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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生态重塑:谨防法律资源浪费
发布时间: 2010-11-08    作者:郜风涛    来源:《人民论坛》 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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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和稀缺的制度资源,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与其他公共产品一样,法律资源在创制和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经济、社会和法律上的良好效益,同时也会因利益博弈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浪费。法律资源浪费比其他资源浪费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更大。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为实现法律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就必须慎防并力戒法律资源浪费。

  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普遍存在

  从法律创制看,科学合理的制度资源安排应当是能够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处于良性互动之中,并使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但是,在法律创制过程中,立法资源动辄因受各种利益主体的利己保护或者扩张而得不到公平有效配置,当需要立法赋予审批权时就有立法冲动,当立法约束自身权利时就向外推让,致使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所亟需的一些法律规范,往往因触及某些部门或者行业的利益而迟迟不能出台,而一些无关大局的立法项目却得以顺利出台;同时,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也不能随着新的情况和环境变化而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而且也必然造成法律资源的严重浪费。

  从法律实施看,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执法,常常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旦出现问题,总是把责任归咎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监管规定存在空白”等,而很少从行政执法或者司法自身去找原因。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并非法律资源匮乏,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管不到位等“不作为”问题,乃至是越权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滥用行政执法权或者司法权、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等“乱作为”问题,这些都可能会造成法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从法律救济渠道看,目前我国主要有诉讼、复议和仲裁等法定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其利益诉求就可以通过上述渠道加以表达,并依法得以解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治理念以及行政执法和司法不到位等多方面的原因,公民往往把信访看成是优于其他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信“访”不信“法”现象普遍存在,致使大量案件涌入信访,而法定救济渠道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从而形成法律资源的虚置和浪费。

  法律有尊严,社会才有良序

  法律资源浪费不仅破坏了法治的生态环境,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基础带来严重冲击。要确保有限的法律资源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就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按照“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法治价值取向,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权利的救济渠道诸方面,切实解决法律资源浪费问题。

  要公平合理配置立法资源。良好的法律必须是在对客观规律认识和把握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又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因此,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必须更加注意立法资源的公正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克服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实现由追求立法数量到追求立法质量的转变,使立法资源的配置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还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那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

  要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良法在于行。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良法”之治,其要求必然是确保已经制定好的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效率,保证政令畅通。有学者建议,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我国的法治应当从以法律创制为重心转向以法律实施为重心,这话虽不全面,但也不无道理。因此,要针对目前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法律实施的运行机制,优化法律实施的资源配置,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避免执法交叉、打架或者相互掣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提升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度;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以增强公众对厉行法治的信仰、信念和信心,切实保证已经制定好的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

  要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在受到侵害后依法得到救济,这是国家的责任,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成熟的标志。法律有尊严,社会才有良序。时下存在的信访不信法以及“缠访”、“闹访”等现象,表明法律权威尚未确立。正是因为法律权威不为社会公众所信服,才导致大量应当通过诉讼、复议和仲裁等渠道解决的争议纷纷涌入信访渠道。要彻底扭转信访不信法的局面,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一方面要强化国家机关接受公民申诉、控告的责任和能力,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引导公民依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法定渠道满足自己的合理诉求,这是关系到我国法治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率不可忽视的一个大问题。

  (作者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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