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和人民政府的建立,使中国大陆政治上达到了空前的统一,为这些地区的经济制度变革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了消灭这些地区的落后、不合理的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使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一样能够社会主义的新生活,党和政府领导少数民族人民,在50至60年代前期,成功地进行了一系列经济改革。
建国以后,在汉族聚居的新解放区普遍开展土地改革的同时,从1950年冬季开始,在东北、内蒙古、西北、西南、中南的大部分少数民族农业区也因地制宜地逐步开始土地改革,并于1953年底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通过土地改革,这些地区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使2000多万无地和少地的少数民族农民获得了土地。新疆地区在土地改革中共没收地主和征收富农、工商业兼地主的土地737万多亩,没收耕畜7万多头,农具40余万件,房屋20余万间,还有大量的粮食和财物;共有65.1万户、345万多人分得了土地和其它生产、生活资料。广西在土地改革中共没收和征收土地995.29万亩、耕畜33.05万头、农具178.4万余件,房屋103.58万间,并将其无偿分配给贫苦农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共有135081户,636143农民分得土地225884公顷。
对少数民族牧业区的民主改革,采用了比农业区更为和缓的方式,即对牧主实行经济上的赎买政策。在这里,只废除牧主和头人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实行牧场公有、自由放牧、牧工牧主两利、帮助贫苦牧民发展生产的方针。
对于存在着封建农奴制和奴隶制的藏族、傣族、彝族等地区,由于情况较复杂和经济改革力度大,从1955年才开始采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进行民主改革。这些地区的民主改革,是在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是,由劳动人民与上层人士协商,确定改革的时间、步骤和具体方法,实现废除农奴制和奴隶制,取消一切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分配封建主和农奴主的土地给无地或少地的农奴和奴隶。对于接受改革的封建主和奴隶主,不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只没收其多余的土地,不征收其多余的财产,并预先留给他们一份土地;在政治上,对剥削者不但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对他们中的有影响的人物还作了适当安排。在藏族地区和四川凉山彝族地区,在平定奴隶主和农奴主的反革命武装叛乱后,对于没有参加叛乱的奴隶主和农奴主,仍然继续采用和平协商的方式实行民主改革。
少数民族农业区域的土地改革完成后,也象汉族聚居区一样,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并于1956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与此相应,这些地区的城镇在1956年底也基本上完成了对个体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少数民族牧业区域的社会主义改造,由于民主改革后仍然保存了牧主经济,实行牧主和牧工“两利”的政策,因此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也就采取了多种形式,对于个体经济性质的牧民,采取组织牧业合作社的办法;对牧主经济,则采取吸收其参加牧业合作社、办公私合营牧场、加入国营牧场等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以避免社会震荡和生产遭受损失。到1958年,除西藏外,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等少数民族牧业区域都基本上完成了向社会主义过渡。
对保持原始公社残余较多的少数民族(如云南边疆的景颇族、独龙族、傈僳族、怒族、布朗族、佤族、德昂族、基诺族,内蒙古和黑龙江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等),则采取依靠贫苦农民,团结一切劳动人民,团结与改造一切与群众有联系的上层人物,在国家的大力帮助下,通过发展生产和互助合作运动,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当然,在过渡过程中,对妨碍现代化的旧制度和落后的风俗习惯也进行了必要的改革。到1958年,这些少数民族也基本上过渡到了社会主义,实现了民族发展史上的一次巨大跨越。
这里需要对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特别介绍一下。对于政治上实行政教合一和经济上实行农奴制度的西藏,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实行了耐心等待、充分准备、条件成熟再进行和平民主改革的方针政策。1951年5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协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另外,协议第十六条还规定;“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人们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1]以免去西藏人民的负担。
从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到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建立,中央政府和西藏工委做了大量工作。在财政方面,从1952年到1958年初的6年间,西藏财政收入为39290万元,其中中央给西藏的财政补助即达35717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91%。[2]
在经济方面,1952年5月,人们解放军进藏部队先遣支队代理银行在西藏首次发放无息农贷30亿元(旧人民币,合1955年新人民币30万元)。到1956年初,共发放农贷138.6万多银元,另外还发放了大量无息贷种贷粮和无偿农具,帮助贫苦农牧民和手工业者发展生产。据统计,从1952年到1958年,中央驻藏有关金融机构共发放无息贷款银元270万元,这批贷款除大部分陆续归还外,到1959年3月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叛乱时,尚有90余万元未收回(1965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对1961年以前的农贷予以豁免)。[3]为了发展西藏地区的对外贸易,1951年至1956年间,人民银行西藏分行和西藏贸易总公司共供给外汇卢比2.5亿多盾,从印度进口物资46.47万驮(每驮60公斤);另外还从内地运进茶叶1亿多公斤。1954年7月,日喀则、江孜地区发生特大水灾,中央人民政府拨出80万银元和各种救灾物资。驻藏部队和机关紧缩开支,拿出粮食73万多斤、帐篷布2.8万米、无偿发放农具折合银元1.5万元救济灾民;另外,干部和战士还捐献出约合银元10多万元的现金和物资。中央人民政府还同意用“以工代赈”的办法,拨款300万银元,修筑日喀则到江孜的公路。1956年3月,黑河地区遭受重大雪灾,全区3.6万人中,重灾民达1.8万人,牲畜大量死亡。灾情发生后,中共黑河分工委用物资救济贫苦灾民1.6万人,共发放青稞8.1万公斤,茶叶3500公斤,贷款6.5万银元;而西藏地方政府却对雪灾视而不见。[4]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主权筹备委员会成立后,西藏工委认为,全国已经掀起社会主义改造高潮,邻近少数民族地区也都在进行或积极准备进行民主改革,西藏已经出于民主改革的前夕,因此应该把西藏的民主改革提上议事日程。于是在6月1日,西藏工委向中央提出了关于在西藏准备民主改革的报告,提出在1956年冬至1957年春,先在一些地区进行民主改革试点,并大力宣传民主改革。1956年9月4日,中共中央对西藏民主改革问题作出重要指示(简称“九.四”指示)。中央指出: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必须是和平改革。要实现和平改革,就一定要对西藏上层做好准备工作以后再进行。准备工作主要是同西藏各方面的领导人员协商好,取得他们真正的同意,而不是勉强的同意。如果他们没有真正表示要改革,就决不要勉强进行。要把上层安排好,在不降低上层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的原则下,把所有僧侣贵族的工作和生活安排好,特别是对他们的代表人物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要经协商作出适当安排。如果这两条没有做好,勉强去改革,就势必要出乱子。中央明确指出,从西藏当前的工作基础、干部条件、上层态度以及昌都地区最近发生的武装叛乱等事件看,西藏实行改革的条件还没有成熟。因此实行民主改革,肯定不会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内的事,也可能不是第二个五年计划期内的事。
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报告。关于西藏的民主改革问题,毛泽东说:“西藏由于条件还不成熟,还没有进行民主改革。按照中央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十七条协议,社会制度的改革必须实行,但是何时实行,要待西藏大多数人民群众和领袖人物认为可行的时候,才能作出决定,不能性急。现在已决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不进行民主改革。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内是否进行改革,要到那时看情况才能决定。”1957年3月25日,中央书记处开会讨论西藏工作问题。西藏工委的张经武、张国华等7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认为,西藏今后六年内不改是肯定的。
5月24日,中共中央对《西藏工委关于今后西藏工作的决定》作出重要批示,指出现在西藏民主改革的条件还不具备,至少六年不进行改革。今后六年内我们在西藏地区的工作有可为和不可为两个方面。可以做而且应当做的方面是:一是要继续进行和开展上层统一战线工作,并以达赖集团为主要对象;二是要继续注意培养藏族干部,除在当地工作中培养一部分外,可以继续吸收少数青年到内地学习;三是要继续办一些群众欢迎的、上层同意的、而我们又有条件办的、能够对群众发挥积极影响的经济、文化事业;四是要继续坚持把国防、外事和国防公路等事项置于中央管理之下;五是要经过各种适当方式,向西藏上层和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反对分裂活动。另一方面,应当坚决执行:一停止和结束民主改革的准备工作;二不干涉西藏的内部事务;三不在社会上发展党员;四不办不是西藏上层和下层迫切要求和同意的建设事业。
西藏地区民主改革的推迟,说明在全国社会主义改造取得胜利的情况下,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体制变革仍然保持了清醒头脑和谨慎态度,高度尊重少数民族的自主权。这个历史经验值得后人记取。[5]
[1]丹增、张向明主编:《当代中国的西藏》(上),165-166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
[2]丹增、张向明主编:《当代中国的西藏》(下),194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
[3]丹增、张向明主编:《当代中国的西藏》(下),203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
[4]丹增、张向明主编:《当代中国的西藏》(上),221页,240~241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
[5]详细情况还可参见宋月红编著:《中央驻藏代表张经武与西藏》,人民出版社,2007。