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社北京三月七日电】(记者:比昂尼克)中国新宪法把属于共产党的权力恢复到国家手中,并突出普通公民权。 中国新宪法是第三部宪法,以前两部是一九五四年宪法和一九七五年宪法。新宪法更着重经济,把中国的主要目标——发展和现代化——列入条文。这部宪法的“政治色采”不如上部宪法那么浓,而更强调法律问题。这表明恢复到原先的一九五四年宪法,但没有写得那么详细。 新宪法没有恢复共和国主席的职位,但是把国家元首的大部分职权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宪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职权。在一九五四年,设有共和国主席。在一九七五年废除这个职位后,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权力。 武装部队仍然由共产党主席统率,但是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负责公布法律,派遣和召回中国的外交代表和批准条约。最重要的是,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监督”政府、撤销“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特赦”的机构。 在经济方面,新宪法包含一项修改,肯定新政权的两项主要关心的事:安定和经济发展。宪法禁止“任何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在“四人帮”造成混乱之后的一个严重的警告,从一九七四年到一九七六年“四人帮”倒台,“四人帮”造成的混乱使中国损失了一千四百亿元(七百亿美元)和二千八百万吨钢。为了在经济上赶上去,并使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这四个关键部门现代化,新宪法正式恢复了“物质鼓励”,换言之,就是恢复了不太久之前被斥为“修正主义”的生产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