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回归过程和制度安排
香港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根据香港地区的出土文物考证,最晚从新石器时代中期开始,这块土地上就有中华民族的先人繁衍生息。香港地区的史前文化同中国内地尤其是华南地区的史前文化渊源深远,属于同一文明系统。从秦至清的2000年间,香港地区先后归属番禺县(公元前214年即秦始皇三十三年,至公元331年即东晋成帝咸和六年)、宝安县(公元331年,至公元757年即唐肃宗至德二年)、东莞县(公元757年,至公元1573年即明神宗万历元年)、新安县(公元1573年,至清末)之治。
1840年的鸦片战争改变改变了香港的历史和命运,英国开始了对香港长达156年的殖民统治。肇香港之“失”的三个不平等条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辛亥革命以后的历届中国政府,曾经多次与英国政府交涉,企图在“倾斜的谈判桌上”实现“香港回归”。“穷国、弱国无外交”,在中华民族积贫积弱的不平等地位未根本改变之前,统一之梦难圆!
新中国成立之初,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为打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对新中国的政治孤立、经济封锁和军事包围,为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建设营造和平环境并保留一个与外部世界对话与联系的“国际通道”的战略考虑,一方面,坚决否定三个不平等条约的所谓“合法性、有效性”;另一方面,主张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情况下以外交谈判的方式圆满地解决香港问题这一中英两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这样,“暂时不动香港”、“暂时维持现状”以“长期打算、充分利用”之新中国对于香港问题的特殊政策就应运而生,并且保持相对稳定达30年(1949-1978年)。在此期间,中国内地成为香港社会保持长期稳定和香港经济保持持续繁荣的动力源。
1978年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新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为延搁了一个半世纪之久的香港问题的历史性解决打开了崭新的思路。邓小平指出:“现在时机已经成熟,应该明确肯定:一九九七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就是说,中国要收回的不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岛、九龙。……如果中国在一九九七年,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八年后还不把香港收回,任何一个中国领导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国人民交待,甚至也不能向世界人民交待。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1]正是根据总设计师“中国恢复行使主权”与“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相统一的“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指导,中英两国政府从1982年9月至1984年9月进行了长达二年之久的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外交谈判(1982年9月至1983年6月为秘密磋商阶段,1983年7月至1984年9月为正式谈判阶段),经过艰苦努力,取得圆满成功,双方于1984年12月19日签署了“1997年7月1日香港交接”的“联合声明”。从1985年7月至1990年2月,中国政府履行中英“联合声明”的承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了保障“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最后,经过“预委会”、“筹委会”、“推委会”卓有成效的工作,在香港回归前夕就已经顺利建构起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体制的基本框架。
1997年7月1日,中英两国政府举行了香港交接仪式,宣告中国政府如期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香港的发展从此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香港回归标志着中国人民洗雪了香港被侵占的百年国耻,开创了香港和祖国内地共同发展的新纪元;标志着我们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标志着中国人民为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事业做出了新的贡献。”[2]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表示,“在历史上,我们第一次有机会自己管理香港,自己创造香港的未来。在‘一国两制’之下,我们将以坚定的信念、踏实的步伐,和旺盛的斗志,朝着高远的理想前进。我们的香港将会是:一个为其祖国和文化根源感到自豪的社会;一个安定、公平、自由、民主、有爱心、方向明确的社会;一个富足和生活素质优良的社会;一个廉洁、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法治地区;一个中外交流的窗口;一个蜚声国际、举足轻重的金融、贸易、运输、资讯中心;一个国际性的文化、科研和教育中心。”[3]
香港的自由主义市场政策主要包括自由贸易政策、自由企业制度、自由汇兑政策、低税制政策和“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财政政策等方面的内容。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政策在“基本法”里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自由流动。”“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三、回归10年来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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