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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改革与经济恢复(1949—1952)
发布时间: 2009-09-02    作者:武力    来源:国史网 20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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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民主主义经济的确立

  (一)政府经济管理机构的建立与统一财经

  1.各级政府经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建立一套完整的国家管理经济机构及管理体制,是建国前夕中共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建国之初,中央人民政府首先在原有中央财经委员会的基础上,扩大并建立了中央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机构。19499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成立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政府财经各部门、人民银行及海关总署等一切有关经济部门的工作。简称“中财委”。中财委内设财经计划局、技术管理局、财经统计局、私营企业管理局、外资企业管理局、合作事业管理局、财贸人事局、编译室等业务部门。在中财委之下,设立了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总行、海关总署。中财委及各部委制定的组织条例反映出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接近于苏联,大于旧中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除了中央政府加强了经济管理职能外,地方政府也加强了经济管理职能,并在地方政府内设立与中央各经济部门相对应的经济管理机构。

  相比中央经济管理机构而言,地方的情形比较复杂。建国初期,中央政府根据各地解放时间不一、政治经济形势差异较大的情况,将全国划分为六个大行政管理区,即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每个大区辖数省,大区的最高行政机关是军政委员会,在军政委员会内设立财经委员会,大区财经委员会受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和大区军政委员会双重领导,大区财经委员会下亦设立财经各部及人民银行区行机构,负责全区的经济管理工作。大区的建立(同级的中共党组织中央局作为中共中央的派出机构)说明出于建国初期的形势需要,地方管理权限还是较多的。一般地来说,全国统一的政策法令,由全区负责具体实施,中央没有统一规定的或只有原则性意见的,则由大区自主决定(须报中央批准)或负责具体实施。在大区之下,则按中国传统的行政区划建制,设立省、市(地)、县三级政府经济管理机构。区、乡两级政府一般不设立专门经济机构。其中省和大中城市一般都设有财经委员会,在省、市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经济管理工作。这些地方机构,一般受中央及大区经济部门和地方党政机关的双重领导。

  在建国之初,政府经济管理机构与企业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国有企业,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并按其所有权及管理权分为中央直属企业,中央所有委托地方代管企业,地方所有企业三种。

  二是合作社,建国初期,除试办的农林渔业生产合作社是自主独立性的企业外,国家对供销、消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采取了按照系统进行管理的办法,19506月成立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大区、省、市、县联社。这种劳动人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级联社,实际上控制在各级政府手里,成为一种半官方的经济管理机构。

  三是公私合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中由于有国家的股份,因此政府则通过派遣公股董监事参与经营管理,至于股份及增殖的监管权及收益等事项,则委托交通银行代为管理。

  四是对为数众多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国家则是采取间接管理办法。在城市,由工商管理局负责行政管理,政府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在农村,则基本上是以是否合法为界限,由农民自主经营。 

  2.“统一财经”。

  建国以后,由于战争尚未结束,政府开支浩大,另外,国民经济长期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及战争的破坏,一时难以恢复,因此政府财政收入有限。而同时,由于过去革命战争的需要和各地解放时间不一,在财政经济管理方面地方也有较大的权限,结果出现军费由中央出,而税收由地方收的收支不正常情况。19503月以前,中央政府不得不靠发行货币来弥补巨额财政赤字。此外,在建国之初,百废待兴,市场供求关系紧张,特别是朝鲜战争的爆发,西方国家的封锁禁运,迫使国家必须将有限的财力集中到中央政府手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以便达到控制市场、有步骤地,分别轻重缓急地安排各种支出

  正是由于实际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3月决定统一国家的财政经济工作。这次统一财经工作,主要是在财政、金融、国营企业的管理等方面将过去一些地方权力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政府权力。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了加强集中统一领导的必要性。统一财经的主要内容为:

  1)在财政收支方面,实行统收统支,将财权集中于中央。(2)在商业贸易方面,规定各地国营贸易机关及企业的业务范围的规定和物资调动,均由中央贸易部统一指挥,非经中央贸易部批准,各地贸易机构和公司不得改变中央贸易部规定的业务计划;设立贸易金库制度;一切部队、机关、政治团体,不得经商。(3)在工业方面,将国家所有企业,按重要程度及规模大小,分3种办法管理,一是归中央所有并由中央直接管理,二是归中央所有,委托地方管理,三是划归地方所有并管理。划分的结果、地方所有的国营企业多是一些规模小,技术落后的小型企业。(4)在金融方面,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调度总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除对外汇实行统一管理外,还对所属分支机构及其它国家专业银行的存贷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统一财经对于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和控制市场、稳定物价起到了决定作用,使国民经济迅速走上正常运行。但是,由于权力集中到中央,使得经济工作的灵活性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都受到束缚。针对这种情况,19515月,政务院发出《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及《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国营工业生产建设的决定》等文件,在继续保持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和统一管理的原则下,把一部分适宜于由地方政府管理的职权交给地方政府,重新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经济权限。

  3.人民币占领市场和货币统一的实现。

  近代以来至1935年国民党政府币制改革以前,中国市场上除了银两、银元混用外,还有不少地方银行(主要为省行)、外国银行、私营行庄也都发行过在市场上流通的纸币(尚不包括各革命根据地和伪满蒙政权发行的货币)。1935年国民党政府的币制改革,使我国的货币走上现代制度。但日本全面侵华战争,使国民党的货币统一落空。抗战胜利以后,在国民党统治区,尽管国民党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和禁止金银、外币流通,强迫居民将其兑换成国民党政府发行的纸币,但是并不能阻止金银、外币的广泛流通。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在中国流通的美钞约有3亿美元,港币约有5.8亿港元。港币发行量的半数流入了华南。

  19477月,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反攻,全国性胜利已经为期不远。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筹划组建“中央银行,发行统一的货币”的工作遂提上议事日程。194711月,华北财经办事处确定有南汉宸负责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筹备处。1948121,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告成立(由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而成),并从即日起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人民币”。当时确定发行人民币的任务是统一各解放区的货币,同时作为新中国的本位币。为了在货币统一过程中不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人民政府采取了“固定比价,混合流通,逐步收回,负责到底”的方针,有计划按步骤地将各解放区发行的货币逐步收回。

  为了有效制止金融投机,使人民币尽快驱逐金银,占领市场,同时又不至引起人民币过量发行,人民政府采取了禁止金银流通和低价兑换的冻结政策。同时,各地人民政府在颁布禁止金银计价流通私相买卖的法令后,即组织行政力量和人民群众严厉查缉金银投机活动。 随着城市经济中人民币地位的确立,工作的焦点集中在广大农村中货币的统一。

  19503月统一财经之后,政府采取了促使人民币下乡的三项经济措施:一是税收,即政府在乡村征收的各种税费,除公粮外,一律征收人民币,以促使人民币的流通;二是通过农贷和押汇(埠际押汇和进出口押汇),使人民币深入农村;三是通过大力开展城乡物资交流,即鼓励工业品下乡和大量收购农副产品,使人民币取代银元和实物交换,占领农村市场。经过19501951年的上述财政、金融、贸易三大经济手段的促进,银元基本退出市场,以物易物的比重也大为缩小,人民币终于深入到农村。货币的统一,为中国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奠定了金融基础。

     (二)城市经济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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