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革命委员会说明中国形势安定;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将通过的七个法律草案,从根本上改变了文化革命和“四人帮”时代中国的国家职能和社会生活,具有历史意义;可以认为,中国正决心通过这些立法,不许退回到黑暗的时代去
【共同社北京六月十三日电】(记者:边见)题:走向完全废除革命委员会制度,中国争取在行政和社会生活上进行历史性变革
中国在十八日开始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将提出争取对从文化大革命时期一直延续下来的社会结构进行一大变革的措施。现已决定完全废除那种结构的一大支柱 ——迄今的革命委员会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制度以及首长制取而代之。会上还将同意工业、农业、建筑、运输、旅游和服务等各行业直接接受世界各国的投资,并且具体地规定同中国建立合办企业的条件、投资比例和手续等等,向西方资本打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窗口。
另外,不仅贯彻按法律判罪等原则,制定出把诬告罪和惩处反革命条例等写在内的现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还决定按各地方选民人口总数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并且制定了采用提候选人制度的民主选举法。根据法律改革文化大革命、“四人帮”时代延续下来的不民主的社会制度,为确立与现代化路线相适应的有秩序的内政而明确地建立起基本体制。
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有影响成员十三日就这些法律草案的梗概作了长时间的介绍,共同社北京分社听取了这个介绍。提交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草案一共有七个,这就是:一、刑法;二、刑事诉讼法;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委员会选举法;六、人民法院组织法;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全国解放以来大约相隔三十年之久,其中包括文化革命和四人帮时代的风暴在内,衡量国家体制的法律都将制定完备。
这七个法律预定在进行半年左右的宣传教育之后,到明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废除革命委员会制度是根据“地方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加强行政而采取的措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委员,地方各级人民委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比如:北京市恢复北京市市长的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的首长称为山东省省长。过去的各地方党委是作为人民委员会的领导机关而存在的,而事实上把“党”“政”加以严格区分,贯穿着一种合议制。实质上是恢复了文革前的地方行政体制。不过可以说,撤销革命委员会说明中国共产党和国内形势的安定。
另一方面,为中国与外国企业合营制定的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对象不排除特定的外国,但是,只规定了如下的条件:“技术、设备都必须达到世界水平并符合我国的需要。”
还明确规定,当同对方外国企业合办事业时,不收进口税。这似将引起日美欧各国企业的强烈反响。投资比例也法制化了,明确规定外国企业“一般不得高于百分之四十九,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规定了中国投资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比例。
经过七次修改最后确定的刑法的刑罚规定共有九十条,大胆地提出了杀人、强奸、拐骗、重婚等一般刑事犯罪项目,并且予以与国际一般观念相一致的妥当的量刑。正因为是据说运用文化革命中无法治时代“血的教训”而制定的刑典,因而也立了根据诬告“罪”的大小而判徒刑的“诬告罪”。《刑法》还规定,为了依法定罪,防止“类推解释”,也有这样的规定:“关于刑法条文上没有规定,但与之相类似的犯罪行为,未经最高法院准许,不得类推。”(草案第八十六条)从整体来看,内容是极为民主的。
关于引人注目的反革命罪,在刑法总则中提出了这样一个概念,即“破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人”,在分则第一条中,提出了这样的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行为。”另外还有四五条处罚的规定。
也提出了比较稳妥的原则,例如,《刑法》明确规定,“企图颠覆政府,破坏国家的分子”,还有“同外国勾结伤害祖国的主权,损害领土完整的分子”,要判处十年至无期徒刑。特别是,最恶劣者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可判处死刑。
【共同社北京六月十三日电】(记者:边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七项法律草案,从根本上改变了文化革命和四人帮时代中国的国家职能和社会生活,具有历史意义。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陈逸松说,在制订这些草案的过程中,不是仅仅征求有关各部门的意见,而是征求了中国全国的意见,处理了二万八千封来信。看来,这些草案充分反映了民意。
文化革命期间作为“无产阶级专政临时权力机关”而成立的革命委员会,后来虽然改变了实质,但是过去“夺权”、“造反”的阴暗形象至今都很难消除。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要采用办事顺利而民主的行政机关的人民委员会制度,与其说是恢复到文化革命以前,不如说是反映了向前看的热情:肃清文化革命残余,使符合现代化路线政治固定下来。明确党的领导同行政的区别和联系的人民委员会制度,似乎才象征了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政治的稳定程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也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计划,是当局最急于制定的经济立法。这项大胆地为外国直接投资和合办企业开辟道路的法律,是给在资金、技术水平上都有很多困难问题的中国经济注射西方先进企业的“强心针”。
可以认为也有这样一种考虑:在投资比例等方面要不忽视中国的自主性。通过合办事业,中国的经济环境似将受到明显的刺激,发生变化。
刑法草案在这一年期间经过多次反复热烈的争论后,前后作了七次修改,的确是努力的结晶。整个刑法是充分运用了研究西方刑典的成果和中国自身的经验,尤其是对文化革命以来的情况的反省。中国刑法在解放后于一九五七年和一九六二、六三年前后拟定了草案,但均未生效。这是三十年来初次尝试,是要完全摆脱新中国成立后的各种激烈动荡,以形成现代社会主义制度的“面貌”的尝试。在草案制定出之前,一部分西方观察家曾经产生了这样的看法:可能会写上“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反革命这样一条罪行。但却只有“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一点,不妨可以说,这在考虑正在变化的价值体系的时候,实在是明智的。
采取了依法定罪、限制类推和暂时不再审理的原则,这不仅是司法的成果,而且是和政治现代化有联系的成果。也可以认为,中国正决心通过这些立法,不许退回到黑暗的时代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