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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运动研究述评
发布时间: 2009-09-06    作者:叶明勇    来源:国史网 200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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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在拥有2.6亿多农民的新解放区[①]进行了规模宏大、内容深刻的土地改革运动,涉及农业人口人数和土地面积都占全国2/3以上。学界历来对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运动的研究并无多大分歧,只是因为研究的角度、范围、重点或方法不同,使得这一研究课题呈现不同的面貌。本文将对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对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运动研究的著作以及论文作出梳理并予以述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的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是新区土地改革前政策准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之所以将其单列出来讨论,是因为这部法律所体现出来的精神和原则对新区土地改革产生了直接重大影响。所以,所有研究者都很重视它,并且将其作为新区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与19479月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作对比研究。

  张永泉、赵泉均认为,《土地改革法》和《大纲》相比较,有10个方面的内容是不同的,它们分别表现在:(1)只没收地主的“五大财产”而不没收“其他财产”。《大纲》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第六、八条),这实际上是没收地主在农村的一切财产。《土改法》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第二条)。“其他财产”主要是指货币、金银首饰和其他细软物件(底财)。既避免混乱情况的发生,又防止社会财富的浪费、破坏。(2)对中农的土地由可以抽动改为“不得侵犯”。(3)增加了对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即不加征收。因为此一部分土地所占全国耕地总数很小(一般不超过3%~5%),对于满足贫苦农民的土地要求和农村生产没有大的不利,但这对于安定社会秩序,减少土地改革的阻力是有利的。(4)增加了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的政策。(5)增加了不没收、不分散使用设备耕种和技术性经营的农地的政策。以上两条是为了保护先进的生产力,防止它因分散而受到破坏,以利国计民生。这样做无疑是正确的,有远见的。(6)增加了照顾少数民族的政策。这种规定对于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民族政策是有利的,对于全国人民的大团结也是有利的。(7)增加了适当照顾原耕农民的政策。着眼点也是为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8)修改了有关债务问题的政策。可以免除农民受高利贷的盘剥,又不会使农村的正常借贷活动受到大的影响,减少了土地改革的阻力。(9)规定只建立农民协会,而不再组织贫农团。这样既不失去依靠贫雇农的基本原则,又能更好地团结中农一道工作,利于土地改革任务的完成。(10)对于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办法另外做了规定。建国前,土地改革基本上是在农村进行的,建国后,还要涉及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郊区。而大城市郊区有着许多一般农村所没有的特点。[②]

  董志凯、陈廷煊认为,《土地改革法》与1947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精神是一致的,但在一些具体政策上,根据建国后的新形势、新情况,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新政策:(1)将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鼓励中农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对于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对于迅速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都起了很大作用。(2)增加对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规定,基本不动他们的土地,对于满足贫苦农民的土地要求和农业生产没有大的妨碍,而照顾这些人,尤其使他们当中的生活困难者得以维持生计,可以起到社会保险的作用。这对安定社会秩序,减少土地改革阻力也是有利的。(3)进一步规定没收地主土地财产的范围,《土地改革法》第二条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所谓“其他财产”,主要是指货币、金银首饰、衣物及其他细软物件等。根据过去的经验,如果没收和分配地主的这些财产,势必引起地主对于这些财产的隐藏分散和农民对于这些财产的追索,容易造成对这些社会财富的破坏和浪费。这些财产保留给地主,可以维持他们的生活,也可以投入生产,这对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有利。(4)增加部分土地收归国有的政策,《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机器耕种或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5)在土地分配中增加照顾原耕农民的政策,《土地改革法》第12条规定,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6)团结和保护中农的政策,《土地改革法》明文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对少数中农附带出租的土地也不加没收或征收。规定农会组织要积极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各级农会领导成员中农不得少于1/3[③]

  显然,董志凯、陈廷煊对《土地改革法》的理解和把握要准确。其中,保存富农经济以及对地主财产没收范围的规定都是《土地改革法》中的重要内容,这也是中央和政府在汲取了老解放区土改的经验和教训、在华北和河南成功进行土改试验后,经过反复调查研究,总结出来符合中国当时国情的法律条款,它是新区土地改革过程中解决各种问题的法律依据,也是土地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二、关于土地改革中出现的偏差问题

  新区土地改革的有关政策由于都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经过审慎研究和实践得出的,所以,研究者对此并无任何疑义。土地改革中出现的偏差主要是在土改过程中产生的。比如,罗平汉认为,中南、西南地区一些干部没有保持足够的警惕,认为在全国是胜利的形势下,地主阶级不会抵抗和破坏。干部头脑出现“和平土改”的思想,使得他们不积极发动农民起来与地主开展斗争。中南局、西南局领导发现这个问题后,很快就纠正了这种现象。[④]

  杜润生的描述是,中南局在布置了第一阶段土改任务后,发现干部对有秩序地进行土改的理解有偏颇,出现了一种“和平分田”的现象。把田地登记登记,然后把地主的田地一分了事。中南局布置工作时,要求从政治上对过去的宗法社会恶势力给予打击,为土改开路,并未被重视。中央指示,政策上是既防“左”又防右的,下边在避免“左”的反思中,又偏右了。广东土改出现的问题是“左”的现象,最突出的是对待华侨问题。比如华侨家属不少都是小土地出租者,被错划为地主。汇款作为收入,被错划为富农。[]

  《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则讲,土改工作队通过诸如“诉苦会”和公审,设法动员全村反对地主。审判的结果是大规模地处决这个阶级的成员,也许有100万人~200万人。在“不要过早地纠偏”这一新指导方针下,被发动起来的群众常常对地主不受约束地施加暴力和采取残暴行为,造成了更多的死亡。虽然和平土改的报道在整个运动中继续出现,但是继续划分阶级界限和制造对抗的活动产生了越来越厉害的后果。[⑥]这种说法缺乏史料支持,当然就不足信了。

  其他一些研究也注意到土地改革中出现的偏差。比如北京郊区的土地改革,也曾出现由绝对平均主义思想演化为“左”倾错误思潮,表现在一些人要求平分一切比自己财产多的人的财产,进行乱打、乱罚、乱没收等。[]侨乡集中的广东、福建,在对待华侨地主余粮的问题上,曾经出现过两次错误。一是对出国前原系地主者的余粮,不是按照政策进行没收,而是看荷包开数,眼向海外,追要侨汇。二是主张没收出国后上升为地主者的余粮。按照政策规定,对他们的余粮,是不得没收的。[]

  值得提出的是,《炎黄春秋》2006年第8期刊登何之光《<土地改革法>的夭折》一文,通过对湖南省邵阳地区土地改革的描述,全面否定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运动。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既没有历史依据,也缺乏应有的逻辑。当时,邵阳地区土改的过程是这样的:195074,邵阳地委决定成立土改工作队,新招800名土改工作队员,并把他们及原有4000名干部一起组织起来,学习《土地改革法》、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和毛泽东在七届三中全会上的报告,使干部们明确土改路线和政策,学会划分阶级成分。7月下旬,邵阳地委再次召开党代会,布置全区各级党委做好土改准备。1017日,结束第一批试点的县又选择了58个乡进行第二批土改试验。10月下旬,邵阳地委召开第一次土改会议,总结试验土改的经验和教训,着重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土改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确定了全区分批完成土改的计划。据《邵阳市志》记载,这批土改有一半的村庄由于贫雇农没有真正发动起来,封建势力没有被打垮。195114日、17日,邵阳地委先后两次召开县委书记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土改的经验教训,决定对存有“和平”土改倾向的村进行补课,同时展开第二批324个乡的土改。这批土改,群众发动充分,敢于起来同封建势力作斗争,但用政策武装群众、引导群众不够,以致在与地主斗争时出现了偏离政策的现象。19512月底,邵阳地委部署第三批土改,于春耕大忙之前完成。洞口、新宁、城步、锡矿山、邵阳市郊区等地所剩128个乡,推迟至195224月实行土改。这一批土改由于正确掌握政策和策略,土改进行十分顺利。这里,我们必须特别注意为清理土改中的错误而进行的复查工作。195110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土改委员会发出《关于今冬明春开展土改复查、全面结束土地改革的意见》,28日,邵阳地委召开扩大会议,布置全专区集中进行土改复查。通过复查,纠正错划地主1832户、错划富农977户、错划小土地出租和小土地经营491户、错划中农201户、错划为其他阶级成分的163户。纠正错斗的地主1148户、富农586户、小土地出租和小土地经营23户、中农187户、其他135户。查处漏网地主2664人。土改复查结束前,为便于总结土改的经验和教训,专区和各县均根据地委指示举办了“土改展览”,将土改经过和成果公之于众。[⑨]而何之光的文章只提到出现过激倾向的第二批土改,却对第三批土改以及复查、纠正过激错误的行动只字不提,只提邵阳地区而不看全国,以此否定全国的土地改革,显然严重不妥。[]

  事实上,土地改革中出现的或“左”或右的错误,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一经发现,就会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中共中央一向都注意反对土改中的“左”或右两种倾向。比如,19501220日中央批复中南局关于发动群众彻底完成土改计划的指示时指出,土地改革中应注意防“左”倾危险。中央这份批示同时转给华东局、西北局和西南局,中央指出:基本同意中南局发这样一个指示,着重纠正土改中的右倾偏向,以便发动群众进行土地改革。但还应增加一些防止“左”倾危险的指示,指出哪些左的错误是不许再犯的。例如侵犯中农利益、忽视联合中农的重要性、破坏富农经济、对地主普遍扫地出门、乱打乱杀、在工作方式上的强迫命令、大轰大嗡等。如此,才能一方面放手发动群众,另一方面又不犯或少犯左的错误。否则,某些干部很可能重犯过去某些左的错误。1951620日中央转发615日华东局关于结束土地改革及争取1951年底全部完成土改的指示时,也有严格依法进行土改的内容:对错划的阶级成分,应通过调查及群众评议并经县审查批准切实加以改订。对漏划的地主,应依法没收其土地财产。对确系错误提升的成分,不仅应在政治上坚决除去错戴的帽子,而且应在经济上坚决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予以纠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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