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能否在有效的监督下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直接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衰成败。新中国成立75年来,党和国家在加强权力监督、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取得了重要成效。新时代新征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成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也成为成功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战略支撑。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又要强化各类监督的职责功能,还要注重群众监督的基础作用。各类监督主体必须各负其责、各种监督形式必须贯通协调,切实构筑监督屏障、形成监督合力,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监督体系;党内监督;群众监督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如何切实加强权力监督,有效防范权力异化,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一个永恒的课题。新中国成立75年来,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不断深化对权力监督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切实认识到必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置于有效的监督下,并致力于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取得了重要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初步探索
新中国的成立、人民民主国家政权的建立,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以平等地位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根本前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制度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围绕如何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如何走出“历史周期率”、避免“人亡政息”等一系列问题,中国共产党从人民群众能否真正当家作主人、社会主义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思考并积极谋划如何确保党和国家机关在有效的监督下正确有效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一)从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认识加强权力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无产阶级政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就是和群众在一起”。作为无产阶级政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政治立场和理论主张,也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强大根基和根本保障。“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我们党自成立之日就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将之视为关乎党和国家兴衰存亡的大事。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关于如何走出“历史周期率”的延安“窑洞对”中,毛泽东就提出了“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的著名论断。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的西柏坡“赶考说”中,毛泽东又提出了“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的明确要求。这些思想观点和主张为新中国为何以及如何建立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理论指导。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属性和制度特征,决定了党的各级组织和所有党员干部必须接受监督。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党在发展和完善人民主体地位、人民当家作主思想的同时,不断深化对强化权力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清醒地认识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成为管理国家的主体。人民把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赋予了党。“党是直接执政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是领导者。”因此,党就有责任和义务行使好手中的权力、担负起人民的重托。正如毛泽东强调指出的:“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群众给的”,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只有牢记权力来自人民,主动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才不会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我们党还形象地把党群关系比作鱼水关系,强调不接受群众监督、党群关系搞不好,即使社会主义制度建成了也不会巩固。1954年制定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也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后来虽几经修宪,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监督思想始终是我们坚持的核心原则和思想。中共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更是明确提出,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并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方面做出实行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党外人士监督的规定,彰显了我们党对于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自觉认识、对党和国家权力监督重要性的深刻把握。
(二)探索了以人民群众监督、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监督为重点的监督体制
新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同步建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与新型政党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有效地将人民群众各种意愿和利益诉求上升为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确保了党的执政活动、国家的治理活动都能够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能够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在确立上述一系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制度基础上,为了防止党执政后腐化变质,防止新生人民政权腐败堕落,我们党积极探索了监督权力的路径和机制。
畅通人民群众监督党和政府的渠道 任何党员和领导干部都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为了便于群众全面监督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早在1950年初就成立了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室,专门负责处理群众写给毛泽东等中央领导的信件。1951年3月,政务院秘书厅成立“群众信件组”,负责处理群众写给中央政府的信件。这些机构的成立,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热情,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监督党和政府的效能,雄辩地证明了人民来信来访是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随着信访工作的开展,信访工作机制和信访制度体系也迅速建立,明显改善了当时信访工作的质量,使信访工作成为“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除了让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方式监督党和政府,反对官僚主义、防止新生政权腐败,新中国还积极探索了通过新闻媒体让人民群众进行监督的方法。1950年4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吸引人民群众在报纸刊物上公开批评党和政府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新中国的舆论监督就此拉开序幕。1953年1月,毛泽东明确指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1954年4月,关于报纸上的批评,毛泽东提出要实行“开、好、管”的三字方针,在媒体上扎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求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切实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此外,新中国成立初期,还开展了包括“三反”“五反”、全党整风、反右派斗争等群众运动,遏制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中的不正之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
积极开展党内监督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思考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共中央就颁布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相继成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各级党员干部执政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从制度上为权力监督提供了载体。为有效开展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反复强调要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积极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将之作为“一种同志间互相监督,促使党和国家事业迅速进步的好办法”。1955年3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通过,决议对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选举办法、任务、工作程序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与细致要求,并成立了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此,党的纪律建设得以加强,党内监督成效显著提升。但是,随着1969年监察委员会的取消,党内监督一度中止。
重视民主党派监督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从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环境出发,探索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随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们党及时提出了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毛泽东还专门对这一方针作了深刻阐述:“凡属一切确实致力于团结人民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得到人民信任的党派,我们没有理由不对它们采取长期共存的方针”,“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各党派互相监督“就是各党派互相提意见,作批评”。让作为参与国家治理的八个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这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是对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监督的有益补充,在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综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面对国内外复杂严峻的形势任务,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积极探讨了人民群众监督、党内监督以及民主党派监督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在权力监督制度建设方面也有一些初步的创制。但是,就党和国家权力监督的整体情况而言,这一时期仍然延续了革命战争年代运动式展开权力监督的方式。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基本建立
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面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寻租现象日益凸显的现实,中国共产党从关乎执政党生死存亡的高度明确指出: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越要把权力运行置于严格、有效的监督之下,监督不是为了削弱党的领导,而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一时期,我们党对权力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日益深化,对监督制约权力有效方法的思考更加周密。我们党坚决主张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机制并将之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在“大胆地改革开放”的同时“抓紧惩治腐败”,并把监督置于反腐倡廉的关键位置,着眼于建立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力监督及制约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党和国家权力监督理论,逐步推进党和国家权力监督全覆盖。
(一)逐步凸显党和国家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特色
权力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要靠一系列法律和制度来维持,同样,对权力的监督规范也需要以法律制度为依托。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愈益深刻地认识到,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中,把制度建设摆在了重要位置,通过制定一系列党内法规,极大地完善了党内监督制度,积极推动党和国家权力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恢复组建专门的监督机构,强化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 “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增强权力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基于上述思想观点,1978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把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进一步扩展到“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1983年,审计署成立,地方审计机关也相继设立,使审计监督成为我国权力监督的重要方式。198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以下简称监察部)恢复,并于次年正式挂牌办公。1993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党政统一的监督体制,合署办公后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党纪政纪监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力,使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
制定并实施一系列有关权力监督的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 制度是权力监督机制生成和运转的基础和依托。为了加强权力监督的制度规范性、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健全党内监督做出制度性安排。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全体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人必须接受监督,并对党内监督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规定。1987年7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发,对党内纪律的内容和形式、纪律监督的任务和重点等作了明确规范。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印发,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实践中,为了使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都有章可循并有据可依,不断完善行政公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民主表达制度等,这为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加快推进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明确权力监督的对象和重点、拓展权力监督的形式和渠道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反复强调加强党的领导和强化监督制约的重要性,明确提出“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主张通过“发动和依靠群众检举、揭发与专门机关依法处理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并拓展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
明确把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对象和重点 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对全党全社会具有风向标作用。领导干部的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会造成系统性、塌方式腐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要求用刚性的监督制度约束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邓小平反复强调要“整顿党风,搞好民风,先要从我们高级干部整起”,“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同时要求强化领导集体内部的监督作用,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纠正各种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此外,还通过颁布《关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从制度层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拓展和完善权力监督的渠道和形式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权力监督固然需要群众广泛参与,但绝不能搞群众运动,必须积极推进群众监督规范化。在实践中,通过开展大规模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和干部培训轮训加强道德规范约束权力;通过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提升党员干部自身修养;通过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规范制约权力运行;等等。此外,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访量日增,信访范围逐步广泛、重复和集体上访愈加频繁的现象,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通过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1995年10月,我国第一部信访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发布,对信访受理范围、处理程序和过程等进行了明文规定,并于1996年元旦起施行。通过一系列制度保障,使公民信访举报成为权力监督的重要方式和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在改革开放初期依靠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得以迅速纠正。此外,这一时期的舆论监督也通过媒体融合战略的实施,在规范化和法制化方面向纵深发展。
(三)积极贯通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运行
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反复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而且注重反思党内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监督被作为十条之一加以强调。按照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协调的原则,把对权力的科学配置与对干部的有效监督有机结合。我们党通过颁布《关于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建立健全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党务公开制度等,使党内监督有了制度依据和配套保障。
另外,根据“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中共十六大“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作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中共十七大作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部署。在惩治和预防体系中,监督是关键,教育和制度分别是前提和保障,按照“一靠教育,二靠制度”的要求,我们党既注重把制度建设同思想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也注重在不断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将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起来,有效加强了对党和国家权力的监督。
综上,立足改革开放的时代大背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在总结和汲取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权力监督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将权力监督纳入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方面做出了一些制度性安排,包括将党内民主监督、巡视监督等传统监督方式通过制度形式恢复确立起来等。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实践探索,逐步建立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制度体系,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基本形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战略布局与创新推进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及理论基础。
三、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
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认识更加深刻缜密,措施也更为坚决有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政治勇气和战略定力,把权力监督融入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断深化对无产阶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着眼于从体制机制上破解监督难题,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推进监督制度改革,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中共二十大明确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战略任务,标志着党和国家的权力监督进入体系化建设时期。
(一)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监督关口前移
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着党的建设的方向和效果。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才能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而为全面从严治党夯实根基。“不抓党的政治建设或背离党的政治建设指引的方向,党的其他建设就难以取得预期成效。”中共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创造性地提出政治监督这一重大命题。在实践中,把加强政治监督、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
强化党内监督的政治属性 政治属性是政党第一位的属性,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其政治属性,着力加强政治监督。政治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障,是确保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落实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政治监督要“着力发现和纠正政治偏差”,“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此,要聚焦政治原则、政治生态、政治担当,要锚定党的政治目标,重点围绕捍卫制度、落实决策、履行责任、行使权力等情况开展监督,着力围绕贯彻党章宪法、执行大政方针、遵守政治纪律、履行政治责任、行使公共权力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中最根本、最重要、最关键的纪律。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是遵守和执行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无论是对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还是对党内决策、权力运行的监督,最终都要归结于政治监督。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以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坚定决心,推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作用。为了治理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问题,为了清除阳奉阴违的“两面人”,我们党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把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制度情况纳入政治监督的范围,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重要抓手,不断强化政治监督、深化政治巡视,严肃查处阻碍制度执行、损害制度权威、破坏制度环境等行为,在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确保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
(二)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实现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权力监督全覆盖
建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自我革命的关键环节。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不仅探索完善党内监督的制度方式,形成党内监督全覆盖,而且还积极拓宽其他监督渠道,推动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协同贯通。
不断创新党内监督制度和方式 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起着基础和核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要求“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在实践中,着眼于加强党内监督顶层设计,不断创新党内监督制度和方式。首先强调监督全面覆盖。既紧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位高权重的“一把手”,也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使其成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坚强战斗堡垒。中共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增强自我革命和自我净化能力,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健全党内监督体系,发挥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和派驻监督探头作用,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努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把巡视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断推进巡视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推动形成了“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国一盘棋”的巡视工作格局。其次强化监督主体的职责功能。紧紧牵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构建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全面监督、纪检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综合运用纪律、监察、派驻、巡视等党内监督形式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保党内监督更加全面、精准、有力。最后是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内监督的组织保证。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的优越性。这种制度更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民主集中制的优势运用好,发扬‘团结—批评—团结’的优良传统”,要求充分开展党内各层级之间的相互批评和监督。
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推动各类监督协同贯通 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但如果党内监督不与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贯通,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明确要求“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积极探讨以党内监督引领国家监察和社会监督,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视等监督的统筹衔接,健全人大、政协、行政、司法、审计、群众和舆论等监督的有机贯通,完善纪委监委与其他监督主体贯通协调机制,推动上述各类监督相互贯通、形成合力。通过完善相关机制平台和渠道,使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种监督实现信息畅通、机制衔接。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在实践中,我们党积极畅通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既着力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又积极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还努力加强同级相互监督和日常管理监督,以压紧压实政治责任为抓手凝聚监督合力,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同向发力,统一协调,形成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种监督形式相互贯通的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
(三)强调党和国家权力监督制度建设并不断完善权力监督法规制度
对党和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中共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将制度管党、依规治党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视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和根本之策,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权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不断完善各种党和国家权力监督制度 中国共产党反复强调把法规制度建设“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明确要求“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在实践中,着眼于“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切实把完善体制机制作为治本之策。按照“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的要求,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国家法律,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纪、法衔接联动、系统贯通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为切实有效地强化对党和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和制度支撑。
不断强化权力监督制度的执行落实 在编织好权力监督“制度笼子”的同时要做好制度的执行落实。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加大制度执行力、坚持制度刚性约束、维护制度权威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力度,开展常态化巡视工作,注重以良好的党内政治文化提升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影响力。中共中央政治局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有力推动形成了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浓厚氛围,制度作为刚性约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权力必须有制约和监督,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进入新时代,面对全面领导、长期执政中的风险和挑战,中国共产党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从政治和全局高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完善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进行了创新探索和专门部署,明确把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列为管党治党的一条规律性认识,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支撑。为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和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要求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机制,构建起更加科学严密、更加权威有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不断完善。
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宝贵经验
在社会主义国家构建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开创性的工作。75年来,围绕为何以及如何把所有党员干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置于党和人民监督之下,新中国进行了不懈探索。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演进中,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得以建立和完善,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和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理论为指导
指导思想是精神旗帜。新中国成立75年来,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始终坚持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和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理论为指导。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对掌权者进行监督,才能确保权力始终保持在人民手中。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方面充分肯定公社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的成就,赞扬巴黎公社“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认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公社委员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公社“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重要创举。另一方面,他们也指出,没有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没有把公社的官吏置于公社的有效监督之下,是巴黎公社失败的重要原因。列宁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深刻阐明了监督对于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重要性,他甚至把权力监督提升到维护劳动者政权、防止资本主义制度复辟的高度,将之视为社会主义社会正常运转的主要条件,看作“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工人政府必须实行的第一个基本步骤”,“只有吸收广大工农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和广泛监督管理机关,才能消除机构的缺点,清除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主义恶习,从而大大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防止权力异化现象在苏维埃国家政权发生,列宁积极探索对党和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路径,不仅领导创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还探索了“利用工会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发挥媒体作用”等多种形式、多条渠道的群众监督网络。此外,列宁非常重视法律监督,认为权力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必须依靠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合法、合程序地行使监督权。十月革命胜利伊始,列宁就主持通过《工人监督条例》和《罢免权法令》,晚年更是主持通过《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和《监察委员会条例》。为提升监督的权威性,他还在重病期间口授完成《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等文章,推动“把一个最有威信的党的上层机关和一个‘普通的’人民委员部合并起来”,建立一个以党的监督机构为核心的、强有力的党政权力监督联合体。
上述关于党和国家权力监督的思想和实践,为新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中不断强化权力监督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提供了重要参考镜鉴。
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断发展和完善党和国家权力监督理论。尤其是新时代以来,我们党针对新的时代变化和实践要求,创造性地回答了新时代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等重大时代课题,以崭新的视野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权力监督规律的认识,谱写了党和国家权力监督理论新的篇章,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行动遵循。
(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
党的领导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根本前提,也是区别于西方国家权力监督的重要特征。与西方“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体系不同,新中国建构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是为了某个党派或集团的利益而监督,而是为了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于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能够高效有序运行。只有将党的领导贯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全过程,才能正确制定监督的方针、政策、策略和重点对象、内容,才能正确组织、协调各种监督工作并使其功效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才能确保党和国家权力的各监督主体、各监督工作顺利有效推进。
强化党对权力监督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中共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党委和同级监察委员会的关系由“指导”改为“领导”。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重建“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破坏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到1993年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新时代以来更是强调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党和国家监督必须紧紧抓住党的领导这个“纲”,必须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必须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实践雄辩地表明:对于一个95%以上的领导干部、80%的公务员是共产党员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说,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首要任务,也是党和国家监督效能显著提升的根本动因。只有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建设的各环节,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方面,不断强化党的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才能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把正方向、夯实根基,才能确保权力监督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和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居于纲举目张的位置,发挥着主导作用。只有持续推动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党内监督权威、高效、有力,才能切实发挥其核心引领作用,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落到实处,才能构建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为权力正确行使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党内监督置于重要地位。进入新时代,党内监督更是被提到“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的高度,要求“不断增强向体内病灶开刀的自觉性,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而且还在实践中积极破解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题,切实推进党内监督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增强党内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积极发挥群众监督的基础作用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权力的所有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人民至上的发展导向,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党和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的重要保障,也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同一切剥削阶级权力观的根本区别。正如列宁所认为的:“广大群众自觉地参加国家管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源泉之一”。无产阶级政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对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也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参与,需要以人民的权利制约权力。
无论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还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始终恪守“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理念,高度重视群众监督的基础性作用,明确提出“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围绕如何发挥群众监督不可或缺的、基础性的作用,如何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让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党和人民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的监督,如何让人民群众始终成为评判权力运行效果的主体等一系列问题,党和国家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探索。
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始终强调人民群众对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放眼世界,大凡清廉国家,人民群众对各种腐败现象都保持着高度警惕。历史和现实表明:监督权力不仅是政府和执政党的责任,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可以有效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权力正确行使。为此,必须建立程序合理、运行高效的群众监督制度,“织密群众监督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才能让‘隐身人’无处藏身”。首先,要激发群众监督的内生动力。既要强化人民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识,增强广大群众在权力监督中的责任感、使命感;又要引导群众参与监督的愿望和行为,在法律知识、方法等方面为群众监督提供指导;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妨碍甚至报复群众监督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其次,要厚植群众监督的基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通过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制度,保障群众的各项权利,为群众监督创造良好条件。此外,还要完善群众监督的保障落实机制,让群众感受到自己的监督管用。最后,要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既要巩固批评、检举、信访、申诉、控告等群众监督的传统阵地;又要不断创新群众监督途径,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简捷、便利、高效的机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中。
(四)以完善的权力监督制度规范为遵循
制度在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注重从制度建设是完善党和国家权力监督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中国共产党始终把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加强权力监督的长远和根本之策,反复强调“建好制度、立好规矩,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明确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在实践中,我们党着眼于加快制定一套体系完善、管理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增强党和国家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把权力监督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放在突出位置,“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中共八大强调“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改革开放后要求“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新时代以来,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成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抓手。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变化,加快完善已有法规制度,包括“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密集出台一系列操作性强、执行度高的法规政令。党内监督制度与国家法律体系有机衔接,以党章和宪法监察法为核心、以各种准则条例等法规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规范为重要补充的、从根本层面上监管权力遏制腐败的党和国家权力监督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党和国家权力监督的制度笼子越织越密、越扎越牢,为权力正确行使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和制度支撑。
为防止制度“成为稻草人、纸老虎”,按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在加大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力度,开展常态化巡视工作,注重以良好的党内政治文化提升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影响力,推动形成了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浓厚氛围。
新中国依法规范、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实践经验充分表明:只有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构建起设计科学、程序严密、务实管用、制约有效的制度体系,把制度的刚性标尺立起来,才能为党和国家权力监督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与保障。
(五)增强监督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按照系统论原理,任何系统都是由若干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各要素通过一定的关系联结组合成系统后,便会产生在彼此孤立状态下所不具有的新的属性,因而整个系统的效能就会大于组成系统的各要素简单相加之和。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各类监督主体都有各自的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不能相互替代推诿、但各监督主体的基本目标一致,只有相互配合协调,才能形成合力,有效发挥整体效能。
中国共产党围绕增强监督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了大量工作。首先是推动各类监督各司其职又形成合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既包括党内监督,也包括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还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中,党内监督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国家监察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群众监督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三大类型的监督内在一致、高度互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各领域各环节监督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每一种监督都对其他监督产生重要影响,需要其他监督协同配合,联动推进。在充分发挥各自功能的基础上,实现高度协调、深度融合、无缝对接,形成既精准发力又相得益彰的监督整体合力。其次是确保监督全面覆盖、权威高效。一方面着力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等统筹衔接,构建既分工负责、又协同配合的统筹联动工作格局,加强监督检查部门对派驻机构日常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力量调配、工作融合等制度机制,协同开展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另一方面切实推动巡视巡察工作上下联动贯通,使巡视成果为巡察提供典型示范和经验借鉴,巡察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为深化巡视工作提供新的工作思路方向。在积极彰显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和派驻监督探头作用的基础上,推动巡视巡察工作向基层延伸,推动权力监督工作在基层见到实效。最后是发挥纪委监委一体推动的优势,既努力健全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推进机构、职能、人员和工作流程全面融合、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一体融合相互衔接,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协同高效;又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反腐败的能力。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实践证明,每一种监督都会对其他监督产生影响,也需要其他监督协同配合。党和国家积极构建监督主体互动、监督内容贯通、监督形式对接、监督机制协调、监督信息共享的全方位、宽领域、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切实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联动推进,从而发挥其“整体大于各部分之和”的整体合力和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推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立完善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形成联动、增强合力。经过新中国75年的不懈探索,相对完善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已由夯基垒台、立柱架梁,进入到全面推进、系统集成阶段。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立足“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的目标要求,对如何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做出战略谋划和部署,为进一步织密监督网络、凝聚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指明了发展方向。当前,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们党的中心任务。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艰巨的改革发展任务,面对变化的世情国情党情,我们党从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从而更好地完成历史任务、实现历史使命的高度,着眼于“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任务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积极谋划和顶层布局党和国家权力监督,通过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确保我们党更加团结统一、更加坚强有力,“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进而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了坚强保障。
*本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阐释工程2025年度重点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重要思想研究”(2025XYZD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吕薇洲,法学博士,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总编辑。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4年第6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