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中国不断加强经济立法和相关立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
——民事法律制度。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中国把财产权的确认、变更、行使、流转、消灭和保护规则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健全了债权制度和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制度,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以及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共存、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中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经历了以所有制为导向向以组织和责任形式为导向的立法的转变,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确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本制度,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投资者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制度基础。《企业破产法》建立了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破产制度。中国还建立了法律、财务、信息咨询等大批市场服务组织,完善了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促进了垄断行业的改革,加强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并相应地确立了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并存的法律救济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建立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立了有利于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直销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也有效规范了市场行为。
——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特点。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预算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对相关领域进行宏观调控依法作出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为保持币值稳定、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统计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法律基础。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建设,有效地发挥了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提高了宏观调控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以及出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一批行政法规,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保护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国采取了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机制。司法审判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执法机关依法主动查处和依当事人请求居间处理相结合,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选择的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国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不断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9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17部资源节约和保护方面的法律。出台了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50余件,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660余项,国家标准800多项。建立健全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以及自然资源的规划、权属、许可、有偿使用、能源节约评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中国十分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缔结或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京都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30多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并积极履行所承担的条约义务。
——对外经贸合作的法律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对外贸易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提供了多种模式或组织形式,充分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通过修订《对外贸易法》,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健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建立起符合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和对外贸易促进体制,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贸易救济制度,完善海关监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确立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入世承诺,中国对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六年来,共对887件对外经贸领域内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五、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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