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中共中央决定从1953年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即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这也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全面发展国民经济的中长期计划。由于党和政府缺乏制订计划的经验,同时也为了获得苏联的全面经济援助,同年6月,周恩来、陈云、李富春等率领代表团访苏。代表团在苏期间,一方面斯大林和苏联有关部门对中国代表团带去的“一五计划”草案提出了非常好的修改意见;另一方面,中苏双方还就苏联如何援助中国经济建设进行了谈判,苏联同意给予中国长期的、全面的经济援助。由于中国缺乏大规模经济建设的技术资料和建设项目的充分准备,双方有关部门经过来来回回近一年的磋商谈判,于1953年5月15日双方签订了关于“苏联援助中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协定”和议定书。[1]
根据协定,苏联承诺援助中国新建和改建91个工业建设项目,其中包括钢铁联合企业、有色金属企业、煤矿、炼油厂、机器制造厂、拖拉机制造厂、汽车制造厂、飞机制造厂以及一批现代军事工业项目。1954年10月,赫鲁晓夫访华,中苏双方又签订了关于苏联向中国提供5、2亿卢布长期贷款协定和帮助中国新建15个工业企业和扩大原有协定规定的企业设备供应范围的议定书。至此,连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苏联援助建设的50个项目,共计156项。为建设上述项目,苏联每年派遣数百名专家来华,并接受近千名中国技术人员和工人前去苏联学习培训。这156项工程,再加上与之配套建设的140多个项目,构成了“一五计划”基本建设的中心,为中国的工业化奠定了基础。据统计,“一五”计划期间基础工业部门(煤炭工业和化学工业除外)和国防军事工业新增的生产能力中,有70%~80%是苏联援建的156项提供的,如炼铁、炼钢、轧钢能力;有的行业甚至是100%,如炼铝和汽车制造等。同时,随着这批项目的建成,中国改变了钢铁工业生产品种单一,有色金属只采不炼,机械工业和国防工业制造能力极低的局面。[2]
为了迅速改变中国科技落后的面貌,在科学技术方面,中国也积极争取苏联的帮助。1953年5月15日中苏经济合作协定第一次以独立条款的形式确定了苏联无偿向中国提供技术文件的原则。从1950到1953年,苏联根据中苏两国政府间科学技术协定提供科学文献和技术资料2928套(件)。[3]1954年10月中苏两国还签订了“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根据协定,双方互相供应技术资料。交换有关情报,并互派专家和学者进行合作研究。双方互相提供的技术资料,不付代价,仅支付用于复制副本所需要的实际费用。苏联根据协定,免费向中国提供了大量技术资料。1955年4月,中苏双方又签订了关于苏联帮助中国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协定,使中国建立起第一个原子能反应堆和回旋加速器,中国还参加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在莫斯科成立的国际原子能研究机构,这也有助于中国原子能工业的发展。据统计,从1950年至1959年,苏联无偿(只收取复印费)向中国提供科学技术文件有:整套技术设计文件31440套,基本建设方案3709套,机器和设备草图12410套,整套技术文件2970套,整套部门技术文件11404套。在中国的“一五”计划期间,苏联把对社会主义国家科学技术援助总数的一半给了中国。[4]
由于中国经济建设人才严重短缺,为了帮助中国建设,苏联还派遣了大批专家和顾问到中国工作。从1949年8月刘少奇携第一批苏联专家回国到1960年8月苏联撤退全部专家,12年中在中国各方面工作过的专家和顾问总计约18000人,其中1954年赫鲁晓夫访华前约5000人,1954年10月到1958年底约11000人,1959~1960年不到2000人。[5] 1956年底,在华工作的苏联专家人数达到高峰,为3113人,其中技术专家2213人,经济顾问123人,科教文卫专家和顾问403人军事专家和顾问374人。[6]
1954年9月29日,赫鲁晓夫作为苏联首脑首次访华。作为访华的成果,10月12日中苏双方签订了《中苏关于将各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转让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中苏关于修建兰州—乌鲁木齐—阿拉木图铁路并组织联运的联合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从集宁到乌兰巴托的铁路并组织联运的联合公报》。根据协定,苏联将建国初期中苏合办的四个企业中的全部苏联股份转让给中国,由中国以贸易的形式补偿。
整个50年代,中国与苏联共签订了引进304个项目的成套设备(包括“一五”时期的156个重点项目)和64个单项车间设备装置的合同,实际执行的总金额为17亿多新卢布,其中用苏联政府贷款支付的货款约3亿新卢布,占总金额的18%,其余82%则通过两国贸易帐户结算。为建设这些项目,苏联政府派出了大批专家,并为中国培训了大批实习生。到1960年7月苏联单方面中止合同、撤回专家时止,上述304项成套设备项目中,已建成的有120个,基本建成的有29个,正在建设被迫中途停止的有66个(后来由中国自行继续建成),另外89个项目撤消了合同。上述已经完成和基本完成的149个项目,大多数是钢铁、有色金属、电力、机械、军工、煤炭、石油、化工、建材等重工业项目,少数是纺织、轻工、食品工业和广播电信工程项目。这批项目的建成,为新中国建立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奠定了初步基础。[7]
“一五计划”期间,除了苏联为中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巨大帮助外,东欧民主国家与中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也对中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帮助。如1956年中国分别与东德、匈牙利、波兰、捷克签订了关于加强科技合作和互相提供援助的协定。整个50年代,我国与东欧民主国家先后签订协定引进成套设备建设项目116项,完成和基本完成108项,解除义务8项;单项设备88项,完成和基本完成81项,解除义务7项。
表4-1 我国从东欧民主国家技术引进实施情况[8]
国别 |
成套设备项目(项) |
单项设备(项) |
|
合计 |
完成和基本完成 |
撤销 |
合计 |
完成和基本完成 |
撤销 |
民主德国 |
39 |
37 |
2 |
15 |
14 |
1 |
捷 克 |
32 |
29 |
3 |
32 |
26 |
6 |
波 兰 |
24 |
22 |
2 |
7 |
7 |
— |
罗马尼亚 |
9 |
9 |
— |
12 |
12 |
— |
匈 牙 利 |
10 |
9 |
1 |
16 |
16 |
— |
保加利亚 |
2 |
2 |
— |
6 |
6 |
— |
总 计 |
116 |
108 |
8 |
88 |
81 |
7 |
苏联和东欧民主国家帮助我国建设的工业项目,不仅提供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而且从勘察地质、选择厂址、收集设计资料、进行设计、知道建筑、安装设备和开工运转、供应新产品的技术资料,一直到新产品制造出来,都给予了全面的、系统的帮助。同时,在上述项目建设过程中,凡是中国能够生产的设备,能够进行的设计,都主动提出由中国自行解决,以促进中国设计能力的提高和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在科学技术合作方面,截至1959年,中国从苏联和东欧民主国家共获得了4000多项技术资料。苏联提供的主要是冶炼、选矿、石油、机车制造和发电站等建设工程的设计资料,制造水轮机、金属切削机床等的工艺图纸,生产优质钢材、真空仪器等工业产品的工艺资料;东欧各国提供的主要是工业各部门和卫生、林业、农业等方面的技术资料。这些先进的技术资料,对于提高中国工农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新产品意义重大。而且更可贵的是,在互相提供技术资料时,采取了互相支援的优惠办法,即不按专利对待,仅收取复制资料的成本费。
[1]参见袁宝华:《赴苏联谈判的日日夜夜》,《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1期。
[2]当代中国丛书编委会:《当代中国的基本建设》(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6页。
[3]转引自沈志华主编:《中苏关系史纲(1917-1991)》,第124-125页,新华出版社,2007。
[4]转引自沈志华主编:《中苏关系史纲(1917-1991)》,第168~169页,新华出版社,2007。
[5]转引自沈志华主编:《中苏关系史纲(1917-1991)》,第165页,新华出版社,2007。
[6]转引自沈志华:《对在华苏联专家的历史考察:基本状况及政策变化》,《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1期。
[7]当代中国丛书编委会:《当代中国的对外经济合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8页。
[8]当代中国丛书编委会:《当代中国的基本建设》(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