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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解放战争时期(1945﹒8-1949﹒9)
发布时间: 2009-08-31    作者:    来源:国史网 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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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农村的所有制结构

   19471225,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题为《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毛泽东提出:“总起来说,新中国的经济构成是:(1)国营经济,这是领导的成份;(2)由个体逐步向着集体方向发展的农业经济;(3)独立小工商业者的经济和小的、中等的私人资本经济,这些,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全部国民经济。而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必须紧紧地追随着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这个总目标。一切离开这个总目标的方针、政策、办法,都是错误的。”[24]会议的决定指出:“这个报告是整个打倒蒋介石反动集团,建立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时期内,在政治、军事、经济各方面带纲领性的文件。……各地实施政策中如果有和报告所指出的原则不相符合的地方,应即加以改正。”[25] 19489月初,即中央“九月扩大会议”召开前夕,刘少奇写了一篇题为《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合作社》文章,其中提出:“一个最重要最有决定性又最难实现的要求,就是中国无产阶级与共产党如何去帮助、教育与组织中国最大多数的农民及其它小生产者,使他们紧紧地跟随自己前进。合作社则是实现这一困难任务的最重要的办法。”[26]

   19489月,由张闻天起草的《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报告中央,116,中共中央肯定了这个提纲。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详细具体论述新民主主义经济主要成份的文献。在这个提纲中,东北局根据东北解放区的经验和列宁的“新经济政策”,首次将“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列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经过中央修改的上述文献提出:“所有上述的五种经济成份,除开那些投机操纵的经营和有害于新民主主义的国计民生的经营而外,现在都应加以发展。但在发展中,我们在经济政策上,必须实行一条明确的无产阶级的领导路线。这条路线,应该是以发展国营经济为主体,普遍地发展并紧紧地依靠人民群众的合作社经济,扶助与改造小的商品经济及自然的与半自然的经济,使之向合作社方向发展,容许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鼓励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防止与反对商人的资本主义经济所固有的投机性与破坏性,禁止与打击一切有害于国计民生的和投机操纵的经营。这条路线,是无产阶级在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中所必须力争其实现的。只有实行这条路线,才能顺利地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加强新民主主义经济中的社会主义成份,并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以便将来能够顺利地、不流血地过渡到社会主义。”[27]

   1949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是确定新中国基本政策的会议。会议决议指出:“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资本主义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 关于基本经济政策,决议提出:“对内的节制资本和对外的统制贸易,是这个国家在阶级斗争中的两个基本政策。谁要是忽视或轻视这一点,谁就将要犯绝大的错误。”[28]

   关于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家应采取的政策,这个时期比抗日战争时期更加明确和具体化了。特别是强调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在各种经济成分中处于领导地位。19471225,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是领导成份。[29]19489月,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著名的“中央九月会议”。会议首次讨论了建国后的基本经济方针和政策。在这次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又指出:“新中国的经济构成,首先是国营经济,第二是由个体向集体发展的农业经济,第三是私人经济,国营经济是领导成分。现在不提国营经济就不能解决问题了”。[30]如前所述,刘少奇在这次会议上还专门就共产党和国家如何领导小农经济作了精辟的分析,并得到毛泽东的赞同。

   19493月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则指出:“中国的现代性工业虽然还只占国民经济总生产量的百分之十左右,但是它却极为集中,最大量的和最主要的资本是集中在帝国主义者及其走狗中国官僚资产阶级的手里,没收这些资本归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所有,就使人民共和国握有国家的经济命脉,使国营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份。这一部分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就要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31] 19499月第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则写到:“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于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32] 

   在这里,刘少奇关于东北地区应该发展私营“大农业”的设想值得特别介绍一下。194829,刘少奇致电毛泽东,认为“东北有大量城市人口,需要粮食供给及大量粮食出口的情形下,而完全不保留、或在土改后不重新发展大农业经济,恐是不好的。因此,是否可以考虑,在东北立即实行大体上的土地国有制,即没收地主土地及富农多余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再由各地政府无代价地分配给一切愿意耕种的人耕种,而耕种的农民,只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土地税。自耕小农的土地(即中农、贫农的土地),即富农家庭,依照当地土地分配办法,所应留下的土地,则不没收。如此,富农经济可保留一部分,在将来,亦可更好发展新富农经济。”[33]

   刘少奇的上述设想,与前面所述的张闻天关于东北农民更愿意流出农业的结论,都是看到了未来工业化后农业必然要走规模化经营的道路,而刘少奇更看到了私营经济是可以与大农业结合在一起的。

   四、关于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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