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税制改革
征收农业税(即公粮)是解放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解放战争初期,解放区仍沿用抗日战争时期按标准亩收入征收的累进农业税制,也就是将农业税负担主要放在占有土地较多的地主和富农身上。
土地改革以后由于农村消灭了地主和富农,农业负担政策自然也应相应地调整。1947年3月召开的华北财经会议指出:“在土地改革完成后,我们农业负担政策应按新的情况大加修改。我们研究结果,认为:(1)负担面应更加扩大,免征点可考虑取消。因为一般农民均已分到土地,均应负担公粮。(2)累进率应减少差额,因为地主以及部分富农已将多余土地分给贫苦农民,今天分得较多较好土地的大多数是抗属烈属,不应加重这些人的负担。(3)按照各级土地平均产量征收(勿按实际产量征收),借以奖励增产。(4)军属烈属工属和孤儿寡妇没有劳动力的人家应当酌量减轻负担。”[110]
1947年12月,毛泽东代表中央对土改过程中出现的侵犯中农利益现象(包括贫雇农将负担转加到中农身上),进行了严厉批评,除强调土改中不要损害中农利益外,还提出“在土地税和支持战争的负担上,必须采取公平合理的原则。”[111] 1948年1月,任弼时在《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此稿经过毛泽东修改审定)讲话中,更加明确提出:“负担必须做到公平合理,例如公粮负担,支持前线以及其它种种人力、财力的动员等,绝对不能因为地主富农不能负担就通通加在中农身上去。这是中农最害怕,也是不正确的。对贫雇农在负担上适当照顾是必要的,但也不能与中农相差太远,而且一切负担的分配最后应在包括全体农民在内的农会上讨论通过。”[112]
在鼓励生产方面,解放战争时期继续贯彻毛泽东提出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使税收起到鼓励生产、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作用。在征收农业税方面,各地规定了一些奖励生产的办法:(1)根据土地改革后的情况,将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累进税制改为比例税制,降低起征点,扩大负担面,使农民感到更合理。(2)公粮按照土地的常年产量征收,不按实际产量或登记产量征收,以刺激农民积极生产。(3)农民家庭副业收入一般不列入农业税征收范围,鼓励农民搞家庭副业。(4)垦种熟荒地和生荒地在一定年限内减免税。(5)对兴修农田水利者在税收方面予以优待。(6)华北和山东解放区对饲养牲畜的农户予以减税的特殊优待。
1947年9月以后,经过土地改革的农村中各阶级占有土地基本拉平,各解放区为适应这种变化,鼓励农民生产,于是先后将农业税的累进税制改为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即在计算每一农户税额时,先从全部收入中,按人口扣除一定数量的免征收入额 ,所余部分按同样税率比例征收。各解放区在实行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时,对革命军人、革命职员、烈士的家属以及鳏、寡、孤、独等无劳动力,而家境贫苦,生活困难者,均享受酌予提高其免征点的优待。上述内容可以从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1948年5月1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农业新税制的报告”中反映出来。布告规定:“(一)凡土地已经实行平分,各阶层人民所有土地,已大体达到平均的村庄,一律废除累进税制,改用无累进之比例税收制,使人民多生产者,能多得利。(二)农业税分数与征收数量,一律按各块土地常年平均产量计算,不按当年实际产量计算。凡因勤苦劳动或经营多上粪、多浇水,深耕细作,改良作物等所增加之收入,即超过土地常年平均产量之收入,一律不增加负担,以奖励劳动,增加生产。在荒年及其它的打击因而歉收的情况下,得由政府酌量减收或免收。”[113]
1947年,晋冀鲁豫解放区曾就这个问题进行过专门调查,其调查资料显示:“一般年景每人每年至多可以负担小米4斗2升至5斗(市斗、柴草在内),约占农业收入的15%,如按这个标准计算,多数解放区的农民负担尚未达到最高限度,但由于各地土地多少、肥瘠不同,生产条件不同,年景丰歉又有很明显的差异,因此负担标准很难统一。”[114]根据中央在一个题为《中国解放区的人民负担》的报告中,对1948年各解放区的农民收入与粮赋负担的调查统计,每个农民的负担占收入的比例,除只有一个解放区超过20%以外,其它解放区都在14%~17%之间,详见下表:
解放区农民收入与粮赋负担统计表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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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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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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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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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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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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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察热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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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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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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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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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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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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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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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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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粮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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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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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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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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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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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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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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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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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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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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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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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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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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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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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此报告时间为1948年10月15日,选自中财部《财经简报》第4期,载《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1403页。
从以上两方面的调查和统计资料表明,解放区农民的公粮负担率大都保持在15%左右。如果按每个标准亩产150斤计算,每个农民除去免征额以后的土地,每亩地缴纳22.5斤粮食。一般农民还不至于感到负担过重。即使有时个别地区超过15%,但由于解放区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到支持革命战争同自己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他们宁愿为赢得革命战争的胜利节衣缩食。
1948年底,随着华北大城市解放在即,城市税收被纳入视野,由此联系到能否适当减轻农业税过重的问题。1948年12月华北局在向中央的报告中提出:“我们的公粮制度,实际上是余粮收集制,26亿斤公粮不仅不是用工业品交换得来,连票子也是不给的,不仅征收了农民的余粮,甚至征收到农民生活所必需的部分(这在今天是必需的,那么一般也是愿意缴纳的,只有如此才能争取胜利。但应积极的解决这一困难问题),除了农民自己的粮食(还不包括日用品的消费及种籽、饲料以外的土地投资)及公粮之外,可以作为商品粮食的不过是165701万斤(这是假定毫不积蓄的话)。这一方面显示出农民对灾荒的抵抗能力很弱,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很低;另一方面显示出,商品粮食很少,将不足以供给即将解放的城市工人和居民以粮食,平、津、并、张等城市共有居民约500万,每人每日也按1﹒14市斤计算,每年需粮208050万斤,按照今年的生产水平,就解决不了问题,进入城市后将发生粮荒。我们认为公粮制度有改变之必要,除军队和脱离生产人员的粮食暂必须征收外,其它财政开支,则尽可能地由国营工业、对外贸易及征收工商业所得税等解决之。供给工人和调剂城市居民的粮食和供应国营工厂的原料,应尽可能地用工业品日用必需品去和农民交换,使农民的商品粮食相对增加,并刺激农民增产粮食。”[115]
三、规范战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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