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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基层代表含义
发布时间: 2009-12-24    作者:袁祥 王逸吟    来源:光明日报 20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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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2日二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基层代表的含义,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草案同时增加了接受人大代表辞职的程序。按照草案规定,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由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对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分别接受辞职,也须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也应予以公告。

  另外,草案还明确了发生破坏选举的行为,由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的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各地可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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