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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0-1952)
发布时间: 2009-08-31    作者:    来源:国史网 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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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关于农业合作化的认识

   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经济几乎变成了清一色的小农家庭经营。由于当时我国刚刚结束了百余年的战乱,农村的财富已经消耗殆尽,即使从事传统农业的生产资料,诸如牲畜、手工工具、肥料、种子也非常缺乏,更不用说因工业化水平很低和缺乏资金而无力用现代化的能源、机械、化肥、农药等装备农业 了。土改结束时,平均每个农户只有06头耕畜,就大多数农户来说,从事独立的家庭经营尚感困难。因此,有着历史传统的“插犋”、“换工”等生产互助形式,在党和国家的积极提倡下,就很快发展起来,而且对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经济的发展道路应该怎样走,成为建国初期需要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两种不同思路

   关于引导农村中广大的农民个体经济逐步走向合作化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在建国以前就已经确定不移的方针政策。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都非常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但是同时又都指出这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应该说,对于在农村中组织供销、信用以及手工业合作社,中国共产党内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如何看待土改以后农村个体经济的发展和中农化趋势,如何认识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建国初期则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其中两种认识在党内影响比较大。

   一种认识是以高岗、东北局和山西省委为代表的认识。早在1949年底,在农村工作座谈会上,针对不少区县干部面对土改后农村中中农化和两极分化苗头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的农村究竟应该是什么样子?农民应该经由什么样的道路走向富裕?什么叫提高一步?除了组织起来,农村还要干什么?”等问题[61],当时任东北局第一书记的高岗回答说:“我们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又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面发展’。组织起来发展生产,乃是我们农村生产领导的基本方向。”高岗虽然也批评了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但是重点是批评各种各样的“要求单干,对单干、对旧式富农感兴趣,对组织起来感苦恼”的思想。高岗虽然也提出允许单干、雇工、借贷,原则上允许土地买卖、出租,但重点是强调限制,强调加强领导,组织起来。高岗还提出:现在的互助合作,“在获得生产工具的改进之后,还可以进一步提高与发展”。会后,《东北日报》关于互助合作的宣传报导,就把高岗的这些思想概括为“把互助合作组织提高一步”。在会上,高岗还宣布了五条奖励互助合作实际上也是歧视单干的经济政策。关于党员能否雇工和单干的问题,高岗说:从原则上讲,党员是不允许剥削人的,党员要雇工时,应说服他不雇工,党员不参加变工组(即互助组)是不对的,但这些问题主要是采取教育的方法解决,非在必要时,不采用组织手段。高岗的总结表明,面对土改后农民积极发展个体经济和出现分化的趋势,他实际上主张通过大力发展互助合作组织,领导农民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高岗的上述思想和政策反映在会后经中央批准的东北局决议上。高岗的上述总结发言,全文发表在195014的《东北日报》和东北各省报上,产生较大影响。

   继东北之后,山西省委也遇到了这个问题。19501114,山西省长治地委在《人民日报》发表《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指出土改后虽然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中农,但已开始阶级分化。许多互助组出现涣散或半解体现象。长治地委认为:为了防止阶级分化,必须提高互助组,试办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社员退社不能带走公积金。长治地委的上述思想得到山西省委的支持,山西省委认为适当动摇和否定私有制没有什么不可以。19512月和3月,山西省委分别向全省党代会和华北局阐述了上述观点。

   19514月,山西省委又向中共中央、华北局写了一个题为《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说:“山西老区的互助组织,基础较大,历史较长,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战争时期的劳、畜力困难,已不再是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农民已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加以战争转向和平,就使某些互助组织中发生了涣散的情形。”“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的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对此,山西省委提出依靠扶持与增强互助组内的“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62]

   应该说,上述思想是来源于毛泽东长期提倡的互助合作思想。这种通过合作社将广大的个体农民逐步引导到集体经济的思想,也被七届二中全会和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所接受。只是七届二中全会决议认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的农业和手工业,就其基本形态说来,还是和还将是分散的和个体的”。[63]而上述同志则主要是出于对战争和土改结束以后农村中“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的担忧,要赶快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亦即集体化道路。

   另一种认识是以刘少奇、薄一波和华北局为代表的认识。1950123,刘少奇签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答复东北局关于党员雇工问题的信指出:“党员雇工与否,参加变工与否,应有完全的自由,党组织不得强制,其党籍亦不得因此停止或开除。”“在今天农村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村资本主义的一定限度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党员向富农发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也是错误的。”[64]当天晚上,刘少奇在与中组部副部长安子文谈话时又说:“东北土改后农村经济开始向上发展了。有三匹马一副犁一挂大车的农民,不是富农,而是中农。今天东北的变工互助组是建筑在破产、贫苦的个体经济基础上的,这是一个不好的基础。将来70%的农民有了三匹马,互助组就会缩小,因为中农更多了,他能够单干了。这是好现象。现在的变工互助组能否发展成为将来的集体农庄?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不能把新民主主义阶段同社会主义阶段混为一谈。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这是生产方式的革命。没有机器工具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65]

   195173,刘少奇对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写了如下批语:“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和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和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特印发给各负责同志一阅。”[66] 75,刘少奇在给中央马列学院学生讲课时,再次阐述了上述思想。

   629,薄一波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题为《加强党在农村中的政治工作——纪念中国共产党三十周年》。725,华北局向中共中央作的《关于华北局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也都阐述了与刘少奇上述思想相同的观点。[67]

   以刘少奇为代表的上述认识,是完全贯彻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思路。刘少奇根据新民主主义的理论,即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原理,认为在工业化之前,即工业能够为农业提供现代机械和设备,将传统农业改造成现代农业之前,私有制和家庭经营将仍然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国家可以通过大力发展供销、信贷合作社的办法,既帮助小农经济,又将其纳入国营经济的领导之下。当时互助合作的兴盛,不是小农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是农民独立从事家庭经营条件不够的结果,因此一些解放和土改完成较早地区因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互助组涣散现象,是必然的,同时也并不是坏事,因为它说明农民生产条件提高了,可以独立生产了。对于土改后农村中将产生少数新式富农经济,也用不着害怕,因为国家完全可以向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那样限制它的不好的方面。而希望通过在现有生产力基础上将互助组转变成合作社的办法,来动摇阻止互助组“涣散”和动摇“私有制基础”并走向社会主义,则是空想和危险的。因为它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二、两种认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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