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的内涵与要素
科技创新概念目前在国内引用频率极高,但对于科技创新的内涵大多没给出充分阐述,有必要从指导实践出发,多层次、多角度对“科技创新”的内涵进行界定。否则,容易导致“科技创新”的“泛化”,使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创新资源趋于分散,导致真正的科技创新得不到有效的集中支持。
总的来看,我国学者对科技创新的内涵说法不一,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之处。相同点是:普遍认为科技创新最核心的特性是科技创新者拥有科技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者在创新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不同之处:一是对科技创新的定位认知有差异。有的认为科技创新是创新主体具有主导性的具体的创新活动,有的认为是一种战略取向的选择。二是对科技创新的主体认知有差异。有的认为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有的认为是有层次性的。三是对科技创新的外延认知有差异。大多数学者认为科技创新是指技术创新,有的认为还要包括制度创新。四是对科技创新中“科技”的认识有差异。虽然都认可科技的基本含义是创新者具有主导性,但对主导性的认识不一致。
笔者认为,科技创新在学术研究领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与某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背景密切相关,理解科技创新的内涵首先要正确理解科技创新概念提出的时代背景。其次要考虑我国基本国情、技术发展水平现状和战略目标。再次要把握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责定位、产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及企业现有创新能力的不同。
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发展不平衡,同时从制度层面看处于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地区发展不平衡意味着我们需要结合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及不同发展水平来开展科技创新,应该因地制宜有重点地予以选择。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点意味着,现阶段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企业层面,需要大力加强的仍是面向市场的创新意识,形成围绕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壮大企业竞争力、在满足市场需要与实现企业利润之间取得利益的平衡和循环,彻底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科技”与“经济”结合不紧密的问题。
理解科技创新内涵,还要将科技创新与政府、企业各自的职能相联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衡量企业科技创新成功与否的最根本标准是取得市场的认可,为企业带来利润。从政府层面或从国家层面看,科技创新最根本任务是国家竞争力的加强,其实质是整合国内外科技资源为国家利益服务的能力。无论是本国哪个企业科技创新取得成功,只要这种创新增强了国家竞争力,就应当予以鼓励支持。
综上所述,科技创新可作如下定义:科技创新是创新主体(国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本土企业)为维护和保障国家整体利益,从提升竞争力和自身利益出发,根据创新主体形成竞争优势的需要,实现拥有科技知识产权的科学发现、技术突破、工艺改进和变革相关制度的行为。
由此,科技创新的要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科技创新主体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为国家科技创新和企业科技创新两个层次,国家科技创新更多体现战略取向、政策方针、路径选择;企业科技创新更多体现着具体的技术创新活动。第二,科技创新从广义看,既包括科技技术创新,也包括科技制度创新,国家是科技制度创新的主体,企业是科技技术创新的主体。第三,科技创新的“科技性”主要体现在以我为主导进行创新,这种主导性从国家科技创新角度看,更多表现为主动发现制度上的不足并予以修正,以创造更好的创新环境的能力。从企业科技创新角度看,更多表现为企业通过主动努力主导创新过程产生具有科技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并形成创新能力和对技术的控制力,具有科技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和主导创新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创新能力和技术。四是无论是国家科技创新还是企业科技创新,共同特点是维护和增强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整体竞争力和整体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创造者和保障者,这是判断科技创新主体的重要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外资控股的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以及外国在中国的研发机构主要服从和服务于外国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战略竞争和利益需要,是我国国家利益的竞争者和挑战者,不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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