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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月红:四项基本原则入宪史研究
发布时间: 2017-12-18    作者:宋月红    来源:第十五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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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中国共产党科学总结历史经验,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确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思想政治前提。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将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序言,并作为指导思想贯彻于全部内容和条文之中,集中反映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法的形式奠定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政治基础。 

  一、以法的形式确立新中国国体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首先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国体的新中国,彻底结束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辟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党的历史方位发生转变,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将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新中国筹建时,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与地位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序言和总纲中阐述并确立了新中国的国体。这就是“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新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现代意义上,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共同纲领》在新中国的国体中规定“工人阶级领导”,也就在法的意义上,通过确立国家政权和政治生活中的领导阶级而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首先,中国工人阶级是党的阶级基础,党是中国工人阶级政党;其次,《共同纲领》关于新中国国体的规定,是以党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思想基础与来源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回答了什么是人民、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以及为什么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领导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阐述了国家性质、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他明确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2]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中国一成立,《共同纲领》就以法的形式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集中反映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 

  在新中国的宪法史上,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而制定并发展而来。宪法在法律位阶和效能上是其他任何法律所不能与之并列或超越的。而且,其他任何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本基础与依据,由宪法延伸,与宪法相统一,并遵循和贯彻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的。宪法回顾近代以来中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历程特别是在党的领导下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国体和政体,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防和军事、民族、外交等各个领域的基本制度、领导体制与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的基本原则。它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基础与保证。 

  1954年《宪法》是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制定这部《宪法》,旨在国民经济恢复的基础上,适应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加强人民民主,扩大国家民主制度的规模和建立高度统一的国家领导制度。这部宪法的制定,具有广泛而深厚的民主基础。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于1954年3月接受由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后,历时两个多月,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八千多人进行讨论,通过修改形成宪法草案。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4年6月14日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再度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并提交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3]这部宪法是关于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和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总结,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总结,并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历史雄辩地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也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新中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巩固地建立起人民民主国家政权,迅速地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从《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党的领导地位既体现在《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现实条件和实践意义中,又体现在《宪法》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中。 

  同时,1954年《宪法》在总纲中将新中国的国体表述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并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不仅如此,宪法载入新中国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内容,深刻反映了新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这就是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4]通过《宪法》的这些内容,党的领导地位还具体体现在了对国家性质的规定中,深刻体现在了对历史发展方向与道路的必然选择中。 

  1954年《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宪法。在党的领导下,遵循这一宪法的精神与原则,新中国通过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逐步推进现代化建设事业。 

  然而,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由于党的指导思想曾一度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错误,导致社会主义建设发生挫折乃至“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严重错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然而,正如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即第二个《历史决议》)所指出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党、人民政权、人民军队和整个社会的性质都没有改变”。[5]而且,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和粉碎“四人帮”之后的两年徘徊时期,先后通过的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总纲中均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6]由此表明,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作为宪法的一条根本原则和法理基础,并没有因历史出现曲折而发生过动摇。 

  二、四项基本原则的完整提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恢复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开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然而,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思想政治领域却是纷繁复杂的,关系到改革开放举什么旗、走什么路。1978年12月13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指出只有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进行,我们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也才能顺利发展。全党必须再重新进行一次学习,根本的是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要努力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则同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这一讲话充分肯定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指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方向,实际上成为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 

  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1979年1月18日~ 4月3日,中共中央召开理论工作务虚会,总结理论宣传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理论宣传工作适应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根本任务,解放思想,统一认识。3月27日,邓小平在同有关领导同志谈其即将在会上所作讲话稿时指出:“四个坚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现在该讲了。3月30日,他在会上作了题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这个讲话结合历史与现实,面向实现四个现代化,指出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作了具体阐述。邓小平说,四项基本原则并不是新的东西,而是“我们党长期以来所一贯坚持的”,粉碎“四人帮”以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直是党中央实行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所坚持的。他之所以这时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党内和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等错误思潮,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造成严重干扰,攸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二是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战略地位和意义所决定的,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前提,如果动摇了其中任何一项,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四项基本原则是内在统一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1980年1月1日,邓小平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之所以能经得起风浪,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一条保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中带根本性的一条。不久,他又在1月16日中央召开的干部会议上指出,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不能动摇。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同时,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党的建设规律和执政规律的科学揭示,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了根本思想基础和政治保证。 

  三、1978年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与重要依据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先后颁布了1954年、1975年和1978年三部宪法。其中,1954年宪法确立并贯彻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奠定新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政治和法理基础。1975年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法理缺陷和局限性严重。1978年宪法则由于自身历史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来说,尽管才由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78年3月5日通过不久,但在许多方面已越来越不适应改革开放的推进,不适应发生深刻变化的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此,党中央建议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以叶剑英为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为副主任委员的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修改工作。 

  1978年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不仅充分体现在宪法修改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且需要将四项基本原则适宜地写入宪法之中。 

  在要不要将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的问题上,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对于四项基本原则,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由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将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应是这种适当的法律形式。据彭真在具体主持宪法修改工作中讲述,1981年7月,邓小平让其抓宪法修改工作,就宪法内容明确了四点,首要的就是“理直气壮地写四个坚持”。10月27日,彭真召集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开会,谈到要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的问题时,从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发展,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这样做的根本理由。他说,20世纪至少有四件大事,即辛亥革命,新中国成立,中国历史上几千年剥削制度的废除,社会主义的比较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的建立。其中,后三件大事都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取得的。在宪法中要理直气壮地写“四个坚持”,不能含糊。这是历史事实证明了的。12月19日,彭真将《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几个问题的报告》报送党中央,其中报告阐明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最根本的问题。 

  1978年宪法修改,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根源在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既反映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又是中国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这不仅是宪法所不能违背的,而且是宪法所必须遵循的,是宪法的历史基础和思想来源。 

  四项基本原则提出以来,在1978年宪法修改之前和之中,科学论述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历史文献,为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的1978年宪法修改,提供了重要依据。 

  其一,《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正确评价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上统一了全党意志。实行改革开放,首先需要从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到具体工作上进行拨乱反正。拨乱反正,实际上就是要恢复四项基本原则本来面貌的过程。1979年是新中国成立30周年,党中央决定由叶剑英在庆祝大会上发表讲话。9月4日,邓小平在同有关领导同志谈如何修改讲话稿时指出,要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新中国成立30年的整个历史衔接起来,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大前提下写这个讲话稿。9月29日,叶剑英在庆祝大会上发表了这个讲话,对新中国成立30年的历史作了初步的基本估计,认为30年之所以取得伟大成就,正是因为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同样,依靠这四项基本原则的力量,纠正了工作中的错误,重新走上“顺利发展的康庄大道”。不久,以这个讲话为雏形,党中央主持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历经一年零八个月完成起草工作,并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通过,标志党在指导思想上基本完成拨乱反正。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决议指出,这是全党团结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的共同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这一历史决议以党的文献的形式,成为将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的一个重要依据。 

  其二,党的十二大将四项基本原则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全面实现拨乱反正,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开创新局面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和道路。1982年9月1日至11日,党的十二大召开,确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道路、战略步骤和方针政策。邓小平在开幕词中指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党的十二大于9月6日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这一党章在总纲中规定了加强党的建设基本要求,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载入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之中,并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全党团结统一的政治基础。党的十二大通过新的党章,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为将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提供了又一重要依据。 

  四、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的方式与表述 

  在如何将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的问题上,宪法修改过程中曾讨论过“直接写入宪法条文”和“在宪法序言中阐述”等两种方式。就前者而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属于指导思想的范畴,有些内容只是党内必须遵循的原则,而不适宜写入宪法的具体条文,因此全部写入条文存在一定困难;部分写入条文则影响到四项基本原则在宪法中内容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相比较而言,后者的优势明显,因为序言是整个宪法的,具有全局性,而且从内容的表达上是叙述式的,这样阐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比较自然,顺理成章。然而,以这种方式将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又需要首先解决事实上存在的宪法要不要序言之争。 

  序言作为宪法的开篇,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主持1978年宪法修改工作中,彭真是把宪法要不要序言,与序言写什么和怎么写相联系,统筹加以考虑的。一方面序言对写历史、写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必要性和优越性。1981年7月15日,他在同有关同志谈修改宪法的一些原则问题时说,序言要有,写历史,写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不是主张问题,而是历史事实。7月23日,他在听取修改宪法工作情况的汇报时,就序言要不要写、四项基本原则如何写的问题指出,序言要写,不然国家的历史不好写。9月14日,他进一步明确指出,在宪法序言中,“要堂堂正正、理直气壮地写上‘四个坚持’”。他还在9月24日同有关同志谈宪法序言问题时再次强调,序言还是要,不然,历史、总任务、党的领导、指导思想等不好写。另一方面,序言是新中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序言是新中国制定和修改宪法的一个重要传统。新中国现行宪法之前的三部宪法,都有序言部分,而且主要是回顾历史、总结经验,阐明历史规律与发展趋势。四项基本原则根源并蕴涵于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发展之中,在宪法序言中阐述四项基本原则,能够充分体现历史与逻辑的有机统一。 

  1978年宪法修改,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回顾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成就与经验,特别是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基本遵循,写入了1982年宪法的序言,从而把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党的指导思想、新中国的国体和社会主义道路作为有机统一体,以法的形式完整地规定了下来,同时在宪法的全部内容和条文中也都体现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精神实质。 

  从1982年宪法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表述看,通过对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发展主题与主线、主流与本质的深刻揭示,论证并彰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历史必然性;贯通历史、现实和未来发展,在实践上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思想政治上统一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基础与前提,同时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与四项基本原则提出时相比较,写入宪法的四项基本原则,在具体内容与逻辑顺序上作了一定调整,形成如下基本形态,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此后,1982年宪法的修订,在保持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内涵写入宪法之中,丰富和发展了四项基本原则在宪法中的内容。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的过程,是将党的意志通过法的形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理论成果及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建设的指导。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1949年9月30日。 

  [2]《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 

  [3]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人民日报》1954年9月16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人民日报》1954年9月21日。 

  [5]《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人民日报》1975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人民日报》197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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