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经济的改造
1.国营经济的建立
(1)国营经济的来源
“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经济国家所有”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纲领之一。1949年以前,南京国民党政府及其高级官吏在执政的20余年间,通过各种方式形成了庞大的、控制了国民经济命脉的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由于这些国家资本实际上被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国民党官吏所占有,因此,中国共产党就使用“官僚资本”这个通俗易懂的名词来专指国民党政府的国家资本和大官僚的私人资本。
国民党政府形成的高度集中和庞大的官僚资本,为新民主主义经济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再加上原来根据地创建的公营经济,建立了庞大的国营经济。
由于官僚资本包括国民党政府的国家资本和政府官吏的私人资本两部分,既有独资企业,也有合营企业,投资形式多种多样。因此在没收过程中,如何界定哪些私人资本属于官僚资本,遂成为比较复杂而又事关重大的问题。为了避免在没收官僚资本过程中伤害民族资产阶级利益和统一战线工作,中共中央在1948年4月针对洛阳解放后没收官僚资本所产生的问题,即着手制定具体的政策和办法。从当时的具体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没收官僚资本大致分为四种情况和三个阶段。第一种情况是指属于国民党政府的国家资本以及国民党等各种反动组织、系统的公产,对这部分资产,立即接管没收;第二种情况是指属于国民党党政军官吏的私人资产,但是属于没收范围的,凡政策界限清楚的,立即没收,凡等待调查审核的,则予以监管,不使资产流失破坏;第三种情况是指国民党党政军机关及其官吏在民族工商业中的投资,对这部分暂时不动,留待以后清理没收;第四种情况是指民族资产阶级在上述官僚资本企业中的投资,对这部分资产,凡不属于勾结官吏非法侵占或低价购买者,仍承认其所有权。
针对上述四种情况,没收官僚资本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解放战争时期,主要是没收国民党政府的国家资本及各种公营企业;第二个阶段是在1950年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通过没收敌产的方式,没收那部分属于国民党官吏私人所有的官僚资本,这部分资产数量不多,后来基本上转变为市、县一级的地方国营企业和公有资产。第三 个阶段是1951年开始的清理公股、公产运动。主要是通过自己申报、调查审核、清理登记等办法,将国营企业中的民族资产阶级的股份和私营企业中的官僚资本、敌产清理出来,并解决前两个阶段遗留的问题。由于没收属于私人所有的那部分官僚资本,数量不多,但是问题复杂、影响很大,为避免各地在掌握政策、处理方法上不一致或产生偏差,中央决定将最后审核批准权归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即凡某城市有应予没收的私人官僚资本和敌产,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审核,并转请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后,方得执行。由于态度慎重、政策严谨、办法稳妥,这项工作完成的比较好。
(2)国营企业管理体制的形成
建国之初,中央政府通过明确产权,查清资产存量的措施后,逐步建立起了国营企业的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首先建立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制度。建国之初,我国采取了苏联的国营企业管理理论,即国营企业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实行计划管理,形成了国有国营、政企不分、以行政性计划管理为特征的政企关系。对于国营企业来说,一切资产均归于代表国家的政府所有,政府不仅是唯一的投资主体,而且政府还掌握企业领导的任免权;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工资分配,审核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及检查监督其执行等具体经济活动。
1950年3月统一财经后,除铁路、金融系统继续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外,对其他国营企业实行了“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办法。在工业方面,将国营企业分为三类:中央所属企业、中央所属委托地方代管企业、地方所属企业,前两类又称国营企业,后两类又称“地方国营企业”,一般来说,规模较大或重要的企业都由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小型企业则划归地方政府管理。据统计,1952年国营工业企业共有9517个,其中归中央所有的为2254个,占企业总数的23.59%,但是其产值却占全部国营工业企业总产值的71.61%。
在商业外贸方面,中央成立了全国范围的国内贸易专业公司和对外贸易专业公司,这些公司可在大区、省和市设立分公司和机构,其投资、经营管理和收益都归中央。这实际上把过去地方政府所属的一些区域性的重要商业和外贸公司纳入了中央所属的专业公司。据1951年5月的统计资料,中央贸易部所属的各商业外贸专业总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和职工,分别占全国国营商业外贸企业及分支机构总数和职工总数的56.84%和66.49%。[9]
其次是实行民主改革,建立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建国后,国营企业的民主改革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50年上半年开展的以清除封建残余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通过改革,废除了纺织企业的“搜身制”、“工头制”、煤矿的“把头制”,进行了人事调整,效果较好,调动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第二个阶段是自1950年10月“镇反运动”开始后,以镇压反革命分子为主要内容的清除企业内部反动党团组织和反革命分子的改革。第二阶段的民主改革后期正赶上“三反”运动,又与“三反”运动结合,开展了清查和纠正企业内部贪污浪费的行为,增强了企业职工的自律意识。
上述举措消除了封建残余的势力,同时在国营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新型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虽然多数国营企业都建立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但是不少流于形式,实际上仍然是厂长(或经理)说了算,或者实行党委负责制。
如何理顺国营企业内部的党政关系,也是建国初期就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1951年中央鉴于各地情况不一样,同时大多数企业不具备条件,令各大区可视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实行“厂长负责制”还是“党委领导制”。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除东北地区推行了“厂长负责制”,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地区都推行了“党委领导制”,至于西北地区,由于国营企业中党的干部业务水平太低,还不能承担领导责任,仍继续实行由政府任命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
2.调整工商业与国家对私营经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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