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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受侵害人的救济法(上)
发布时间: 2010-04-29    作者:王逸吟    来源:光明日报 20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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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明安,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宪法学领域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参与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试拟稿的草拟工作。

  对话背景

  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最新的消息是,经历四次审议之后,这个修正案草案将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那么,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修改为什么这么受关注?法律修改后,又会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就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者姜明安展开了对话。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

  是保障人权的里程碑”

  法律摘录

  宪法第41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记者:首先一个问题是,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

  姜明安:简单说,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对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这部法律确定,国家侵犯公民权益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因国家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国有着几千年重官权、轻民权的传统。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这是极具历史意义的一项成就,是中国推进法治和保障人权的里程碑。

  事实上,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我们国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害一直在进行赔偿。比如,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就有“损坏老百姓东西要赔”的原则。我国宪法也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可见,国家赔偿原则在中国早已确立。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对于历次运动中错误批斗致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严重损害的人,也通过落实政策给予了平反和经济补偿。

  但要看到,“落实政策”不是法治化的国家赔偿制度。首先,它具有随意性,完全以领导人的认识和判断为标准;其次,它具有非公平性,对同样的被害人,落实不落实政策,赔与不赔、赔多赔少,没有法定标准。实践表明,我们需要一部国家赔偿法,以明确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私人财富的积累、政府行政侵权行为的不时发生,使得国民维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于是,规范“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出台了。然而,“民告官”不是为了“告官”而告官,“告官”主要是为了维权,维权就包括要求赔偿自己因政府侵权受到的损失。如果有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而没有国家赔偿,“民告官”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失去意义。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赔偿法出台了。

  记者:国家赔偿法这次修改是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改。总体上你怎么评价这次修改?

  姜明安:国家赔偿法出台和运作的十多年,对于中国法治文明的进步而言,其历史作用是极为重大的。今天回头看,当时它规定的赔偿范围过窄、标准太低、程序太不合理,确实需要修改了。就修正案草案来说,这次修改明确了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完善了赔偿的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赔偿金由财政部门而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统一支付等,这些修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无疑是重大的进步。 

    1. 国家赔偿法:受侵害人的救济法(下)
    2.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演变与新近发展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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