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一公有制经济体制的道德预设与现实的矛盾
公有制经济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当1956年完成“三大改造”、建立单一公有制经济以后,既然否定了私有制基础上的自利行为、产权约束、激励机制,就必然要有与公有制经济相匹配的道德规范。尤其是在社会化生产还没有出现、法规不健全、监督成本高、管理水平低的条件下,越发凸显出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即毛泽东一再提倡的“精神”、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干部的觉悟。
1.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道德预设。
根据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对其生产关系的定义,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中(尽管划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人与人的关系是同志式的、平等的、互助的关系;人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们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人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尽可能地发展生产,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经济和文化需要。正是在这种基本的逻辑和理论下,预设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
综观那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大力宣传和推行的所谓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针对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标准。
对国家干部来说(特别是党员干部),是根据“党章”和“人民政府”的性质,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谋私利,不消极怠工,不脱离群众,主动地、不计较报酬的为党个国家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这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可以从当时的党政文件中大量看到。
对于国营企业的职工,则从他们是“国家的主人翁”和“企业的主人”出发,按照工人阶级应该具有的道德标准来要求。工人阶级是最先进的阶级,作为领导阶级,它最有远见,最有纪律,最大公无私,最富有牺牲精神,能够为国家和全民族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1950年2月7日的《人民日报》社论《学会管理企业》是较早明确系统提出这些要求的文献。
对于集体经济中的农民。根据合作化的逻辑,农民是具有社会主义积极性的,是自愿入社和转变为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因此农民对这种体制是认可和愿意实行的。同样,既然是集体经济,大家好好干,就会增加集体的收入和福利,自然也就增加自己的收入和福利,相反,如果不好好干,倒霉地最终还是自己;此外,由于实行完全的“按劳分配”,人们也不得不靠增加劳动和提高劳动技能来增加收入;上述两点应该是农民的“理性”认识,合作社是可以实现今天所说的“帕累托最优”的。正是基于上述逻辑推理,当时中国共产党不仅认为合作化中存在的问题是“技术”问题(要求过急,工作粗糙,体制不完善,新生事物优待成长),而且认为农民在这种体制下应该具有极大的生产积极性和关心集体、热爱劳动、互相帮助,甚至将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的道德思想。
正是基于上述对干部、工人、农民的认识,中国共产党在“三大改造”完成以后,以为生产关系问题解决,阻碍人民群众生产积极性的因素消除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应该可以发挥出来了。
2.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但是现实给人们开了一个玩笑。实际上,在不仅1952年的“三反”运动中揭露出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与社会主义道德不一致的观念和行为,就是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国营企业,尤其是国营农场的仍然存在着效率不高问题,特别是在贯彻“统购统销”等一系列社会主义政策过程中,基层干部“强迫命令”更是滋长蔓延。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以后,生产关系的问题不是解决了,而是更严重了:1957年初的农民“退社”风潮,1957年“整风”中反映出的“不满”,1961年调整时期所揭露出来的“大跃进”的原因和后果,农村“四清”和城市“五反”运动所揭露出来的问题,都说明上述道德规范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离实际相差太远了。
在企业,由于既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也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考核、惩罚等管理机制,无论干部还是工人,并没有表现出原来预期的道德水平,即所谓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平等互助和共同利益)下的工人阶级优秀品质,干部中官僚主义盛行,决策随意性大,“跟风跑”,并不关心国家财产的保值增值;而工人则在收入已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少支付劳动,已减低自己的成本,即出现所谓的吃“大锅饭”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建立公有制时所预设的道德标准相差甚远,因此即使不考虑其他因素,所谓的社会主义优越性也因此落空。
在农村,当1956年底基本完成高级社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合作社的问题也逐渐突出出来:一是社员劳动报酬的衡量问题,许多合作社在“计工”问题上导致社员矛盾很多;二是社员与干部的矛盾,主要是干部作风不民主、瞎指挥和劳动少而记工多等;三是当普遍实现合作化后,农村基层干部的经济利益已经与合作社联系在一起,出现了合作社干部与社员一起变相抵制国家统购统销政策(少报少卖或以次充好)。也就是说,在毛泽东归纳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中,人们总是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其次是集体利益,最后才是国家利益。这显然与当时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观是抵触的。
本来,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的过渡,是为了削弱农民的私有观念和利益,加强国家的控制,即保证在上述三者关系中,国家利益处于第一位,集体利益第二位,最后才是农民个人利益。但是随着“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倒是加强了国家对农民的控制,但是农民在既不能用手,也不能用脚投票的情况下,则采取了消极怠工的方式。不仅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干活磨洋工”、“搭便车”等现象已经众所周知,而且干部们的“多吃多占”、“欺压社员”行为也在“四清”运动中充分暴露出来。另外,作为集体行为的“瞒产私分”等行为也很普遍 ,这实际上是农民(包括基层干部)在不能平等谈判条件下利用信息不对称与国家进行的博弈。
三、思想文化上的“群众运动”是维持这种体制的必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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