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解放区公营经济为基础组建国营金融业与商业
(一) 国营金融体系的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初创于多家解放区银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先后建立了自己的银行,经过不断的合并、撤销、新建,到解放战争全面胜利时,全国共有30多家解放区银行。解放战争后期,随着解放战争的迅速推进和城市的不断解放,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在接管官僚资本银行的同时,迅速建立了各地的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行政区划,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建立起总行、区行、分行、支行四级机构,即:在大行政区设区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行,县设支行;在城市中,则按城市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分行或支行,下设办事处、分理处;在农村的集镇设立营业所,办理各种具体业务。
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经过改组后,均采取总管理处、分行、支行四级制,总管理处下属的行处受本行总管理处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双重领导。1949年12月,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由上海迁至北京。1950年1月,交通银行总管理处也由上海迁到北京。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成立,并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景云兼任该公司总经理。
截至194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华东、中南、西北、西南4个区行,40个省、市分行,1200多个县(市)支行及办事处。加上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设有金融机构1308个,职工8万余人。1951年4月1日,东北银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内蒙古人民银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同年11月,新疆省银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新疆自治区分行。至此,除西藏自治区和台湾省以外,全国都已建立起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1951年8月,经政务院批准,农业合作银行成立,但在各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
(二)国营商业贸易体系的建立
建国之前,出于保障革命战争供给和控制市场的需要,解放区的公营商业迅速发展。例如华北人民政府兴办的华北贸易总公司,于1949年9月17日撤销后,组建了煤建、土产、粮食、百货、花纱布等11个全区性的专业贸易公司。这些公司在1949年4月抑制第一次物价风潮中所显示的实力表明:依靠政府的支持,它们已经可以控制华北地区的市场和主要商品。建国以后,各解放区政府所办的商业贸易公司成为国营公司并迅速扩张。各个国营贸易公司大体在1949年第四季度至1950年第一季度的半年里相继成立。
国营外贸公司起初也来源于东北解放区和华北解放区的对外贸易公司,这些公司随着华东、华南的解放,业务不断扩大,建国以后,则转为国营贸易公司。到1951年初,中央政府共成立了17个专业公司:盐业、百货、花纱布、土产、粮食、煤业、猪鬃、蛋品、茶叶、进口、皮毛、油脂、蚕丝、石油、矿产、进出口。加上一揽子公司、零售公司、信托公司,国营商业共有机构5519处,人员195027人。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食、棉、纱、布、食用油、煤炭、盐、钢材、水泥、石油以及进出口贸易,基本控制在国营商业公司手中。这也是建国初期国家控制市场的主要力量。
1950年初,根据政务院统一财经的规定,机关、部队、学校所设商店也移交给国营贸易机构。
三、苏联移交、外国转让及其他来源的国营经济
根据1945年2月,美、英、苏三国首脑在克里米亚半岛雅尔塔签署的秘密协议,规定战后中国保证苏联在大连港以及中东铁路、南满铁路的“优越权益”,苏联租借旅顺港作为海军基地。同年8月14日,国民党政府和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接受了雅尔塔协议。《条约》规定:苏联的援助完全给予国民政府;苏联尊重中国在东北三省之完全主权及领土完整;外蒙古独立;中东铁路、南满铁路为中苏共有,共同经营;大连港为自由港;苏联有权在旅顺驻扎海空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49年12月,毛泽东访问苏联。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时,签订《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根据《协定》,苏联同意放弃在中国的特权,在1952年之前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和财产无偿移交中国政府。苏联军队自旅顺口撤退,中国政府偿付苏联自1945年以后在此处的建设费用。大连的行政由中国管辖,苏联在大连临时代管和租用的财产于1950年以内由中国政府接收。移交工作进行得比较顺利。根据《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和同日中苏两国政府的换文,于1950年内,苏联政府将大连市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之财产,苏联经济机关在东北自日本所有者手中所获得之财产,以及过去北京兵营的全部财产,均无偿地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此次苏联政府移交我国的财产共有302处,其中,工厂47处,电影院ll处,宅舍188处,仓库33处,地产23处。上述财产,属于苏联各地经济机关所有者共260处,属于秋林股份公司及其分布在各地的贸易机关所有者共24处。1952年,苏联将长春铁路的财产无偿移交给中国政府。这些财产包括:从满洲里站至绥芬河站及从哈尔滨到大连和旅顺口的铁路基本干线,连同服务于该路的土地,铁路建筑物与设备;车辆、机车、货车及客车车厢,内燃发动机列车、机车及车厢的修理工厂;发电站、电话所和电报所,通讯器材与通讯线路;铁路辅助支线,公务技术建筑物与居住建筑物;经济组织,附属企业及其他企业与机关,以及在中苏共管期间内购置、恢复和新建的财产。这些财产,都成为新中国国有经济。
新中国成立以后,不少外商由于对新中国存有疑虑,纷纷抽逃资金,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了经济封锁和禁运,也导致了这些国家在华投资企业的困难,不少外资企业被中国政府征用或者自愿转让给中国政府。例如美孚石油公司、上海美商电力公司等企业就是通过征用方式转变为国营企业的;开滦煤矿、颐中烟草公司等企业则是通过转让的形式变成国营企业的。
第二节 建国初期党对国营经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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