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8年5月大讨论开始,有关真理标准讨论的资料就已开始收集和整理,研究文章也已在报刊出现。大讨论离今天已近30年,学术界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
一、关于真理标准讨论发生的原因问题
对于真理标准讨论发生的原因,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真理标准讨论是因为当时有人提出“两个凡是”错误观点而引起的。[①]这种观点比较笼统,没有深入探讨大讨论发生的本质的,或者深层次的原因。
第二种观点认为,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是当时拨乱反正的需要。当时个人迷信盛行,思想普遍僵化,最高领导权又掌握在执行“左”倾错误思想路线的人手里,因而解决思想路线问题阻力重重,所以,必须对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进行思想启蒙,促使其思想得到解放。一些领导干部和理论工作者经过认真思索,以极大的理论勇气提出了实践标准,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而导致了一场大讨论,打开了拨乱反正的局面。[②]
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在客观上自近代以来就面临着思想启蒙的任务,但由于中国社会环境的复杂,有时其他的任务会冲淡这个主题,但它一直是存在的,并且形成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相当麻烦的历史课题,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下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都会以种种方式表达出这一历史主题的影响。从具体处着眼,真理标准讨论运动作为十年“文革”的反动,当然要匡正它的积弊。真理标准讨论客观上担当着这一历史使命。[③]
第四种观点认为,实践标准讨论的出现具有必然性。这是因为首先从理论本身来看,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实践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准确的理解,仅将实践看作认识论的范畴而不将它看成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观点、最基础的理论和最重要的基石,从而使得马克思主义哲学从行动的指南变成了僵化、封闭的理论教条,因此要恢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权威并使之成为行动指南,冲破理论上的僵化、封闭的思维定势,实践标准讨论就有其理论发展的必然性;其次,从理论的现实性看,理论被承认和接受与理论被始终贯彻于行动在许多情况下是背离的,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经学独断论和复古主义、教条主义的思维传统,严重影响了人们制定认识事物是非曲直的标准;最后,从当时的现实看,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中国急需拨乱反正,但中央主要领导人提出“两个凡是”的思想路线,两种截然对立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冲突日趋激烈,于是历史和逻辑地引发了这场真理标准大讨论。[④]
笔者认为,真理标准大讨论的发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相统一的结果。当时中国社会在“左”倾错误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建设已经走了不少弯路。历史发展到那个时段,必须经过一次转折,才能转到社会主义建设正轨上来,并得到健康发展。这就是其发生的内在动力,也是符合人民意愿的,这反映了历史的必然性。但这个转折到底如何发生,以什么方式为突破口发生,这就具有事物发展的偶然性了。正好当时党的最高领导者提出了“两个凡是”的错误观点,党内以邓小平为代表的老一辈领导人坚决批判“两个凡是”,真理标准讨论就以此为突破口而展开了。
二、关于真理标准讨论的起止与分期问题
关于真理标准讨论的起点,邓小平作为大讨论的当事人,他将1977年2月作为这场争论的最初起点。但学术界还有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大讨论是以1978年5月10日中央党校内部刊物《理论动态》上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开始的,[⑤]一种意见提出以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公开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作为起点,[⑥]还有的学者则采取笼统的说法,说是从1978年5月开始的,[⑦]或者说是1978年5月中旬,[⑧]此外还有的以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为起点,因为那时就出现了“两个凡是”与实事求是之争。[⑨]但大多数论者以1978年5月11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在光明日报的公开发表为讨论的起点。
而关于大讨论的结束时间,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结束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⑩]一种意见认为结束的标志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因为它“为这场大讨论划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第一次有关真理标准的大讨论》),第三种意见认为讨论到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基本结束。[11]
至于分期,也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真理标准讨论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到1977年底,主要内容是坚持“两个凡是”还是坚持实事求是的争论;第二阶段从1977年底到1978年11月召开中共中央工作会议,这是广泛开展讨论的阶段。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一讨论还持续了一段时间。[12]
另一种意见认为,真理标准的讨论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8年5月开始到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这场讨论作出了肯定的评价;第二阶段是从1979年1月18日至4月初召开的理论工作务虚会,这是在中央直接领导下讨论这个问题,是讨论的重头戏;第三阶段是1979年7月开始的真理标准讨论“补课”,大体上到十一届六中全会基本结束,但未完全结束。[13]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从中国走向改革开放的大局与邓小平理论的形成的角度讲,这场大讨论经历了两个阶段:从1977年初到1978年5月以前,是以党内思想斗争为主的第一阶段,也是真理标准大讨论的酝酿和准备阶段;从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到1978年12月初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准备会议,是以公开的理论争论为主的第二阶段,也是这场大讨论的广泛深入阶段。而且,这一观点还指出,两个阶段中围绕“两个凡是论”和“实践标准论”的思想路线之争,各经过了五个回合。[14]应当说,这一观点的提出,其理论与史实依据都是较有说服力的。
三、关于真理标准大讨论过程中争论焦点问题
真理标准大讨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
1.实践是否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在真理标准讨论中,有人对实践是否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提出异议。一种意见认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不是社会实践而是“客观存在本身”,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只能看它是否与客观对象相符合。客观存在是确定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而实践只是获得和检验真理的手段和方式,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15]一种意见认为实践并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是检验真理的方法和途径,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16]另一种意见认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不是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也不是社会实践,而主张“实践结果的客观事实是检验真理的标准”。[17]此外,有人认为真理的标准取决于人们对真理的不同理解。[18]
还有一种观点则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只能是实践,这是因为:第一,实践虽由包括主观目的在内的诸要素组成,但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实践并非由某一要素孤独地起作用,实践是诸要素综合起作用的统一整体,因此从整体上看,实践完全是客观的。第二,实践的结果虽然也是独立于主体的客观,但它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客观存在本身”,它是主体目的、观念的物化,与实践过程不可分割。那种贬低实践的客观性并由此否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的观点是错误的。第三,不能把真理的意义问题和真理的标准问题混为一谈。真理的意义所要回答的是:什么是真理?正确的答案是认识与对象的符合;而真理标准所要回答的是如何能判断认识是否与对象符合,而这种判断的标准既不能是主观意识或认识本身,也不能是单纯的“客观存在本身”。只有有目的地改造对象的实践活动,才能真正地把认识和对象内在地联系起来,为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提供客观的标准。[19]
有些论者虽然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深入到实践范畴内部,又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实践所呈现出来的结果是无所谓成功与不成功的,实践的目的才是衡量实践成效、检验认识是非的标准:实践的目的衡量实践的成效,实践的成效检验认识的正确与否。[20]一种意见认为,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客观标准,但传统的解释存在至少三个缺陷:一是实际上停留在“符合论”的水平上,而不是在真理的科学性与价值性有机统一的基础之上分析真理标准;二是把实践与真理关系视为外在关系,实践标准仅仅视为简单的证明工具,进而走向实践检验一次完成论;三是实际上以实践标准与逻辑证明根本区别为前提,认为实践检验不是逻辑证明,逻辑证明也不包括实践检验。因此主张在坚持实践标准的前提下,把真理检验标准系统化,分为三个层次:一为真理作为观念上的层次,看观念与客体是否一致;二为作为思维形式的层次,看思想形式是否符合思维逻辑的恰当性和明晰性;三为作为认识——实践活动整体性层次,是否具有价值功能。[21]还有的论者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逻辑证明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独立检验真理的作用。[22]
2.实践检验与逻辑论证的关系
一些论者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同时强调,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是能动的反映论,不仅要强调实践的作用,而且要强调逻辑论证的重要作用,弄清实践检验与逻辑论证的联系,认为逻辑论证是以实践检验为前提,实践检验以逻辑论证为先导;实践检验的反复性需要逻辑论证作补充,逻辑论证的可靠性要在实践检验中提高;科学理论的发展要求逻辑论证有相对的独立性,但逻辑论证的相对独立性是以实践检验为基础的。[23]
有的论者则认为,实践检验也是一种特殊的逻辑证明。[24]但也有的论者不同意逻辑证明也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观点,指出逻辑证明在检验真理过程中起着重大的作用,但就其性质来说还是一种辅助作用,它不是也不可能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因为在确定认识与对象是否符合这一点上,实际的“判决者”并不是逻辑,而是实践。[25]
3.实践标准与理论指导的关系问题
有的人认为,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是要否定理论的指导作用。这其实是“凡是派”“砍旗论”的思想基础。与之相反地,一些理论工作者通过发表文章,阐述了实践标准与理论指导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有的论者认为,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两个问题虽有联系,但具有不同性,不能混淆。革命理论是革命实践的向导,它为实践指明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革命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但是,革命的理论也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也是实践检验理论和发展理论的过程。如果把理论当作检验真理的标准,那就是仍然到主观领域去寻找真理标准。革命理论的确具有巨大的指导作用,但它的指导作用——无论是方法作用、预见作用、解放作用、动员作用和识别作用,都不仅不排斥实践,恰恰相反,是以实践为基础的。[26]
4.实践标准的相对性与绝对性问题
不少论者认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有绝对性的一面,又有相对性的一面。所谓实践标准的相对性,指实践只能相对正确地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因为任何实践都是在一定条件、一定范围内进行的。所谓实践标准的绝对性,是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标准。实践能够检验人的认识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凡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认识,就是客观真理,就包含绝对真理的成分或因素,它是不会被实践所推翻的,只是它的适用范围可能因条件不同而扩大或缩小。但在它所要求的范围内和条件下,就是正确的、适用的。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即相对性,决不等于实践标准是不可靠的,不能把实践标准的相对性误认为含有不正确性。[27]
毫无疑义,我们应当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因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实践引入认识论,认为认识依赖于实践,实践是认识的基础,人们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所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