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正式提上日程,改革的方向和总体思路不断明确,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不少成绩,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社会需求结构的深刻变化,我国社会管理体制仍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甚至有增加的趋势。
一、社会管理理念不够准确
社会管理行为和社会管理措施都源于社会管理理念。我国社会管理的理念仍然十分陈旧,主要表现为:
1.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的思想仍然十分突出。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仍然只是重视经济增长,招商引资、上大项目,追求GDP增长是他们的主要追求,对于社会民生建设缺乏兴趣和热情,对于当地社会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了解甚少,对于常规化和科学化的社会管理研究不多。很多情况下,等到社会矛盾突出、突发事件出现时,他们才会想起社会管理问题,采取临时抱佛脚的态度应急处理。一些地方政府盖楼堂馆所、公款接待、公款旅游、公款出国有钱,办教育、医疗、发放工人工资没有钱。
2.重视强势群体权利、轻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现象仍然存在。在社会管理中,不少人有意无意把服务和执法的天平倾向了强势群体一边。在征地、拆迁、市容市政管理中,一些领导干部更多地考虑既得利益团体和强势群体的利益,对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的困难关注不够,一些城市不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恰当地提出“无摊贩”城市,大大地挤压了弱势群体谋生的空间。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热衷于与明星大腕和商人老板结交朋友,对于普通群众的疾苦关心不够。企业家们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商会、协会、俱乐部,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和农民基本上处于没有组织的状态,缺少组织的依托和关怀,也缺乏利益表达和权利维护的有力组织保障。
3.管控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薄。社会管理本来应该管理和服务并重,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但是,相当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习惯于“管”、“卡”、“压”,习惯于围、追、堵、截,习惯于没收财物,习惯于收费办证、罚款了事。社会管理人员对于被管理和服务的社会成员具有心理和道德上的优越感,习惯于居高临下,习惯于颐指气使、发号施令;对于群众的需求、难处和疾苦,缺少主动调查了解和上达。
二、社会管理主体不够多元化
社会事务纷繁复杂,社会问题各式各样,社会需求千差万别,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包揽所有社会管理事项,需要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但是,在很多地方政府仍然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极端的时候出现两种情况:
1.政府包揽一切不堪重负。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什么都想管,管了很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项,地方政府就像大保姆无所不管,“越位”、“错位”现象经常发生,公共权力侵入私人领域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管理领域仍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政事不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一些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实际成为官僚机构,成为“二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大多承担着政府指派的行政管理任务。一些本来应该由社会组织和市场解决的问题,政府却承担下来,成本很高但效率却不高,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群众却不满意,很多矛盾集中到政府身上,出力不讨好。
2.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空白。有些事情没有人去管理,政府缺位,其他社会管理主体也缺位。这个时候一些地方恶霸和黑恶势力就会趁虚而入,为非作歹、祸害百姓,破坏正常社会秩序。近年来,一些城市频繁出现的出租车罢运事件充分表明,一些群体的利益诉求无法正常表达,正当合理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群众越级上访数量始终高位运行也表明,一部分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有效回应,社会矛盾在基层政府难以有效化解。不少地方政府对于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没有给予应有重视,疏于对他们的社会管理,认为管理和服务他们是流出地政府的责任。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上级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设置,其依据是当地人而且是十几年前的当地人口的需要,并没有考虑到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及其现实的需要。两种群体、两种社会结构的并存,为黑帮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提供了基础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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