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和及时推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我们讲全面落实和及时推进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基本问题有两个,一个叫民族化,一个叫自治权。
民族化是行使自治权的必要条件。民族化有几个方面,而中心环节是自治机关干部的民族化。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应当以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这就是说: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必须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担任;在自治机关的组成人员中,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必须占有和这个民族作为当地主体民族的地位相称的比例;并要切实保证他们真正有职有权有责;同时根据当地的民族构成情况,安排其他民族的代表人物,担任适当的领导职务。所有在自治机关担任各种领导职务的各民族干部,都要符合党和国家选拔干部的标准,德才兼备;都要经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协商,合理安排。现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达到了干部民族化的目标了吗?多数是正在接近而尚未达到。至于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部门的干部配备,更有不少问题。在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往往是任正职的少,当领导干部的少,在重要部门工作的少,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少,当了领导干部而真正有职有权的少。我们必须努力培养和提拔民族干部,坚决地尽快地改变这种状况。
由于不少民族自治地方内汉族人口比少数民族人口多,有些同志就不赞成自治机关以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甚至认为这是对汉族的不平等了,这显然是不对的。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民族自治地方内的各民族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这和自治机关以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其二,我们说的民族区域自治,这“民族”,是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这“区域”,以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为基础;这“自治”,是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的自治。汉族在全国占绝大多数,用不着在民族自治地方内另搞自治,在自治机关中用不着也为主。如果自治机关不以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那就不成其为民族区域自治了。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说的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要认真做到少数民族为主,汉族为辅。这个正确的原则,必须坚持。当然,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切实保障境内各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倡导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断加强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消除民族偏见和民族隔阂。不努力这样做,同样是不对的。几十年来,一大批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汉族干部,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将继续作出重要贡献。促进自治机关干部的民族化,也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汉族干部的光荣任务。广大少数民族人民对长期艰苦地工作在民族自治地方、诚心诚意地为少数民族服务的汉族干部的重大功绩,将永志不忘。
民族自治地方现有的自治权,显然还是不够完备的。全国性的事务,自然只能由国家统一管理。至于地方性的事务,则可以而且必须由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管理。同行政地位相仿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相比,自治机关的职权要多些、大些,这是没有疑问的。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在经济管理和财政方面的自治权已经成为突出的、亟需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了。早在二十五年前,毛泽东同志就说:“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究竟怎样才适合,要好好研究一下。”(《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8页)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体制和某些部门经济管理的体制已经有所改进,今后应当更求改进。
在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上,必须充分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权益——尤其是依照国家法律自主管理资源和企业的权益。上级国家机关在开发和利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时,要和自治机关充分磋商,作出妥善的安排,做到既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一定要使当地群众受到实惠。为了促进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繁荣,逐步消除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除了民族自治地方应自力更生之外,国家将尽力给予民族自治地方以财政上、技术上的援助。
周恩来同志指出;“……因为历史上汉族的反动统治者压迫少数民族、剥削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免不了带着怀疑的眼光看汉族,这是很自然的。”(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因此,作为汉族,在对待自治机关的民族化、自治权等问题和其他民族关系问题上,应当遵照列宁的教导:“我们要是以真正无产阶级的态度处理问题,就必须非常谨慎,必须采取关心和让步的态度。……对少数民族多让步一些,多温和一些,比让步不够、温和不够要好些。”(《列宁全集》第36卷第6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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