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农民走合作道路的方针政策
1951年党内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讨论及分歧的消除,使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形式和步骤有了比较明确的统一认识。从毛泽东主持制订的第一个农业互助合作决议《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来看,这时期党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方针和步骤还是得当的,也促进了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决议(草案)》于1951年12月下达试行。该决议草案提出:(1)正确对待农民的两个积极性;(2)互助合作的三种形式;(3)警惕两种倾向;(4)互助合作的指导方针和领导方法。
根据上述决议草案精神,1952年2月15日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1952年农业生产的决定》即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作了具体安排。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应普遍大量发展简单的、季节性的劳动互助组;在互助运动有基础的地区,应推广常年定型的、农副结合的互助组;在群众互助经验丰富而又有较强骨干的地区,应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他专业性质的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亦应适当加以提倡。老解放区要在今、明两年把农村百分之八、九十的劳动力组织起来,新区要争取三年左右完成这一任务。”[71]
1952年5月10日,中共中央转发东北局关于推行农业合作化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提出了政府帮助农业互助合作经济发展的比较具体的方针政策,如:推广新农具;建立新式农具推广站和技术指导站;改良马种;在农民中培养农业技术人才;轮训县、区、乡、村和合作社干部;国家在税收、贷款和供给农用生产资料方面给予优惠等。1952年7月23日,中共中央又批转华东局有关互助合作运动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1951年底,全国参加互助组织的农户共2100.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9.2%。在这些农户中,参加互助组的为2100万户,共组成467.75万个互助组;参加初级社的为1588户,共组成129个初级社;高级社仅有一个,共有30户农民。到1952年底,全国参加互助组织的农户发展到4542.3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9.95%,但是其中绝大部分是参加互助组,参加初级社的农户仅为57188户,共组成3634个初级社,合作社在农业互助合作组织中所占比重仍然很低。
到1952年底,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任务,中共中央在1952年下半年编制“一五”计划时,也开始考虑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间表。1952年10月,刘少奇受毛泽东委托,在给斯大林的信中谈到,中国打算用三个五年计划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在实现工业化的同时,逐步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3月,中共中央鉴于1952年冬和1953年春许多地方在互助合作运动中发生急躁冒进倾向、不顾条件地去发展初级社的情况,决定农业生产合作社仍停留在重点试办阶段。中央肯定并批转了华北局提出的“当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应以发展和巩固互助组为中心环节”,“从全国范围看,互助组依然是适合广大人民群众生产要求和文化水平的一种合作形式。”[72]
这个时期的农业合作化是以互助组为主体,农民既有是否参加农业互助组织的选择权,也有参加哪种互助组织的选择权。而互助组是在自愿互利、不打破家庭经营核算原则下,实行平等互利的有偿互助,再加上组织规模小、自由结合、互助方式灵活等特点,因此受到广大缺乏生产资料或劳动力的农户的欢迎,它使农村的人力、畜力、物力和土地都能得到比较充分合理的利用。这个时期为数不多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尚处于重点试办、典型示范阶段,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好,并且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扶助,生产投入一般比个体农户和互助组有较大幅度增加,因而其增产效果也很明显,一般建社的第一年,其平均亩产即能比当地的互助组增加10%以上。总之,1950年至1952年的互助合作运动,由于有助于解决长期战乱后农民家庭经营困难,也由于政府的方针政策比较得当、形式灵活多样,因此在当时农村生产资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确实显示出它的优越性,而这种优越性又对1953年后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有关经济发展的决策产生了较大影响。
四、关于对农村自发资本主义倾向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