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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 2023-05-29    作者:蔡少燕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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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保护野生动物一直是我国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内容。目前,学界围绕野生动物保护已经在立法、监测、消费、保护与利用等方面涌现出不少研究成果,其中不乏从历史层面对野生动物与人类关系的具体考察。但长时段的专门探讨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的成果甚少见到。鉴于此,本文拟通过梳理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的历史进程,探讨其对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启示,以期深化新中国史研究。

“狩猎增产与保护意识形成”阶段(1950—1958年)

  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规定“珍贵化石及稀有生物(如四川万县之水杉,松潘之熊猫等)各地人民政府亦应妥为保护,严禁任意采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开端。此后,党和政府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深化。

  新中国成立初期,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经济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部分地方政府积极组织开展狩猎工作,力图通过充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换取外汇,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例如,1954年11月,黑河地区政府组织狩猎获取鹿茸。全国各地畜产部门则通过聚集、加工、整理野牲和家畜的一皮一毛为国家积累财富。据统计,1950—1955年,全国收购的黄狼皮、元皮、灰鼠皮、草兔皮、香鼠皮、旱獭皮共计1780.16万张,绝大部分用于出口国外市场,创造外汇收入。为避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造成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局面,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以规范野生动物的经营管理。1957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提出“从一九五六年起,在十二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危害山区生产最严重的兽害。保护和发展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实际上,此前地方政府已对野生动物保护问题有所关注。如1956年3月,广东省供销合作社发布《关于野生动物业务经营的意见》,要求各地供销社应指定专人负责野生动物经营业务。1958年3月,林业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省林业厅对林业部草拟的《狩猎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该草案对狩猎的组织领导、时间、范围和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应“大大发展农林牧副渔的综合经营”。作为副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狩猎业也因而得到高度重视。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地方政府将狩猎活动纳入整个生产规划,设立狩猎生产委员会和办公室并制订相应制度对狩猎生产做出具体的布置和安排。例如,伊春市把专业猎民、季节性的猎民和业余狩猎者组织起来,并划分狩猎区域,实行分片包干制,同时订立登记、汇报、狩猎等各项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狩猎活动“由解放前自发性的个人行为演变为解放后由国家主导的集体行为”。国家明确了对包括野生动物在内的主要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同时也建立起自然资源开发的组织架构,农(渔)业合作社、人民公社、国营农(牧、林)场等“作为主要的基层生产单位,根据生产计划进行猎捕和开发利用”。该阶段我国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主要以利用为主,初步建立起野生动物保护地,迈出了新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第一步。

“护、养、猎并举”阶段(1959—1977年)

  自1958年12月中共八届二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发布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进入“护、养、猎并举”阶段。此后至1977年,规范狩猎管理、推进驯养繁殖成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

  (一)成立专职机构,管理狩猎活动

  狩猎生产工作合理有序地进行,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规范,还需要有专职部门来统一领导和管理。1958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林业部,同意林业部将“全国狩猎事业统一指导管理起来,具体业务由地方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同年,林业部成立狩猎事业管理处,“负责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狩猎管理和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工作”。

  1959年2月,林业部下发《关于积极开展狩猎事业的指示》,要求“各级林业部门必须在各级党政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协作分工,全面规划,统一安排,积极发展狩猎事业,并应建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1961年10月,林业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狩猎业生产汇报会,与会代表围绕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狩猎业的规范组织领导等问题展开讨论。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开展狩猎工作,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1962年5月,林业部发布《关于国营林场经营管理狩猎事业的几项规定》,规定林场应指定人员,建立制度,加强管理,并将狩猎业生产列入林场生产计划,具体安排。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再次重申“各地应该迅速将这一工作统一交由林业部门管理”,并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狩猎生产的组织管理工作”。该指示为此后野生动物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指明了方向。1963年10月21—31日,林业部在北京召开十二个省(区)狩猎工作汇报会议,会议认为,应“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狩猎生产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最根本的办法是:进一步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成立各级猎人协会,尽快地把城乡猎人组织起来,切实贯彻‘护、养、猎并举’的狩猎业方针。其次是制定狩猎事业管理办法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会后,各地政府积极响应,强化部门职责,加强协调合作,如林业部门负责资源保护和狩猎管理,供销和商业部门负责产品收购等。

  (二)建立饲养场,以利驯养繁殖

  国际社会规范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通行做法是将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进行人工驯养繁殖,在技术成熟的前提下逐步开始商业性经营,以减少野外狩猎。1962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提出:“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的自然财富,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切实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加以合理利用”。

  新中国成立后,多数地区把饲养野生动物作为一项重要的生产任务,并将其列为发展畜牧业的重要内容。各地纷纷建立饲养场,有针对性地专门饲养野生动物,提升供应能力和经济收入。例如,根据1963年10月林业部召开的十二个省(区)狩猎工作汇报会议的统计,“十二个省(区)有鹿场130多处,养鹿22000多头”。据当时核算,通过狩猎,一头鹿一生最多只能获取一对鹿茸,价值达数百元;通过驯化后的鹿每年能生长一对鹿茸,一生可以生产十几对鹿茸,价值能达万元。1972年,为了增加麝香产量,四川省川西林业局通过实验探索改进野麝的饲养管理方法,掌握了麝的生活和繁殖规律,从而使野麝能在人工饲养下生活,成活率达到89%。由此可见,通过驯养,既可以促进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永续利用,也有助于畜牧业发展。

  总体而言,该阶段我国坚持“护、养、猎并举”的方针,初步探索野生动物保护有效路径,推动野生动物的利用方式由直接猎捕逐渐向驯养繁殖转变,并实现从“大力发展狩猎业”到“有计划地狩猎”的转变。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饲养场和狩猎活动均遭到严重破坏,毛皮的收购量总体下降。据统计,“一九七六年全国收购野生动物皮张还不到解放后收购量最多的一九五九年的一半”。野生动物的管理机构解散,制度废殁。同时,毁林开荒导致大批野生动物无处栖身,遭受乱捕滥杀,大量野生动物绝种。1975年,仅四川省就猎杀“大熊猫一百多只,金丝猴三百多只,羚牛两千多只”,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自然保护区恢复重建”阶段(1978—1987年)

  1976年12月,农林部发布《关于总结野生动物和珍贵树种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函件,要求各地总结“在保护珍贵动物、树种、自然保护区和狩猎工作方面,受到‘四人帮’干扰和破坏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国家将整顿恢复原有自然保护区和建设新的自然保护区作为改革开放初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重点工作。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确立自然保护区建设布局与基本框架

  改革开放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受到国家高度重视。1979年2月,国家撤销农林部,分设农业部和林业部,“在林政保护司下设立了自然保护处,负责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自此,“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了专门的管理部门,而不再仅仅作为生产工作的一个方面”。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开展野生动植物的调查、研究和利用”。1985年7月,林业部发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保护和发展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1986年7月,国务院公布20个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名单。另据同年11月统计,全国自然保护区共333个,总面积达到1933万多公顷。除设立自然保护区外,有些地区还通过划定禁猎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二)实施濒危野生动物拯救工程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加快了对濒危野生动物的研究和拯救工作。1981年4月8日,我国正式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随后在国家林业局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在中国科学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健全了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对我国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如抢救“国宝”大熊猫。1983年春季,大量冷箭竹开花枯死,导致以冷箭竹为食的大熊猫因食物短缺,生存受到严重威胁。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抢救措施。3月,经国务院批准,为保护卧龙自然资源,我国第一个保护自然资源的特别行政区——卧龙特区在四川建立,并实行一系列特殊政策以保护这里的自然资源,中共中央、国务院拨出一笔专款,责成有关省认真做好保护工作。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抢救大熊猫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做好抢救大熊猫的工作。随后林业部会同四川、陕西、甘肃省和有关地、县与自然保护区研究制定了各项抢救措施。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北京成立。1984年3月29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北京举行抢救大熊猫中外记者招待会。林业部副部长、抢救大熊猫领导小组组长董智勇做了抢救大熊猫的情况介绍,向国内外呼吁关心抢救大熊猫的工作。消息一传开,国内外人士积极响应。在该次拯救大熊猫活动中,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了各级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截至1992年2月,国家累计共投资2000多万元,分别在四川卧龙自然保护区、甘肃白水江自然保护区和成都等地,建立饲养繁育急救基地,先后抢救百余只病危大熊猫,救活80多只。

  为了更好地开展野生动物拯救繁育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林业部陆续批准各地建立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初步建立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繁育体系,并实施大熊猫、扬子鳄等珍稀物种拯救工程。在政府和民众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批极度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正逐步摆脱灭绝的风险,其栖息环境也不断得到优化。

  (三)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改革开放后,我国陆续加入国际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并与其他国家签订相关协定,开展关于野生动物的交流合作。例如,1979年9月23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与世界野生生物国际基金会签订了《关于保护野生生物资源的合作协议》。1980年3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卧龙自然保护区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6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与世界野生生物国际基金会签订《关于建立保护大熊猫研究中心的协议书》。1981年3月3日,中日两国政府签订《中日关于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议》。此后,我国陆续加入《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相关部门积极参加或举办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例如,1987年7月14—19日,我国首次主办的“野生动物保护国际会议”在北京举行,与会中外代表一致认为“中国是地球上物种保护最重要的国家”。国际合作交流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拓展了新的认知视角。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野生动物事业在自然保护区建设、濒危野生动物拯救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很大成就,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也从过去的单纯猎取、注重利用,逐步走向“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新阶段。

“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阶段(1988—2011年)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明确了我国“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野生动物管理总方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步入法制轨道新阶段。在此阶段,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突破:

  (一)推进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法治化

  《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新阶段。改革开放后,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我国乱捕滥猎、非法经营、倒卖走私野生动物产品的现象相当严重。为保护和规范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强调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明确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责任,鼓励群众依法开展驯养繁殖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保护法》施行后,国务院及国家农业、林业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多项配套规章制度,全国各省、区、市也制订了地方性野生动物法规。其中包括为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审核与管理而专门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为明确重点保护范围而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规范野生动物猎捕手段与方式而专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为强化对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而专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以上规章的出台表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在法制管理轨道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构建了以《保护法》为核心的多层次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新阶段。

  (二)加强资源调查与科学繁育研究

  开展对野生动物的普查与监测、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提供了重要依据。

  1992年3月,林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1995年7月,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主持编写的《全国陆生野生动物普查与监测技术规程》通过专家评审。该规程“是建国以来的第一部野生动物调查方面较完整的技术规定”。随后林业部成立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培训与调查工作。1996年9月,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工作会议决定“用五年时间在全国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以便为确定野生动物保护和发展战略提供科学依据,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进行的全国性、大规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活动。此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共布设样带56700条、样方19044个、样点17576个、样线62277条,覆盖面积约660万平方公里;掌握了全部252个调查物种的种群数量、分布、栖息地状况及主要受威胁因子,在物种分布、数量、生物学习性、调查方法等方面积累了珍贵资料,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决策的制定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首次获得了191个物种的种群数量,填补了资源数据方面的空白;通过将本次调查结果与以往资料进行对比分析,首次掌握了61个物种的种群动态;绘制了野生动物分布图,建立了资源数据库,掌握了大量真实、准确的基础数据和科学数据,为今后加强保护管理决策奠定了科学基础,对推动我国的自然生态保护事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于已绝迹的野生动物物种或濒危物种,引进国外良种、科学繁育是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加入《公约》后,我国认真履行《公约》的义务,执行《公约》的各项决定和决议,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和履约工作得到了全面健康的发展,濒危物种的拯救和繁育取得明显成效。例如,麋鹿、野马和高鼻羚羊等濒危物种,通过从国外引进、人工繁育,初步建立了一定规模的种群。野生动物繁育技术的突破,进一步促进了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2004年4月,在全国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座谈会上,国家林业局副局长赵学敏表示:“今后我国将在普遍保护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以利用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为主向以利用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2010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充实野生动物繁育体系,开展对动物园和野生动物繁育中心的科学评估,合理规划动物园和野生动物繁育中心的建设,规范各类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场所及其商业活动”。在多部门的合力推动和积极努力下,我国野生动物种群繁育稳定发展,为新时代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三)规范生产、交易与流通经营活动

  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越来越多的自然资源产品不再由国家统筹安排,转而由市场自由流通。1988年颁布的《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对于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国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一方面,国家严格规定猎捕范围,对国家重点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均实行特许猎捕证制度,对濒危野生动物则“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杀、采集”。例如,1993年5月2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重申禁止犀牛角、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另一方面,国家全面实行野生动物资源的许可证制度、出口证明制度、限额使用制度。1987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通知》,规定“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实行许可证制度”。针对进出口管理,国家濒管办发出了《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

  进入21世纪后,一些地方和动物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出现了把动物园变成营利性机构、利用野生动物进行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情况,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隐患,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和整顿市场化经营活动。例如,2010年10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动物园全面清理各类动物表演项目,并严禁在动物园和其他公园内开设野味餐厅,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总体上看,政府部门发布相关文件规范野生动物市场交易经营活动,对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公共卫生安全意识,进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宣传教育活动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此阶段,党和政府采取多样化的宣传形式,开展与深化野生动物的宣传工作。1992年3月,国务院批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各地开展“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普及保护野生动物常识,进一步提高全民保护意识。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新闻单位大力宣传我国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所取得的成就,教育人们更加自觉地保护野生动物。与此同时,全国各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作为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主力军,也积极联合各地政府部门,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教育形式,例如,通过举办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讲座、设置咨询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单等,向全社会普及野生动物知识,促进全民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生态道德的提升。

  概言之,这一阶段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在法制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党和政府在野生动物的立法、科研、规范市场交易和宣传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民间保护力量的成长也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增添了助力。

“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阶段(2012年至今)

  中共十八大以来,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要求,党和政府妥善处理保护、繁育和规范利用的关系,不断开创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工作新局面。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保护法》,将原法规定的“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保护管理方针,调整为“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保护管理原则,“进一步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至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进入强化管理的新发展阶段。

  (一)健全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法律法规体系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将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着力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制度环境,推动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1988年11月出台的《保护法》历经三次修正、两次修订。在2016年修订中提出的“保护优先”原则,体现了野生动物作为生态要素的重要意义,更强调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而非经济价值。简言之,2016年修订的《保护法》扩大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将野生动物栖息地囊括其中,完善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保护法》,这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党和政府通过出台新的政策法规以及对以往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为新时代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提供了顶层设计与法律保障。

  (二)加强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是国家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公众生命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诸多方面。早在2005年3月,国家林业局就启动了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共“布设国家级监测站350处、省级监测站768处、市县级监测站约2000处”。我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自此步入以科研为先导的轨道。进入新时代后,2013年1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对各部门扎实推进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和安排。2021年1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此次修订强化了动物疫源疫情的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已有制度、明确动物防疫责任、加强薄弱环节等。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强调要推进野生动物外来疫病监测预警平台布局建设。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构建外来物种风险评价和监管技术支撑体系,不断加强早期预警狙击、应急控制、阻断扑灭、可持续综合防御控制等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逐步形成了野生动物疫情综合防控体系。

  (三)规范与监管野生动物的利用行为

  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在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的管理方面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许可制度、目录制度和专用标识制度。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对野生动物的捕捉、人工繁育、经营、运输和进出口等方面的管理做了更详细的规定,要求从业者对野生动物分级分类进行利用,并根据需要办理特许证件,如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经营利用证、运输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等。2017年6月,国家林业局发布第一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一步明确人工繁育许可范围。2022年5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包括人工繁育的),应当取得和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以更好追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来源渠道。

  此外,为进一步从战略高度深化对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发展态势和阶段特征的总体认识,适应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总体形势,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调整并发布相关名录,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和《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等,使人们更加明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在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方面的精准施策。

  (四)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强化栖息地保护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切实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通过“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实行分级、统一管理”。9月16日,国家林业局在拉萨举行“西藏羌塘藏羚羊、野牦牛国家公园”授牌仪式,标志着我国第一个大型野生动物类型国家公园正式成立。这对通过机制和体制创新保护青藏高原典型野生动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19年6月26日,为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高质量生态产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建成中国特色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各类自然保护地科学设置,强调“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的原则”归并优化相邻自然保护地,并且强调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如建设生态廊道、开展重要栖息地恢复和废弃地修复工作。2021年10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介绍了我国先后启动三江源等10处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将相关自然保护地整合划入国家公园范围,实行统一管理、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90%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和71%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空间不断拓展,种群数量不断增加。如“大熊猫野外种群数量40年间从1114只增加到1864只,朱鹮由发现之初的7只增长至目前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总数超过5000只,亚洲象野外种群数量从上世纪80年代的180头增加到目前的300头左右,海南长臂猿野外种群数量从40年前的仅存两群不足10只增长到五群35只”。

  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指引下,新时代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法制体系的完善、野生动物的监测与国家公园的建设,都使得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事业迈上了新台阶。

  综上所述,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与规范利用,始终坚持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向而行,力求实现二者共赢。在野生动物的保护与规范利用方面,我国走过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求温饱”“重利用”到改革开放后在利用与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再到新时代“重保护”的发展历程,实现了从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到提升公共卫生安全等观念上的转变,并在实践探索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其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形成政府主导,保护协会、企业、科学界、人民群众等多方参与,共同保护与利用的良好局面,共同推动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事业的发展。其二,完善法律法规,为保护与规范利用野生动物提供制度保障。科学保护与利用野生动物是一个不断规范和成熟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构成了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有序发展的保障和支撑,不断推动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事业向前发展。其三,构建野生动物保护地体系,为保护与规范利用野生动物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新时代更加注重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制度体制创新,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逐步完善迁地保护体系。总体来看,党和政府对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有效推动我国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我国生态系统监管保护体制机制更为健全,生态环境风险总体下降,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蔚然成风,充分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作者简介]蔡少燕,博士研究生,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3年第2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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