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四大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不断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三大政治制度继续健全和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保证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以利于人民群众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高度重视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和地位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地位不断提高,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历次会议,日益受到全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与会代表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认真行使民主权利,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国家决策中日益得到充分的体现。
在选举制度方面,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两个决定。修改后的选举法,缩小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规范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简化了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手续,完善了差额选举和提名、确定候选人的程序等。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决定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程序;规范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规定了乡镇人大设主席、副主席,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等。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这些修改,进一步提高了选举的民主程度,对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代表工作方面,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已经制度化,扩大了常委会审议议案的民主基础。法律草案在征求部门、地方、专家意见的同时,征求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委员长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地方调研时,注意向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代表的视察方式也有改进,注意安排在京的全国人大代表回原选举单位参加视察,密切了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使人大代表的作用得到了更好的发挥。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重申完善这项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2],中国多党合作制度有了明确的宪法依据。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第一次把“参政议政”与原来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并列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使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得到了拓展和延伸,工作的视野更加开阔,内容更加丰富。这不仅使履行职能的渠道更加多样、领域更加宽广,而且为委员及所联系的各界人士参与国是、建言献策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更灵活的形式。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列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要求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党团结各界的重要渠道。2000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为新世纪继续坚持、完善和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政策依据。
与此同时,人民政协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995年1月,八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及履行主要职能的目的、内容、形式、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专门就此发出通知,要求中共各级党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这个《规定》。此外,还修订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等规章制度,有力地推进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2年后,这项制度得到不断健全和完善。全国各族人民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保障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1992年 1月,国务院就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发出通知。通知说,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国家统一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通知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11条措施和要求。[3]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不断发展,2001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这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新世纪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在民族领域取得的一项新成果。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
中共十四大后,党和人民从中国国情出发,对基层民主的实现途径作了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使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有力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中共十四大把“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4]中共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压制民主、强迫命令等错误行为。”[5]在上述方针的指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在村民自治方面,1994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1987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健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更好地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6]《通知》还明确提出了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和办法,从而使全国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开始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199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对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同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了村民自治作为我国一项政治制度的地位,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随后,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工作在全国广大农村普遍展开,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完善。2002年 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7]这是推行村民自治以来第一份全面规范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工作的重要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在居民自治方面,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城市居民自治取得重要进展。大部分城市社区成立了居民代表大会,建立了协商议事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居民评议会、社区听证会等城市基层民主形式普遍推行,城市居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意见》对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以及社区建设的基本概念、社区建设的内涵、推进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社会组织和队伍的建设、社区建设的规划和领导等,都做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为社区建设的全面推进指明了方向,开启了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发展的新阶段。
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1992年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要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8]1996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投资者在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9]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10]2001年10月通过的《工会法》,增加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规定,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维权的两个基本手段,规定了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工作机构,并首次规定了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法律责任。[11]200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有力地推动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完善。所有这些制度,都有力地保障了职工在企业管理中的民主权利,促进了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
三、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持续推进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等弊端,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共十四大报告提出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下决心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党政机构进行改革。综合经济部门的工作重点要转到加强宏观调控上来。撤并某些专业经济部门和职能交叉重复或业务相近的机构,大幅度裁减非常设机构。精减机关人员,严格定编定员。”[12]
根据中共十四大报告精神,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进入实施阶段。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政企分开,把属于企业的权力放给了企业,把应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交给了企业自己去解决。同时加强了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了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减少了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做到了宏观管好,微观放开。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转变为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这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重要条件。
在机构改革方面,经过这次改革,国务院组成部委为41个,直属机构为13个,办事机构为5个,一共59个,比原有的86个减少了27个,非常设机构由85个减为26个,不再设置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同时完成了精简人员20%的任务。与此同时,地方机构改革也全面推开并取得预期效果。
中共十五大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继续推进。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机构改革这个问题亟待解决,必须通盘考虑,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制定方案,积极推进。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坚决裁减冗员。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13]在此方针指导下,国务院提出了机构改革方案,并开始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点,是调整和撤销那些直接管理经济的专业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管部门,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调整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完善行政运行机制。经过改革,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从40个减少到29个,由政府转交给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地方的职能有200多项,在部门之间调整的职能100多项,部门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减少200多个,精简了1/4,机关人员编制总数减少47.5%,国务院办公厅精简了50.1%,国务院系统的机关干部从33000多人减少到16000多人,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1999年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同年7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正式启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机构按照国务院的精简比例进行了精简,市县一级政府机构按照20%的比例进行了精简。通过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级政府机构的办事效率大幅度提高。
这次机构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机构变化较大、人员调整较多的一次,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效果较为明显的一次。通过这次改革,政府机构更加精简,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政治体制改革迈出新步伐
中共十四大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以往取得成就的基础上继续推向前进。
中共十四大报告指出,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以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14]中共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15]在上述方针的指导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新步伐。[16]
在推进党的领导体制建设方面,199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文件,要求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尽量安排党委书记兼任,从而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在组织人事安排上的主流格局。这项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效率,提高人大的地位。中共十五大之后,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现象呈现出不断扩展之势。
在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方面,为使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对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检查组的组成、检查的方法和步骤、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等,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履行监督职能时,重点进行了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了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在工作监督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已形成制度。为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作用,各级政府聘请了大批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查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职务,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与此同时,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从1995年起,各地逐步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党政领导干部的做法,取得明显成效,一大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领导人才脱颖而出。2000年6月,中共中央颁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做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纲要》指出,要通过不断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到2010年,逐步建立起一套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基本目标是: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形成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努力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有效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实现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与合理配置。2002年7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标志着领导干部选拔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迈进了一大步。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开始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开辟出来的。经过党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的不懈努力,这条道路得到日益巩固和拓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取得成就的基础上继续前进。总结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及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1]《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2]《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页。
[3]《国务院就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11条措施,加速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人民日报》1992年1月13日。
[4]《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5]《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
[6]参见《中共中央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大力加强农村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人民日报》1994年11月25日。
[7]《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人民日报》2002年8月19日。
[8]《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57页。
[9]《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94页。
[10]《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人民日报》2001年11月1日。
[12]《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13]《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8~29页。
[14]参见《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15]参见《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
[16]政治体制改革中有关四大政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的内容上文已有详述,在此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