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1979年修宪决议的历史背景与宪法功能
摘要: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是我国第一次采取部分修改的形式修改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我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从历史上看,这次修宪的直接原因是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选举法等四部与国家机构有关立法的“倒逼”。从功能上看,其意义在于完成宪法权威和修宪技术的储备。前者主要体现在克服宪法权威的“初始难题”,在1982年宪法诞生前为法制建设和宪法提前“预热”和“助跑”。后者则指通过探索和演练部分修改和宪法修正案这样一种新的形式,为未来1982年宪法的一系列修正案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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