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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建设
发布时间: 2009-09-03    作者:    来源:新华社 20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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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制度与公正司法

   人民法院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国建立健全了审判制度,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形成了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依法公开、及时公开的原则。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他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预先公告,允许公民和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审理过程。人民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审判,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共同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辩护制度。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避制度。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如果是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必须回避。
   ——司法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根据自愿、合法、民主的要求,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2006年全国民事一审案件的调解撤诉率约为56%。
   ——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实行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不上诉的,法定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诉、抗诉的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除死刑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外,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
   ——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独立于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以外的、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的重要制度。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严格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确保死刑案件的慎重与公正。从2006年下半年起,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中国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依法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或支持公诉等。法律还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狱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中国制定了《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了仲裁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等制度。
   《仲裁法》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中国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除非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法》规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必须拥护宪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才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可以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3000多个,执业律师130000多人。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或者个人设立,也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公证法》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效力,主要包括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要件效力、公示及对抗第三人效力、不可撤销效力等。近年来,全国公证机构年办证量均在1000万件左右,其中涉外公证30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公证机构3000多家,执业公证员近12000人。
   中国自1994年起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各级政府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了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择优录用。中国从1986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为了建立和规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专门对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组织、报名条件和授予资格等作了规定。2002年至2007年,中国连续举行了六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推动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职业化建设。
   近年来,中国加快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从国情出发,注意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通过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不断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司法公开制度,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诉讼权有了更好的保障;对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机制,特别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平稳推进,重点对不服逮捕、拟撤销、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
   ——通过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新进展。死刑案件办理程序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方式逐步建立。超期羁押人数明显下降,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更加规范。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稳步推进,教育改造质量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了在押罪犯的合法权益,罪犯脱逃率和狱内发案率大幅度下降。社区矫正试点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取得良好效果,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足1%。
   ——通过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司法效率进一步提高。目前,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已达38.87%,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达到71.26%。全国绝大多数人民法院实现了直接立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化矛盾调解机制进一步健全,2006年全国各类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400多万件,95%以上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为理顺和规范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通过开辟网上立案、远程立案,建设“数字法庭”,提高了工作效率。
   ——通过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新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平均降低诉讼费用60%。新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收费程序,严惩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近年来,国家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中央财政和部分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建立。2006年全国各地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18514件,为3193801人(次)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同比分别增长25.6%、19.9%。
   ——通过改革和完善干部管理体制和经费保证机制,司法公正得到更充分保障。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行政工作与审判、检察业务相分离的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了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干部交流等制度。近年来,国家和地方财政对司法的投入大幅增加,为司法部门履行职能提供了更多的物质保障。

七、普法和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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