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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解放战争时期(1945﹒8-1949﹒9)
发布时间: 2009-08-31    作者:    来源:国史网 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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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改革政策的演变

   抗战胜利以后,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开始突出,占中国人口大多数并作为民主革命主力军的农民,开始提出强烈的土地要求,即要求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及时改变了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在广大解放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作为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之一,遂成为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465月中共中央的“五四指示”到1950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党的土地改革思想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和主观认识的提高,经历了一个逐渐成熟和完善的过程。

  (一)“五四指示”前后的土地改革思想和政策

   抗战胜利前夕,毛泽东曾在党的七大中提出:减租减息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1

   抗战胜利以后,各解放区,尤其是新解放区普遍开展了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到1946年上半年,新老解放区的农民,经过反奸清算和减租减息斗争,既动摇了封建社会的传统私有观念,也认识到自己的力量,特别是贫雇农已不满足于减租减息,强烈要求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同时国内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国共两党之间的武装冲突实际已难避免,中国共产党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也可使广大农民在国共两党的斗争中站到共产党方面。另一方面,国共和谈正在进行,许多人对和平建国尚抱有较大希望。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要满足解放区广大农民的要求,以获得人民最大的支持,另一方面又不致过分刺激国民党和其它社会阶层,194654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

   19463月,中共中央听取了黎玉、邓子恢、薄一波等各地领导干部关于农民斗争情况和各阶层反映的报告,并于4月份对解放区的农民土地问题进行了讨论。毛泽东回顾了历史上的教训,认为现在类似大革命时期,农民伸出手来要土地,共产党是否批准,必须有坚定明确的态度。中共中央认为,当时内战尚未全面爆发,过早地实行彻底的土地改革,难以得到解放区以外的民主人士的理解和同情。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消灭封建土地制度,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是中国走向民主、富强的基础,是符合全国人民(包括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的;但是在内战未全面爆发以前,一部分民主人士和民族资产阶级忧虑猛烈的农民运动打破眼前的安宁。

   中共中央认真分析了民族资产阶级和民主人土的态度,权衡的结果是:不要怕民族资产阶级和中间分子暂时的动摇,只有我们坚决实行土地改革,使农民得到土地,我们的力量更加巩固强大时,才更可能争取团结他们,但是对民族资产阶级和中间派应作出正确有力的解释,即此次农民取得土地的方式不同于土地革命时期,是符合19461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中共中央经过反复研究,由刘少奇综合大家的意见,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指示》,之后又根据各地领导农民运动干部的意见,作了几次修改。194654,中共中央将它作为党内文件,发至各解放区贯彻执行,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集中反映了解放战争初期党关于土地改革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方针、政策,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坚决批准农民的土地要求。“五四指示”充分肯定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伟大意义,指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环节”;明确表示“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使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依据群众运动发展的规模和程度,迅速求其实现”。2

   针对各阶层对待农民运动的不同态度,特别是党内存在的认识上分歧,“五四指示”要求各地党委在广大群众运动面前,要有“五不怕”精神,即“不要害怕普遍地变更解放区的土地关系,不要害怕农民获得大量土地和地主丧失土地,不要害怕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剥削,不要害怕地主的叫骂和诬蔑,也不要害怕中间派暂时的不满和动摇。相反,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获得和正在获得土地”。1

   2农民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土地问题。“五四指示”吸取了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土地斗争的成功经验,主张充分发动群众,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土地问题。“五四指示”提出,除充当汉奸的地主土地无条件没收分配外,对一般地主的土地,可沿用减租减息以来农民所创造的多种方式。如“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佃农以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乃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三成或二成土地自耕”;“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它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上述这些方式的共同特点是在形式上农民获得地主的土地是有偿的,是在承认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民与地主之间的一种有偿交换,这种形式甚至没有违反国民党标榜的土地改革纲领。当然,这种有偿交换不是在地主自愿和双方平等自由的条件下进行的,它是依靠解放区政权和农民斗争来实现的。这种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既适应了土地斗争的延续性,使农民运动由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和反奸清算自然过渡到没收分配土地,又利于在内战尚未全面爆发之前,向解放区及国内外各阶层人士声明:“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领导,组织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五四指示”特别强调,土地改革应在不损害绝大多数农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照顾革命统一战线内各阶层利益,以便争取农村人口的绝大多数,将斗争矛头对准地主阶级。为此,“五四指示”明确规定了18条具体政策。主要内容有:(1)坚决不侵犯中农利益,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意或满意,包括富裕中农在内。”(2)一般不变动富农土地,如果“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对富农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3)区别对待大中小地主,反对乱打乱杀。对于抗日军人及抗日干部的家属中属于地主成分者,对于抗日时期的开明绅士等,“一般采取调解仲裁方式。一方面,说服他们不应该拒绝群众的合理要求,自动采取开明态度;另一方面,应教育农民念及这些人抗日有功,或是抗属,给他们多留下一些土地,及替他们保留面子”。(4)保护工商业。“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的矿山、工厂、商店应当没收外,凡富农及地主开设的商店、作坊、工厂、碡山,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5)团结知识分子和党外人士。(6)公平合理地分配土改果实,鼓励发展农业生产。“在解决土地问题后,凡由于自己勤勉节约,善于经营,因而发财致富者,均应保障其财产不受侵犯。”(7)加强党的领导,强调党的政策的重要性及其与群众利益的一致性。

   “五四指示”是在抗战胜利后国共和谈尚未完全破裂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虽然它没有明确地宣布废除一切封建土地制度和消灭地主经济,并提出主要通过有偿的形式来使农民获得土地,但是就“五四指示”内容和执行结果来看,它不仅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消灭地主经济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民主革命纲领,而且还反映出党在解决土地问题上策略的灵活性。

   (二) 全国土地会议前后的土地改革思想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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