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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中国共产党对经济体制与道德关系的认识
发布时间: 2009-08-27    作者:武力    来源:国史网 20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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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以来的57年里,在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全国人民已经达到小康社会的生活水平的同时,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生产力最终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最终决定上层建筑,我们的意识形态必然要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二是生产关系和依此为基础的政治、法律制度影响。而作为与经济体制相配套的道德伦理,也必然会影响经济运行。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发展目标是社会主义制度,就经济体制上说,其主要特点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经济运行的计划管理和收入分配的按劳分配。与这种经济体制相配套,中国共产党所设想和提倡的是社会主义甚至是共产主义道德,即“职业和岗位没有贵贱之分”、“国家、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等等,尤其是对共产党员的要求,就更高了。

  第一节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道德预设和“阶级斗争”

  这里所说的计划经济,当然是指那种以单一公有制和行政性计划管理为特征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所谓的“道德预设”则是指为了建立和维持这种经济体制所需要的社会道德和“理性”。

  有位经济史专家曾经说过:“关于‘经济人理性’的预设并不是断定人必定自私而不可能利他(因此不能用某个或许多利他的事例来证伪这种预设),更不是鼓吹人们应当自私自利(因此不能用关于自利心如何可恶之类的价值判断来否定这种预设)。这种预设只是相信没有什么能保证人人无私,也没有什么能保证某个人事事无私,因此制度安排的出发点只能是:你如果无私、利他、行慈善,当然再好不过;假如你处于利己之心,这种安排也可以使你的行为实际上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社会总福利。显然,这样一种安排就是市场经济。” 而计划经济体制则建立在所谓“大公无私”、“集体主义”的工人阶级道德基础之上,由此引发了经济体制与人长期形成的“自私自利”观念的冲突,尤其是当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不足、计划的漏洞比较大,需要依靠道德来发挥作用的时候。

  一、对私有制的否定也必然导致对其所派生道德和理性的否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虽然《共同纲领》和实际的经济政策并没有否定私有制,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是否定私有制和“剥削”的,并且在一定范围和宣传上也否定私有制的“合法性”和批判“剥削”的“非道德”。

  1.土地改革是农村经济中削弱和否定私有观念的第一个运动。

  对私有观念极其道德和理性的否定实际上是从“土地改革”开始的;土地改革虽然没有否定私有制,但是,第一否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指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不犯罪的前提下),二是否定了产权转让的市场原则;三是对所谓“剥削”的界定和否定。

  中国土地改革与非社会主义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如台湾地区)土地改革的根本性区别有两个:一是土地的征收和分配都是无偿的;二是没收对象的确定不是根据政治态度或着财产来源,换句话说,土地和财富的多少是所有者能否保有其所有权的主要标准(因为是否参加农业体力劳动只是一种附属性的标准,且难于准确界定;同时土地和财富多了以后,所有者自然就不会参加农业体力劳动,因为体力劳动毕竟不是一种享受)。

  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权利平等规则,就等于否认国家权威的至高无上和部分人享有特权,实际上这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是产权制度上资本主义区别于封建社会的根本所在。因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就是在于否定将国家置于人民之上的封建制度,确定国家只能代表人民的愿望和利益,而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不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以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个人的财产及其收益。

  表面上看,土地改革前是土地私有,土地改革后仍然是土地私有,从产权制度上来说并没有多少变化,但是后一种私有,是建立在靠政府来否定部分人(地主和部分富农)私有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土地改革以后的私有制,已经融入(或称“铸进”)了国家的权力,尤其是土地改革说明:土地和财富增加反而会导致其所有权的丧失,也就是说国家法律将不会最终承认和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

  土地改革通过强大的政府力量,采用经济上无偿没收地主富农土地和财产分给农民、政治上剥夺地主公民权的办法,迅速实现了高度平均的“耕者有其田”,极大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在自然资源紧张的条件下,使中国大部分农民获得了生存权和发展权,从而在总体上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这种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办法,以及按阶级和贫困程度分配其它生产资料和财产,实际上是一种“均贫富”的“免费午餐”,农民无偿得到的土地和财产,来自于国家的赐予(虽然是以农民自己斗争的形式),来自于政治斗争,这就使得土改后的以土地为主的产权被掺进了政治因素,一方面造成分得土地和财产的农民对共产党和政府感恩戴德,将其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升迁归为共产党和国家;另一方面则强化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而这与现代民主国家发展趋势是不符合的:即政府只是人民意志的代表和公仆,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统治机器。

  另外,土地改革是无偿没收地主和富农的土地财产并无偿分配给贫苦农民,这也从观念上极大冲击了私有制,助长了人们靠政治、运动和服从政府来保护或提高社会地位的倾向,使许多农民不敢进一步发家致富。

  2.“五反”运动是城市经济中削弱和否定私有观念的第一个运动

  “五反”运动则是城市中否定私有观念的开始。“五反”运动虽然只是整肃资产阶级的“五毒”行为,但是将其作为一个阶级来对待,表明中国共产党是故意打击资产阶级的,这在毛泽东拟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开展“五反”运动的指示中得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经济法制尚未健全,在管理方面漏洞也很多,给私营企业提供了从事所谓违法活动的空隙。例如税收中的“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就为“偷税漏税造成了空隙;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普遍拿“回扣”的风气,因为当时并没有宣布为非法,也为后来所谓“行贿”的主要原因。

  当时不法资本家违法活动主要有: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简称“五毒”)。总的来说,各地在解放以后,随着经济法制的建设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管理的加强,私营经济的违法乱纪活动呈现减少趋势。但是,不法资本家的违法行为仍相当严重。

  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城市限期展开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这个指示的发布,标志着“五反”运动的正式开始。1952年2月上旬,“五反”运动首先在各大城市展开,尔后迅速扩展到中小城市,很快形成高潮。整个“五反”运动大致分为两大阶段。前一阶段为检举揭发和坦白交待阶段。人民政府在注意发动群众揭发不法资本家违法行为,勒令不法资本家向政府坦白交待“五毒”行为,并派出检查组到私营工厂、商店逐一检查的同时,也注意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区别对待,主要将斗争的重点放在资产阶级中少数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上。

  “五反”运动后期,政府还在工人中间开展了“退小股子”运动,即动员那些在资方厂店里拥有小额股份的工人、店员退掉股份,与剥削阶级划清界限。

  “五反”运动后期,毛泽东曾经批评中宣部理论组在《学习》杂志上发表的完全否定资产阶级进步作用的文章,提出了资产阶级还具有“两面性”,以与新民主主义理论和统一战线政策相一致,但是实际上,“五反”运动前期的声势浩大地声讨资产阶级的舆论宣传和群众运动方式“面对面”、“背靠背”的批判斗争,已经极大地削弱了资产阶级的社会地位,使其尊严扫地,“剥削”(以财富牟利)遭到社会唾弃。“五反”以后,不仅许多资本家“躺倒不干”,而且其子女愿意继承产业的也是寥若晨星,甚至连私营企业的工人也不愿意给资本家干活,嫌没有前途。无论是当时还是后来历史学家的研究,几乎都认为“五反”运动是打击资产阶级、顺利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它从思想上彻底普及了资产阶级“惟利是图”和“非道德”的观念,极大地削弱了资产阶级的社会地位。

  3.首先从党内推行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

  实际上,推行社会主义思想和道德早在建国之初就在首先在党内进行了。由于中国共产党自称先进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自然其道德预设很高,而实际上许多党员的思想并达不到。1950年到1951年进行的城市整党和1952年的“三反”运动,1953—1954年开展的“新三反”运动、农村整党,都反映出党的道德预设与实际之间的差距和矛盾,并且反映出不得不靠运动的方式来解决。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由于改造后期的“四过”问题和公有制经济管理还不够成熟,国营经济、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着不少问题,并由此引起了少数农民希望单干和不少合作社要求实行各种分散经营的责任制,如“包工到户”、“包产到户”。这本来属于正常现象,由此可以对前一阶段的“四过”问题,完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和经营管理方式。但是,在1957年反右派运动以后,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估计发生了变化,认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要矛盾,并以此出发,将城乡中对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弊病的批评意见和纠正措施都看成是对社会主义的否定和走资本主义道路。因此,在1957年下半年,在城市开展大规模的反右派运动同时,在农村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批判所谓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倾向。

  二、单一公有制经济体制的道德预设与现实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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