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有人认为不是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而是人民民主带动党内民主,因为党内民主滞后于人民民主,例如各级人代会每年开一次会,各级党代会五年才开一次会;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产生,而县级党代表间接选举产生。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人民民主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和形成的,人民民主要继续往前走,必须在党内民主上有所突破,否则人民民主的发展空间将受到限制。从程序上来看,党内民主在某些方面是人民民主的前置环节,例如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由执政党来提名的,这时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是一种战略选择,在民主发展过程中,如果人民民主过于超前,则可能产生独立于执政党之外的势力,构成对执政党执政地位的挑战,这是执政党自身发展民主所不愿看到的。因此,通过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既有利于在发展民主的同时维护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又有利于在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减少社会和政治风险。
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具有内在一致性,在构建民主制度上是相通的,发展党内民主可以为人民民主起到示范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保障民主权利方面作示范;在建立竞争机制方面作示范;在完善程序民主方面作示范;在权力约束和制衡方面作示范。如果能够在控制国家权力核心的执政党党内实现权力约束和制衡,发展人民民主就不是难事了。
改革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制度起着根本性作用,党内民主要真正运转起来,必须依靠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具体制度。
1.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制度。近年来,我们改进了党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制度,例如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强调全委会的决定重大人事事项中的作用,但是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需要在代表和委员的产生方式上、开会的数量和质量上有所创新。
2.完善党内竞争性选举制度。竞争性选举是民主的基本标志,党内选举制度是产生党的领导机关的合法性基础。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当前党内选举制度还存在不少值得改进的地方,主要是两个环节,一是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提名对于选举结果具有重要影响,提名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不利于开阔选举视野,而且容易导致用人不正之风;二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以及差额的幅度,选举的本来意思是从若干个候选人中选择,等额选举或极小的差额选举就失去了选举的意义。近年来,基层党组织班子广泛开展了开放式提名和大比例差额直接选举的试点,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对此都予以肯定,可望在更大范围推广并逐步制度化。
3.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相对于选举而言,决策是更为经常的活动。完善决策机制是党内民主发展极为迫切的要求和任务。当前决策机制的主要弊端是权力过于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尤其是集中在“一把手”手中,甚至出现搞“一言堂”。这已成为导致决策失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必须改善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之间的协调,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委议事和表决规则,保证决策信息的共享和公开,畅通党内意见和建议表达渠道,确保正确意见得到决策者的吸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