策空间;政策力度之大也是前所未有的,比如,“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第一次提出。 

  四、从决策演进历史进程,把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意图 

  1.重新定性并不断升级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功能,毫不动摇支持非公经济发展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四大期间,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重新定性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地位和功能,在理论上阐明了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在政策上明确了鼓励支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长期方针,彻底否定了十年“文革”期间对个体私营经济“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左”的政策方向,提出和发展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理论与政策,进而,初步提出不同经济成分之间跨所有制联合经营的新思想和“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的新概念,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与政策的提出,破除了思想禁锢、理论禁区和政策压力。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与政策,在十五大至十七大期间得以形成和发展。1997年十五大报告第一次使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初步阐发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第一次明确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认定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功能定位、政策导向、政策待遇。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功能定位提升到“两个重要”“三个有利于”这样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待遇提升到“四个进一步”的新高度并且具体化为36条全面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2007年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把“两个毫不动摇”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联系起来,把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确定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目标。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以“四个重要力量”“四个有利于”将非公有制经济功能定位提升到新高度,在政策待遇上,“新36条”规定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出台36条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三个方面完善和创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使“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比较完备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明确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的功能定位,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两个有利于”的重要功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两个不可侵犯”“两个国家保护”的规定,更加完善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两个都是、两个重要”的重要判断,突破了以往我们党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功能定位的认识传统,第一次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赋予一视同仁的功能定位,突破了几十年来“厚公(公有制经济)薄非(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传统。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待遇方面提出“三个允许”“三个鼓励”“三个平等、两个废除、一个制定”,实现了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待遇的重大完善与突破创新。 

  2.坚定反对私有化,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重新定性并不断升级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功能,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发展,逐步形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与政策;与此同时,我们党始终坚定反对私有化,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不动摇。 

  1989年,江泽民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我们要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方针,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作用。坚持这个方针,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促进我国经济的更快发展,绝不是要削弱或取消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更不是要实行经济“私有化”。[24] 

  2005年“非公经济36条”,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个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门性文件,文件开篇第一句话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25],之后才列出36条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措施。 

  2013年,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明中指出:《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26] 

  2014年3月,习近平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指出: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27]8月,习近平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中央企业负责同志肩负着搞好国有企业、壮大国有经济的使命。[28] 

  2015年7月,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向全社会发出明确信息:搞好经济、搞好企业、搞好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推进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要坚持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动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29]习近平关于国企改革“三个有利于”的重要论断,在理论上丰富了我们党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在实践上是保障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向的指南。 

  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意图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三十多年中,中央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反对私有化始终是一以贯之和毫不动摇的,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始终是一以贯之和毫不动摇的。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改革和发展进程中,公有企业和非公企业共同发展、相互融合,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壮大。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推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同发展,相互融合。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形成的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战略决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框架下,一脉相承地继承、发展、创新的必然结果,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战略意图之所在。 

  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任何私有化的解读,都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是错误的和有害的。关于这一点,可以结合近现代中国经济发展史得到深刻理解。在近现代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经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历程。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中国经济是以私有制占主体和主导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十年“文革”期间,由于对个体私营经济实施“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左”的错误政策,导致个体私营经济扫荡殆尽、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一大二公三纯”僵化体制,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极大困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发展,我们建立和发展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从表象上看,好像是1956年之前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回归。其实不然,二者之间是有本质不同的。改革开放以来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本质特征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是私有制经济的回归。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这个新论断,准确揭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核心内涵和战略意图。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30]混合所有制经济,既已被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也必定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实现形式。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任何政策措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相反。 

  有人建议修改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主张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淡化甚至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有人试图借助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途径搞“国退民进”、搞私有化。这些,都是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战略意图的严重歪曲。 

  [1]《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5页。 

  [2]南宁法制网,http://www.nnfzw.com.cn/news_show.asp?id=14518。 

  [3]《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94~304页。 

  [4]《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8页。 

  [5]《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5~66页。 

  [6]《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2页。 

  [7]《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95页。 

  [8]《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9]《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26页。 

  [10]《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11]《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9页。 

  [12]《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66页。 

  [13]《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00页。 

  [14]《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84页。 

  [15]《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84~685页。 

  [16]《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17]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0年5月13日,http://www.gov.cn/zwgk/2010-05/13/content_1605218.htm。 

  [18]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0年5月13日,http://www.gov.cn/zwgk/2010-05/13/content_1605218.htm。 

  [19]《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15页。 

  [20]《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15页。 

  [21]《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15页。 

  [22]《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15~517页。 

  [23]《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16~517页。 

  [24]《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21页。 

  [25]《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84页。 

  [26]《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00~502页。 

  [27]《习近平谈所有制改革:国企民企“合”得来才能“混”得好》,中国经济网,2014年8月19日,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1408/19/t20140819_3382163.shtml。 

  [28]《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4年8月18日,http://www.gov.cn/xinwen/2014-08/18/content_2736451.htm。 

  [29]《习近平长春考察聚焦国有企业》,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7/17/c_1115963593.htm;《习近平在吉林调研时强调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发展自信》,新华网,2015年7月18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7/18/c_1115967338.htm。 

  [30]《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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